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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中甲乙双方之间发生的费用包括一次性费用、电路租费和违约金。所有费用均以人民币结算和支付。
第二十二条 一次性费用主要包括:工时费、手续费、调测费和双方协商的其他一次性费用等。一次性费用由甲方各节点在乙方当地分公司申请开通电路时一次性结清。
第二十三条 电路月租费按月结算,自电路开通之日起开始计费;甲方于当月2日至次月1日向乙方支付上月电路月租费。
电路月租费按年结算,自电路开通之日起开始计费;甲方向乙方预付电路年租费。
第二十四条 在以上结算时间内,甲方各入网单位以现金/银行转帐/同城委托收款等方式向 乙方 结算电路租费。
第二十五条 结算周期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费用以合同约定的价格为准。 违约金的计算详见“第 7 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电路竣工当月按天收取月租费,次月起按照应收月租费标准收取(费用精确到元,不足一元四舍五入)。
第二十七条 退租的电路当月,甲方按照应收月租费标准的实际使用天数收取。 第二十八条 一点结算支付方式:乙方在协议约定的结算时间前5天内向甲方提供付款通知单。甲方收到付款通知后按规定时间付款,乙方收到付款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反馈。
第二十九条 甲方如对租费有异议,应先在协议约定的付款时间内按付款通知单向乙方缴纳费用。经双方确认核对后,确有错误的,在下一结算周期内调整。
第6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条 不可抗力必须是指不可控制、不可预见、不可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 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雷击、火灾等; 2) 战争或准战争状态、恐怖活动、戒严、骚乱等。 3)政府行为等。
第三十一条 协议生效后,由上述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电路故障,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
第三十二条 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否则对方可不予承认其遭受不可抗力影响,并有权要求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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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如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协议的继续履行问题, 并尽快达成新的协议。
第三十四条 不可抗力结束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合同履行问题。
第7章 违约责任
7.1 甲方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甲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足额地向乙方交纳电信费用;甲方逾期不交纳电信费用的,乙方有权要求补交电信费用,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 对超过收费约定期限30日仍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甲方,乙方可以暂停向其提供电信服务。甲方在乙方暂停服务60日内仍未补交电信费用和违约金的,乙方可以终止提供服务,并可以依法追缴欠费和违约金。
第三十六条 由于甲方原因造成服务中断而带来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第三十七条 甲方未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到 乙方 办理手续者,不再享受本协议的优惠条款。
第三十八条 未经乙方授权,甲方对乙方的用户端设备私自操作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造成乙方设备丢失、损坏的,由甲方按照设备厂家报价赔偿。(或赔偿相同设备)
第三十九条 乙方在以下条件下有权自动解除给予甲方的优惠条款,甲方应按照协议期限和未经优惠的国家资费标准向乙方补缴已开通电路在已履行期间的优惠差价总额,并在剩余协议期内执行未经优惠的国家资费标准产生的电路租用费用:
甲方如开通新的地市城域网或增加新接入网点,未按照本协议执行 ; 协议有效期内,对本协议中涉及的电路,甲方在未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的情况下租用或改租其他运营商的电路 。
7.2 乙方违约责任
第四十条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线路(或主备用线路同时出现)障碍又不能按规定时间恢复的,则乙方应减收甲方实际发生故障时间所应付的租费(即实际故障天数*月租费用/30天,尾数不满一天按一天计算),实际故障时间超过15天的,免收当月故障电路月租费用。乙方在资源满足的情况下,没有按开通时限开通甲方申请的电路,每超过一天,乙方应按该条电路甲方所交一次性费用的3‰向甲方缴纳违约金。
7.3 其它事项
第四十一条 协议双方中任何一方对对方的其他损失和对方与第三方的纠纷不存在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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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协议双方中任何一方未经与对方协商一致而单方中断协议,则应向对方支付相当于协议标的额30%的违约金,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四十三条 守约方按上述违约条款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时,应书面通知违约方并说明违约金额,违约方应在收到通知后十天内将违约金支付给对方。
第四十四条 在上述违约期的计算中,应扣除第6章中不可抗力因素所造成的延迟 。
第8章 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议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有正当理由要求变更或终止本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三个月向对方提出,经双方同意后(第四十六条除外)应签署变更或终止协议。由于终止协议带来的任何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四十六条 乙方在以下条件下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提前十天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按本协议相关条款支付违约金:
甲方未经乙方及其授权部门的书面许可,将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转给第三方; 甲方未经乙方及其授权部门的书面许可,将本协议涉及的电路用于协议规定以外的用途;
甲方利用本协议涉及的电路从事违法活动。
第四十七条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时,本协议的其它条款不受影响。
第四十八条 协议主体如遇国家的政策、法规、规定发生重大变化和不可抗拒因素发生,使协议无法进行时,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共同协商变更或解除协议。
第四十九条 本协议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变更本协议。
第9章 有效期限
第五十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
第五十一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五份,甲方一份,乙方四份,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二条 在本协议履行期届满前三个月,除非任何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不再续签本协议,本协议将被视为重新签订,有效期为 年,顺延___次。若电路开通申请单载明的有效期长于本协议有效期,则以申请单为准。所有条款将继续执行。若达成新协议前,本协议已到期,则按标准资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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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其它事项
第五十三条 本协议涉及企业机密,甲乙双方保证不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提供或披露本协议的内容和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及信息,由泄密而引起的损失由泄密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十四条 协议书附件作为本协议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第五十五条 未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修改本协议。 第五十六条 对于因本协议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乙方当地法院以诉讼的方式解决。
第五十七条 本协议各项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名称:
开户银行: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乙方名称: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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