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为避免现实中某些企业投保人利用团体保险获取非法利益的现象,新保险法扩大了人身保险利益的范围,规定投保人对与其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有保险利益,可以为其投保,同时规定,此种情形下,保险合同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从限制受益人指定范围角度,维护劳动者等被保险
人的利益。
第三,原保险法没有规定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时如何处理,新保险法弥补了这部分的立法空白,规定在上述情况发生后,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险人死亡在后。
加强保险监管职能
《21世纪》:新《保险法》对偿付能力监管进行了哪些修改和完善?
杨华柏:新《保险法》首先总括规定,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实施监控。而有关具体规定方面,如将原《保险法》的“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修改为“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将原“规定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修改为“认可
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
同时,新《保险法》明确规定: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监管机构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责令增加资本金、办理再保险,限制业务范围,限制固定资产购置或者经营费用规模,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或者比例,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等监管措施。对于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保险公司,监管机构可以依法对该保险公司实
行接管,这也是首次纳入《保险法》的内容。
《21世纪》:新《保险法》颁布后,有哪些政策法规需要进行调整?
杨华柏:因为这次保险法的修改是一次比较全面和系统的修改,因此新《保险法》生效以后,涉及到相当多的规章需要进行修改和调整,如一些关于产品的审批办法、条件和原则,还有大量的监管制度和规章,以及行政处罚规定等都需要修改,例如《保险公司管理办法》,如对保险公司高管的有关规定等等,非常多。
《21世纪》:新《保险法》中给保险资金的投资范围新增加了“投资不动产”,请问指哪些领域?
杨华柏:主要指房产、土地和基础设施。但相关政策法规及实施细则还需要保监会的相关部门进一步
研究制定。
3、就商业保险是保障人们的特殊需要,社会保险是保障人们的基本需要这个角度讨论二者之间的区别。
(3)二者保障的范围和内容不同。社会保险具有普遍性特点,其保障范围是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所规定范围内的劳动者,福利国家已经覆盖全体国民,范围相当广泛,只要是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公民,不论年龄大小、工作年限长短、收入水平高低、健康状况如何,都必须参加。在我国,社会保险的范围还没有扩展到全体国民,大多社会保险项目还仅限于城镇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部分集体企业。但是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建立与完善,其范围即将扩大到民营企业和个体劳动者,同时寻求发展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险的内容相对较窄,主要是保障劳动者在职期间、失业期间、退休后发生疾病、残废、死亡、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生活需要,还有劳动者的医疗、生育休息、死亡丧葬、遗属抚恤等基本需要;而商业保险由于是自愿选择投保,因此不具有普遍性,但其保障内容比社会保险宽泛得多,既涉及人的身体和寿命,也涉及物质财产及其相关利益。当然,社会保险的某些项目(例如失业保险),一般商业保险也不涉足。
(4)二者的保障水平不同。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是以满足公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为标准,除了福利国家,其社会保障水平相对比较高外,大多数国家的保障水平都是以社会平均生活水平为依据决定的,一般介于社会贫困线与在劳动者职收入之间。商业保险的保障水平则依投保人的购买能力和风险保障需求而定,“多买多保,少买少保,不买不保”。所以商业保险的保障水平相对高于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
(6)二者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不同。社会保险是国家有关劳动立法中所规定的劳动者应享受的基本权利,其义务包括两种含义:为社会贡献劳动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只要权力人尽到了这两项义务,就可享受到相应的均等的或相对平均的保险待遇,也就是说劳动者享受到的权利是相同的或相对平均的,但是其贡献的劳动量、所缴纳的保险费数额与享受到的待遇水平则没有直接关系,而是决定于被保险人当时的社会地位生活水平;而商业保险则主要依据的是保险法,企业法和合同法,贯彻的是等价交换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平等互利关系,被
保险人享受多少权利,取决于其缴纳保费的多少和保险金额的大小。而且这种权利和义务局限在契约有效期内,一旦契约终止,保险责任自行消失。 六、学习体会(10分)
学习了保险学概论课程后有哪些体会?对保险学概论课程的教学有哪些建议?请结合自身的真实感受与具体想法撰写一篇学习体会,要求在500字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