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建筑企业工程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2017年度修订版
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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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建筑企业工程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2017年度修订版
安全生产基本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范围和基本职责,引导全体员工正确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做到群防群治,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在施工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实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特制定《大连建筑企业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基本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大连建筑企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属各基层单位和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跨地区工程项目应参照本制度结合当地的法律法规执行。 3 引用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3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3.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3.6 大连港集团《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汇编》; 3.7 其它国家、地方政府及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和技术规范。 4 管理内容
4.1 本制度由安全生产组织保障、安全生产责任、安全技术管理、安全教育、安全检查评价、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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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事故管理、总分包安全生产管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奖励与处罚等章节架构而成。
4.2 各基层单位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加强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或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指导和帮助项目部(或作业场所)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4.3 各基层单位应依据本制度的内容,并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
4.4 安全生产组织保障
4.4.1 公司建立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首的安全生产决策机构(安全生产委员会);以单位各分管领导负责各业务的工作责任体系;以专职安全生产监督为主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以工会为主的劳动保护监督体系;以党、团组织为主的思想政治保障体系。从而形成覆盖全公司,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网络。
4.4.2 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臵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及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公司设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应按要求足额配臵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4.3 各基层单位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立主管安全生产副经理,大型工程或投资较大的工程应设立项目安全总监,协助单位分管生产的领导抓好安全监管工作,负责施工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
4.4.4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持证上岗。
4.4.5 各基层单位应当重视和抓好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提高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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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质,鼓励和支持安全监管高端队伍的形成。
4.5 安全生产责任
4.5.1 各基层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结合单位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健全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制应当覆盖本单位全体职工和岗位、全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并应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进行修订和补充。
4.5.2 公司按照以下规定建立以公司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
(一)公司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履行规定的7项职责;
(二)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统筹组织生产过程中各项安全生产规定和措施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对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公司安全总监协助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加强单位安全监管工作,对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监管领导责任;
(四)公司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抓好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4.5.3 公司各职能部门应明确具体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具体分解到相应岗位。
4.5.4 各基层单位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对项目关键岗位和关键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进行明确规定。
4.5.5 全公司自上而下分级管理,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承诺书),可通过签订责任状、合约条款、管理协议书等书面方式进行分解传递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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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公司及各基层单位应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和人员,按照相关制度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
4.6 安全技术管理
4.6.1 各基层单位应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设计施工图进行认真会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或设计文件有遗漏而导致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
4.6.2 各基层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特点,在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制定针对性强、实施有效的安全技术方案(措施)。针对特殊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应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的规定在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根据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工作。未编制安全技术方案(措施),或安全技术方案(措施)未获得批准之前,不得进行施工。
4.6.3 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规范、规程;必须全面考虑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工程特点和作业环境;凡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因素及建筑物周围外部环境不利因素等,都必须从技术上制定全面、具体、有效的措施予以预防。
4.6.4 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必须有设计、有计算、有详图、有文字说明。并应根据单位自身的技术管理制度和流程逐级完善审核审批。
4.6.5 项目施工过程中如发生设计变更或现场及外部环境实际情况有较大变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组织进行评估,并按照审批流程对原定安全技术方案(措施)进行修订变更。
4.6.6 各基层单位和施工项目必须健全和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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