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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参见享升选:《‘公司人格否认’辨》,载《法律科学》2000年第3期。 [34] 参见同注33。
[35] 同注21,第2页、第3页。
[36] 基金会纯属基督教的产物,是对“仁慈”一种全新观念的表达。现今基金会的纯正制度(为某一目的而设立的财产)在当时尚未出现。参见[意]彼得罗?彭梵得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50页。 [37] 同注30,第172页。
[38] 参见龙卫球著:《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376页、377页。
[39] 参见《俄罗斯联邦民法典》,黄道秀、李永军、鄢一美译,中国大百科出版社1999年版,第24页。
[40] 参见《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民法典》,吴尚芝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10条。
[41] 参见《蒙古国民法典》,海棠、吴振平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1条、第145至14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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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同注41。
[43] 参见虞政平:《法人独立责任质疑》,《中国法学》2001年第1期。
[44] 学术界就《民法通则》关于法人分类的理论依据的探讨,形成了四种主要观点,分别是性质说、目的事业说、业务活动说和组织形式说。
[45] 王保树、崔勤之著:《中国公司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26-129页;王天鸿著:《一人公司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61-166页。
[46] 在欧盟国家中,德国、比利时、丹麦、法国、希腊、意大利、卢森堡、西班牙、葡萄牙已经承认股份两合公司的法人地位。另外,承认商事合伙为法人的国家有法国、日本、意大利、俄罗斯等;直接赋予民事合伙以法人地位的国家有法国、意大利、英国英格兰地区以及美国。参见《欧盟公司法指令全译》,刘俊海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虞政平:《法人独立责任质疑》,《中国法学》2001年第1期。
[47] 参见王名编著:《非营利组织管理概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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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原载于《法学评论》2004年第4、5、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