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7)

2020-06-03 11:33

2、建筑物数据整合

在数据整合前必须保证自然幢等空间信息的空间参考和城镇地籍的空间参考一致,不一致的,需转换保持一致。

将房屋登记整理后的空间数据中只保留自然幢数据,与地籍区、地籍子区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空间数据进行叠加后,在属性表中增加宗地编码,并将与之对应的宗地编码进行赋值。编码方法具体参见《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试行)》8.2。 二、非空间数据整合

通过对整理后的非空间数据进行数据归并、冗余数据剔除、信息补录等操作,形成与不动产登记相关技术要求以及《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要求相符的不动产登记属性数据库表中。

1、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信息整合。

整理后的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信息,宗地编号、坐落、宗地面积、土地用途、权利类型 、权利性质、权利设定方式、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空间坐标、位置说明、四至描述等信息转录到宗地信息表中,并与空间数据关联。将通过宗地编号相关联的变化原因、变化内容、登记时间、登簿人以及附记信息的扩展属性信息转入到宗地变化情况信息表中,保留原宗地号保持关联。

办理业务号、登记类型、登记原因、使用期限、取得价格、不动产权证号、登记机构、登记时间、登簿人、附记等信息转入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信息数据表中,并补充录入要素代码,保留原宗地编号,不动产单元号暂空。

权利人、证件种类、证件号、共有情况、权利人类型等信息转入到权利人信息表中,保留原宗地号保持关联。

将本宗地的地役权、抵押权、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的信息分别转入到对应的数据表中,保留原宗地号保持关联。

2、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宅基地信息整合。 同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信息整合。 3、林权登记信息整合

整理后的林权登记信息,宗地编号、坐落、宗地面积信息转录到宗地信息表中,补录土地用途、权利类型 、权利性质、权利设定方式等信息,并与空间数据关联。

发包方、业务号、登记类型、登记原因、林地使用期限、森林/林木所有权人、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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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种、株数、林种、起源、造林年度、小地名、林班、小班、不动产权证号、登记时间、登簿人、附记等信息转入到林权登记信息数据表中,并补充录入要素代码,保留原宗地编号,不动产单元号暂空。

林地权利人、证件类型、证件号、共有情况、权利人类型等信息转入到权利人信息表中,并保留原宗地号保持关联。

将本宗地的地役权、抵押权、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的信息分别转入到对应的数据表中,保留原宗地号保持关联。

4、海域登记信息整合

将原记载的海域使用权信息导入到对应的数据表中,保留原宗海号保持关联。 三、数据关联

将整合后的空间数据和非空间数据进行关联,用宗地编号把宗地和不动产单元进行关联,用不动产单元编号把不动产和不动产权利关联,用业务号实现不动产权利和登记过程的关联,最终形成空间数据、非空间数据关联,历史和现状信息清晰完整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1)对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宅基地登记、林权登记等,宗地编号分别采用《地籍调查规程》中规定的方法编码,通过原宗地编号关联相应的不动产登记权利信息、地役权信息、抵押权信息、查封登记信息以及异议登记信息,用新宗地编号对宗地编号属性项赋值。

(2)对于房屋登记信息

用原自然幢编号关联逻辑幢、层、户的信息,保留原自然幢信息,用新的自然幢编号对自然幢编号属性项赋值,保留自然幢数据中的宗地编号到逻辑幢、层、户数据表中。

将通过房屋编号关联整理相应的地役权、抵押权、查封登记、异议登记以及预告登记的信息补录新的自然幢编号和宗地编号。

(3)不动产单元编号

分类分宗按不动产单元编码规则对不动产单元进行编号,同时补录要素代码、不动产类型选项、宗地特征码、不动产单元状态等信息。

在宗地内通过宗地编码建立和不动产单元的关联关系,通过不动产单元编码建立不动产单元、权利以及权利人之间的关联关系,通过业务号建立权利和办理过程的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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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附录C

各类不动产登记数据入库

1基础地理数据入库

基础地理数据入库包括整合后的行政区、地籍区、地籍子区空间数据入库,还包括属性表达的标准化。此部分数据入库后必须满足空间数据的质量要求,并生成标识码。 2宗地数据入库

将整合后的宗地空间数据入库,根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的要求进行属性值代码化、表达标准化。此部分数据入库后必须满足空间数据的质量要求,并生成标识码。

包括:所有权宗地、所有权宗地界址线、所有权宗地界址点、使用权宗地、使用权宗地界址线、使用权宗地界址点、宗海、宗海界址线、宗海界址点等类空间信息。 3自然幢数据入库

将整合后的自然幢空间数据入库,根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的要求进行属性值代码化、表达标准化。此部分数据入库后必须满足空间数据的质量要求,并生成标识码。 4权利数据入库

将整合后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表信息进行标准化、代码化,并导入到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权利数据库表中。此部分数据入库后必须满足数据完整性、逻辑关系一致性以及语义一致性的要求。 5权利人数据入库

将整合后的权利人数据进行代码化,并导入到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权利人数据库中。此部分数据入库后必须满足数据完整性、逻辑关系一致性的要求。 6登记业务数据入库

将整合后的档案数据库,依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进行关联挂接或者转换成符合《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中登记业务类数据库。此部分数据入库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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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满足不动产登记对历史业务处理过程查询的要求。 7不动产登记信息元数据生成

参照国土资源核心元数据标准,在信息入库后形成不动产登记信息元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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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性附录D

各类登记单元编码规则

1宗地代码

《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中规定“宗地代码”为5层19位,代码结构如下表所示:

层级 代码值 代码意义 第一层 000001~999999 县级以上 行政区划代码 宗地代码结构表

第二层 001~999 地籍区代码 第三层 001~999 地籍子区代码 第四层 AA~ZZ 土地权属类型 第五层 00001~99999 宗地号

第一层次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代码为6位,采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

第二层次为地籍区,代码为3位,用阿拉伯数字码表示,码值范围:001~999。 第三层次为地籍子区,代码为3位,用阿拉伯数字码表示,码值范围:001~999。。 第四层次为土地权属类型,代码为2位,用英文字母码表示。其中,第一位表示土地所有权类型,用G、J、Z表示,“G”表示国家土地所有权,“J”表示集体土地所有权,“Z”表示土地所有权争议;第二位表示宗地特征码,用A、B、S、X、C、W、Y表示,“A”表示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B”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表),“S”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上),“X”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下),“C”表示宅基地使用权宗地,“W”表示使用权未确定或有争议的土地, “Y”表示其他土地使用权宗地,用于宗地特征扩展。

第五层次为宗地顺序号,代码为5位,用阿拉伯数字码表示,码值范围:00001~99999。

2 房屋代码

依据《房屋代码编码标准》(JGJ/T 246-2012)编制。房屋代码应为特征组合码,并由26位字符组成。前25位为本体码,最后1位为校验码。从左至右排列应依次为:9位行政区划代码、12位幢编号、4位户编号、1位数字校验码。

2.1分宗法

《房屋代码编码标准》(JGJ/T 246-2012)中的“分宗法”表示的房屋代码为7层26位,代码结构如下:

房屋代码结构表:

层级 代码值

第一层 000001~999999 第二层 001~999 第三层 0001~9999 30

第四层 0001~9999 第五层 0001~9999 第六层 0001~9999 第七层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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