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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路 租 用 协 议 书
甲 方: 乙 方: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 签订地点: 郑州市中原路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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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路租用协议书使用说明
1、本合同适用于对外签定的电路租用合同。 2、对合同预留的空格,合同签订后不能空缺。
3、本合同的条款均属可变更条款,由合同各有关方协商确定。对于变更部分,应向合同审核部门说明。带下划线的部分,根据实际情况取舍。
4、合同各页由经办人进行小签,或加盖骑缝章。
5、本模版需填写、更改、添加内容的地方已标红,需进行填写、更改或添加。
6、在“合同管理系统”拟合同稿时,选择“调用模板”,再选择“01电路租用协议书”。
7、“复制”、“粘贴”相关内容,“粘贴”时选择“编辑”——“选择性粘贴”——“无格式文本”进行粘贴。
8、删除“电路租用协议书使用说明”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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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以下简称“甲方” )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郑州市 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本着自愿、公平、合法、诚信的原则,在充分协商和友好合作的基础上,就甲方租用乙方宽带IP电路组建接入互联网网络事宜签订本协议。该协议条款均系双方共同商定。
乙方出租给甲方的电路,从物理上体现为:在乙方铺设的到达甲方入网单位指定位置的电缆(光缆)的接头和到达甲方对端入网单位指定位置的电缆(光缆)的接头之间的部分,不包含用户端设备。
第1章 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同意租用乙方提供的 宽带IP 电路组建 如办公、业务、上网等 网络,并保证按协议约定的缴费时间和方式足额缴纳各项费用。
第二条 保证连接到租用电路上的有关通信设备具有国家通信主管部门颁发的入网许可证并符合乙方局端设备对用户端设备的要求。
第三条 各入网单位应派专人负责提前做好用户端准备工作,其中包括:提供场地、电源、空调等合适的机房环境,并完成用户端设备(含网络接入设备)的准备工作;
负责处理用户接入线路部分施工期间及租用期间涉及甲方或第三方的施工协调工作,具体与甲方或第三方单位院内线路施工主管部门、小区物业管理部门以及建筑物内线路施工主管单位的协调工作等;
调配和预留所在大楼内配线室至机房的通信线路。
第四条 给出电路开通时间表,并根据开通时间表提前一个月到乙方当地分公司办理手续,填写业务受理单。
第五条 入网各方配合乙方的进网调测工作。
第六条 若要求提高或者降低速率,需提前一个月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 第七条 保证所租用乙方宽带IP电路仅供组建 如办公、业务、上网等 网络开展日常业务使用,不用于其它用途,或以任何形式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保证不用于经营性互联网业务,不开展与乙方相同或相近的经营性业务及不用于其它用途。
第八条 负责用户端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并负责乙方放置在甲方机房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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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安全问题和正常运行。
甲方应遵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规定,租用电路用于互联网网站等互联网信息服务,应登陆www.miibeian.gov.cn网站办理备案手续,并负责自身的网络信息安全,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乙方有权依法终止接入服务。
甲方应遵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公安部第82号令)的规定,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登陆郑州市公安局网站(www.zzwljc.gov.cn)进行备案,并落实以下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一)防范计算机病毒、网络入侵和攻击破坏等危害网络安全事项或者行为的技术措施;(二)重要数据库和系统主要设备的冗灾备份措施;(三)记录并留存用户登录和退出时间、主叫号码、账号、互联网地址或域名、系统维护日志的技术措施;(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落实的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根据备案要求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单位备案证书》。甲方如果未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30日内未依法办理备案手续的,乙方有权依法终止接入服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视甲方为全省集团客户,提供端到端的综合性服务,并为甲方提供各类租用电路业务的咨询、组网建议等服务。
第十条 在资源满足情况下,受理甲方电路申请,向甲方提供所租用的电路,负责电路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
第十一条 保障电路的正常运行,如发生电路故障,随时响应,具体服务质量标准详见第 4 章。
第2章 协议标的
第十二条 本协议标的物为甲方租用乙方的 M bps 宽带IP电路 条。 第十三条 本协议标的额为 万元(每年 万元× 年)。
M bps 宽带IP电路标准资费及费用优惠: (1)一次性费用:
接入一次性费用:1158元。 互联网开户费:100元。
一次性费用合计:1258元/条。
(2)标准月租费:
电路租费: 元/月/条。 (3)费用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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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本着支持甲方信息化建设的原则,一次性费用按照XXXX元/条收取,在协议期内,电路租费按照XXXX元/月/条收取。甲方应在电路申请新装电路前(或电路竣工当月),预付该电路全年的年租费,合计:XXXX元/年/条。此后,甲方须提前一个月,预付次年电路年租费,若未按期预存电路年租费,则电路月租费按照XXXX元/月/条收取。若甲方需要在协议期内拆除该电路,预付电路年租费不予退还。
甲方租用乙方的 100 M bps宽带IP上网电路,下挂台数不能超过 360 台。
第3章 租用电路情况及资费
第十四条 甲方组建 如办公、业务、上网等 网络。
第十五条 鉴于双方长期友好合作关系,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所有电路(若原有电路资费高于上述优惠资费、请注意)使用需求均按照本协议约定执行。甲方申请开通新的电路,乙方将依照本协议相关规定予以同等优惠,但甲方需提前向乙方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本协议有效期内,如遇国家资费调整,双方另行协商。在双方达成新协议之前,按本协议实际收费执行。
第4章 服务质量
第十七条 电路开通时限:指甲方各入网单位到乙方当地分公司办理手续,填写业务受理单并缴纳一次性费用之日起,至为用户开通租用的电路(不包括用户设备)实际占用的时间。
第十八条 具体开通时限遵照《电信服务规范》执行。
第十九条 电路开通标志:两端线路均按要求到达用户指定位置,甲方两端入网单位都签字认可后,即视为开通。另外如遇以下情况,也视为电路开通:
由于甲方原因(如:用户端设备、场地等)而造成电路调通后仍无法正常使用的;乙方施工、测试完毕确保电路畅通后而甲方入网单位拒不在竣工单上签字、并超出本协议相关条款规定的电路开通时限的。
如遇以上两种情况,由乙方工作人员在电路开通竣工单上注明原因和日期后,自动认为电路开通,同时,甲方有责任督促该入网单位在竣工单上签字。
第二十条 故障修复时限【数据电路】按《电信服务规范》执行;【数字电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执行。若国家颁布新的标准,乙方应按新标准执行。
第5章 帐务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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