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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制度的基本理论和立法问题探讨(一)
马俊驹 清华大学法学院 教授
目 录
法人制度的基本理论和立法问题探讨... 1 一、法人人格?本质学说与权利能力... 1 1.法人人格的历史考察... 1 2.法人人格与法人本质... 3 3.法人人格与权利能力... 7 4.法人人格与人格否认... 11
二、法人分类?比较考察与立法思考... 13 1.社团与财团的历史由来... 13 2.各国法人分类之异同... 15 3.对我国法人分类的立法思考...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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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人责任形态?主体形式的多元构想... 20 1.对法人独立责任的理解... 21
2.法人责任形态的多样化是其发展趋势... 22 3.重构我国开放型民事主体制度... 26 四、法人组织结构?意思形成与内部关系... 30 1.意思自治与法人意思的形成和实施... 30 2.法人机关与法人的关系... 32 3、法人机关各机构之间的关系... 38 五、法人权利?财产权构造与人格权界定... 43 1.法人的财产权... 44 2.法人的人格权... 50 3.法人的几种特殊权利... 55
六、法人设立?终止程序?清算规则... 60 1.法人的设立...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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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人的终止... 64 3.法人的清算... 67
法人制度的基本理论和立法问题探讨
法人制度是民法中最为深邃和繁复的制度之一。人类自古皆结成团体而生存,但其团体享有法律上之主体地位却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年月,法人就是确认这一地位的重要法律形态和规制,并已成为法治社会中最具生命力和创造力的法律现象。但新中国,真正承认和确立法人制度尚不到二十年,其间又正值国家处于重大变革时间,故其制度的总体设计和具体规制均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近年来,民商法学界对法人理论的研究有着很高的热情,也有一些非常重要的研究课题和成果。这些研究不但学术观点纷繁异呈,而且颇多真知灼见,亦有值得进一步探讨之处。本文拟在以上研究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观点和建议,以供学人讨论和立法机关参考。 一、法人人格?本质学说与权利能力
法人即团体人格。法人人格是所有法人理论中最为核心的问题,也是理解法人本质和讨论法人责任形式、组织结构、权利义务等问题的前提。目前,有关法人人格理论如法人人格的缘起、法人人格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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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本质、法人人格与权利能力、法人人格否认等,已经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因此,本文即从这个问题的讨论开始。 1.法人人格的历史考察
早在古希腊的法律中,即有人格制度的萌芽。由于城邦制的兴起,逐渐破坏了以自然方式生长起来的家庭和氏族组织,并且形成了古希腊社会以“城邦——家庭”为主的二元结构,塑造了“市民”(自由人)和“家父”这两个形象,作为“市民”的人已经具有了人格与身份的双重意义,而人格乃是古希腊从法律上赋予市民的主体资格。此时,斯多葛学派(stoicism)的自然法学说已经产生,他们主张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即使在奴隶制度存在的帝国时代也是如此。斯多葛派还提出自然法与国家法的区别,指出天赋权利是一个人因其人性而应有权获得的东西。 [1] 上述自然法思想对罗马法学和立法产生了有益的影响。
在古罗马时代,人是分三六九等的,不同等级的人拥有不同的公权和私权,即所谓有无人格,有或高或低人格之分。因此就自然人而言,“人格”及“人格变更”构成了罗马法中人法的关键内容,人格制度成为组织社会的工具。当时还没有建立起关于法人的连贯理论。在罗马法学家的眼里,某种团体只不过是一定数量的并且相互处于一定关系之中的个人,只有自然人才拥有权利,法律上的人也必然是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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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人。 [2]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罗马法对人格理论的最大贡献就是提出了人和人格的分离的学说,这一学说为团体人格在理论上的存在埋下了珍贵的火种。 [3]正是在这种意义上,马克思认为:“罗马法虽然是与交换还很不发达的社会状态相适应,但是从交换在一定的范围内已有所发展来说,它仍能阐明法人。” [4]尽管这一时期的团体法制还远非成熟,但罗马法简单商品经济的土壤里却孕育了初级的团体人格理论。
随着社会的发展,自中世纪文艺复兴以来,自然法思想广泛传播,启蒙思想运动在欧洲大陆逐渐兴起,天赋权利、个人主义的信念不断深入人心,反映在法律上便要求普遍地、无条件地承认自然人的人格。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以法国《人权宣言》和《民法典》为代表,确认了任何一个生物人均享有平等的法律人格。此时,生物人与法律人格在形式上趋于一个平等的、一致的层面上,其二者分离的形情出现了人格向生物人的回归,进而形成了自然人的主体架构。但是,附着于团体上的法律人格则基于自身的法理念以及存在的实际价值,已经无法再回还到生物人那里。团体的人格已经与生物人的人格完全分离,它是一种具有独立社会价值的主体,是一种与自然人决然不同的主体,即法人。
经过漫长的发展过程,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正式确立了法人制度,进而凸现了法律人格范围的扩张,这也是赋予一定自然人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