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标准 - 图文(2)

2020-06-03 11:14

3.5 超高层住宅

超高层住宅指三十层以上、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类建筑。 3.6 高级住宅

指建筑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住宅。 3.7 公共服务设施

一般称公建设施,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 3.8 汽车库分类

汽车库停放车辆>300辆为I类汽车库,151-300辆为II类汽车库,51-150辆为III类汽车库,≤50辆为IV类汽车库。 3.9 建筑面积

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3.10 配置系数

指配置变压器的容量(kVA)或低压配电干线馈送容量(kVA)与居住区用电负荷(kW)之比值。配置系数综合考虑了同时率、功率因素、设备负载率等对其的影响。 3.11 双电源

指向同一个供电负荷供电的两个独立的供电线路。两个线路来自不同变电站或同一变电站的不同中压母线。 3.12 双回路

指同一用电负荷供电的两回供电线路。两个线路来自同一变电站(中心)的同一中压母线。 3.13 产权分界点

供电企业和用户资产(维护、管理)的电气设备连接分界处。 3.14 配电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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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为低压用户配送电能,设有中压(10kV)进线(可有少量出线)、配电变压器和低压配电装置,带有低压负荷的户内配电场所称为配电室。 3.15 开关站

户内设有中压(10kV)进出线配电装置,对中压侧功率进行再分配的场所,俗称为开闭所。 3.16 环网柜(箱)

也称环网单元,用于中压(10kV)电缆分段、联络及分接负荷。按使用场所可分为户内、户外环网柜,户内环网柜采用间隔式,称环网柜。户外环网柜采用组合式,称箱式开闭所或户外环网单元。 3.17 配电变压器

指将10kV电压等级变压成为400V电压等级的配电设备,简称配变,按绝缘材料可分为油浸式配变(简称油变)、干式配变(简称干变)。

3.18 箱式变电站

也称预装式变电站或组合式变电站,指由中压(10kV)开关、配电变压器、低压出线开关、无功补偿装置和计量装置等设备共同安装于一个封闭箱体内的户外配电装置,简称箱变。 3.19 电缆分支箱

指用于0.4kV电缆线路的接入和接出,作为电缆线路的多路分支,起输出和分配电能作用的配电装置,简称分支箱。 3.20 低压供电半径

指从配电室(箱变)低压柜出线至电表箱之间的线路长度,不包含表后线路长度。 3.21 接户线

指从最末一级电缆分支箱到电表箱的线路。 3.22 进户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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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从电表箱到每户住宅的线路。 3.23 交流充电桩

采用传导方式为具备有车载充电机的电动汽车提供交流电能的专用装置。 4 总则

4.1 为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增长的需要,促进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相协调,结合我省城镇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经济、实用、节能、环保、适度超前的原则,特制定本标准。

4.2 本省设区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居民小区的供配电设施建设(以下简称小区配建)应执行本标准。城镇(含县城区、新民居建设等)小区配建应参照本标准。

4.3 小区配建应符合当地电力发展及城市发展规划。视小区建设规模及容量大小,应预留10kV开关站站址及电力通道。供配电方案和供配电设施用房的设计应与住宅小区详规设计同步,并须当地供电部门参与设计审核。承接新建住宅居民小区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具备国家相应的资质。

4.3.1 设计资质要求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定的输变电工程设计丙级及以上和勘察丙级及以上企业资质。

4.3.2 施工资质要求

应具有电力监管机构核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许可范围包含五级及以上承装、承试;宜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或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4.3.3 监理资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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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定颁发的电力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企业资质或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4.4 本标准适用范围为新建居民小区配套供电工程。对与供电部门签订资产移交协议的小区配建项目,为保证今后的运行维护和供电质量,在建设过程中供电部门应给予技术指导,并宜全过程参与。 4.5 小区配建应实现规范化、标准化,以简化设计、施工,方便运行维护,降低运行维护成本。

4.6 小区配建的配电设备及材料选型应执行国家有关经济技术政策,采用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维护方便(免维护或少维护)、操作简单、节能环保型的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及不合格的产品。小区配建所使用的供配电设备及材料应经省级及以上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出具相应的检验合格报告。

4.7小区配建内居民负荷部分应单独设置配电设施,与商业或其他大型公建设施的配电设备有明确区分,并设置独立的配电站房。 4.8 工程建设质量应满足国家和行业质量验收标准。

4.9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区配建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归属地供电部门实施,各地方供电部门应无偿配合监管部门的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各地方供电部门应将验收结果及时反馈给建设主管部门,由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相关意见并反馈供电部门。

4.10 小区配建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及行业和地方的相关标准规范。

5 供配电设计原则

5.1 负荷性质的确定

根据住宅小区内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负荷性质不同可分为一、二、三级负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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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住宅小区内一级负荷

5.2.1 高级住宅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用电等 。 5.2.2 十九层及以上居住类建筑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用电等。

5.2.3 Ⅰ类汽车库、机械停车设备以及采用升降梯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梯用电。

5.2.4 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人防工程。 5.3 住宅小区内二级负荷

5.3.1 十层至十八层居住类建筑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用电等。

5.3.2 Ⅱ、Ⅲ类汽车库。

5.3.3 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5000m2的人防工程。 5.3.4 区域性的增压泵房、智能化系统网络中心等。

5.4 居民用电负荷及其它不属于上述一级或二级的负荷为三级负荷。 5.5 一级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GB50052/2009第2.0.2、2.0.3条规定。即:一级负荷应由双电源供电。

5.6 二级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GB50052/2009第2.0.6条规定。即: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由双回线路供电。

5.7 三级负荷对供电电源无特殊要求,但有条件的地区对居民用电负荷宜满足双电源要求。 5.8 用电负荷容量计算原则

5.8.1 住宅小区用电负荷容量按以下原则确定:

5.8.1.1住宅小区低压用电负荷包括必要的低压供电公建设施容量,不包括住宅小区内中高压供电的大型公建设施的供电容量。住宅小区内公建用电和住宅公共用电设施用电设备(配电室所辖住宅,每配电室按两台变压器计算)总容量在100kW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50kVA以下者可采用低压方式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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