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义]2012年考前突破班刑诉授课提纲 - 图文

2020-06-03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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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刑诉法授课提纲

陈少文

第一讲 刑事诉讼法概述

考点一:刑事诉讼与法治国家的关系★★★ 刑事诉讼刑诉法与法治国家的关系 刑事诉讼法与宪法 的关系 法与法治国家 ①刑事诉讼法在实现法治国家方面的作用,集中体现在与宪法的关系之中。 ②刑事诉讼法规范和限制国家权力,从而成为保障公民基本人权和自由的基石。而国家权力得以规范行使与公民基本人权和自由得以充分保障,正是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 ①一方面体现为其在宪法中的的重要地位,以至于宪法关于程序性条款的规定成为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 ②一方面体现为其在维护宪法制度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具体而言:其一,要通过刑事诉讼法保证刑法的实施来实现;其二,要通过刑事诉讼法本身的实施来实现。 第二讲 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考点一: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及结案方法 具体情形 立案 侦查 撤销案件 撤销案件 撤销案件 撤销案件 撤销案件 撤销案件 审查起诉 不起诉(法定) 不起诉(法定) 不起诉(法定) 不起诉(法定) 不起诉(法定) 不起诉(法定) 审判 “宣告无罪” 终止审理 终止审理 终止审理 终止审理 终止审理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不立案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不立案 不立案 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不立案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不立案 不立案 +没有犯罪事实 第三讲 管辖

考点一:立案管辖之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侮辱、诽谤案(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人死亡的除外);虐待案(致人重伤或死亡的除外);侵占案(侵占案不论是否严重,一律告诉才处理) 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第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法纯粹自诉 地址:海淀区北三环西路双榆树东里29号楼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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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流泪播种的,必欢呼收割。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3年以下)刑事案件 五章(侵犯财产权利)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遗弃案(刑法第261条)、妨害通信自由案(刑法第252条)、重婚案(刑法第258条)、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刑法第245条)、故意伤害案(轻伤)(刑法第234条第1款)、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刑法分则第3 章第7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3 章第1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公诉转自诉 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①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还犯有——(1)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可以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2)属于法院可以受理的其他类型自诉案件,可以立案进行侦查。然后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随同公诉案件移送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合并审理。 ②人民法院在审理自诉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还犯有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罪行时,则应将新发现的罪行另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① ③法院审理公诉案件中发现检察院未起诉的刑事公诉案件,法院应当建议检察院补充、变更起诉(《高法解释》第178条) 院应当依法受理;(可以自诉) 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还可由自诉转化为公诉) 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可以公诉) 不得调解、不得反诉

考点二:立案管辖之自侦案件(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贪污贿赂罪(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 渎职罪(刑法分则第九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第2条 如: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不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危害人身和民主权利的犯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它重大犯罪 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刑讯逼供案、暴力取证案、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报复陷害案、破坏选举案 层报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④③贪污案、挪用公款案、受贿案、单位受贿案、行贿案、对单位行贿案、介绍贿赂案、单位行贿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境外存款案、私分国有资产案、私分罚没财物案。 ②

法院在审理侵占罪时,如接到自诉人起诉被告人还犯有虐待罪,可以合并审理(都是自诉案件)。发现重婚罪,也可直接受理审判,因为这类案件既可公诉,也可自诉。但如果发现被告人还犯有抢劫罪(公诉案件),则只能交由公安作为公诉案件重新立案侦查,不能直接审理。 ②

注意:商业贿赂犯罪属于公安机关侦查。 ③

注意,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属于一般主体的犯罪,不归检察院侦查。 ④

报复陷害罪,是特殊主体的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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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三:审判管辖之级别管辖★★★★ 重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而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下列哪些案件最低由中院管辖?① A.美籍华人张某在南京市某景点旅游时,其随身携带的钱包被陈某盗窃,内有财物价值4000元; B.韩国人朴永焕在中国大陆绑架某富商,并将其杀害;(中国大陆富商将韩国人杀害呢?) C.北京人韩友谊在东莞探亲时,被无业游民李某殴打致轻伤; D.山顶洞人段波通过yy频道等网络媒体,散播危险言论,阴谋颠覆国家政权。 第四讲 回避 考点一:回避的适用人员★★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 陪审员、书记员、鉴定人(以及具有专审委会委员、检委会委员 门知识的人)和翻译人员、勘验人员 不能适用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 考点二:回避的申请和复议主体★★★ 回避的申请主体及复议主体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模拟演练】某诈骗案,被告人甲19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听人说被害人的父亲乙在开庭前曾请法官丙出去吃过饭。关于本案中的回避,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② A.被告人的父亲有权申请该法官回避; B.被告人的父亲如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则有权申请该法官回避; C.对于法院驳回申请,甲的辩护人可以申请复议; D.甲的辩护人如申请回避,需要经过甲的同意。 考点四:回避的审查与决定(谁的人,谁决定)★★★ 回避对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 法院院长 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 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决定主体 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本院审判委员会 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 聘请或指派方的负责人 考点五:对回避决定的复议★★★ 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对回避决定的复议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公安、检察机关驳回回避申请的复议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法院驳回回避申请的复议 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 公安、检察院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根据法定事由提出回避申请被驳回,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的,可以当庭申请复议一次; 不属于法定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不得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诉讼活动不停止 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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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 辩护与代理

考点一:侦查阶段的辩护律师★★

诉讼地位 律师聘请 辩护人(只能委托律师) ①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④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考点二:刑事诉讼中律师与非律师权利的区别★★★

阅卷权 律师 非律师 经检察院或法院许可 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检察院、法院调取。 律师会见不需要经过许可 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即可会见 ①证书要求: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经检察院或法院许可 会见通信权 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即可要求会见,但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侦查阶段会见仍需要侦查机关批准。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②在场要求:律师会见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③时间要求: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 ④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不派员在场。 调查取证权 ①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亲自收集), ②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申请检察院、法院收集)。 ③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 无 4 本人微博地址:日知为智(新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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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人身保障权 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①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②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③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注意:其他都是需要提出要求) 控告申诉权 提出意见权 ④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均享有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考点三:辩护人的义务★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考点四:指定辩护★★★ 指定辩护 对象 适用前提 申请主体 义务主体 指定程序 适用情形 只能是律师 没有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 ★★★ 公、检、法 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 应当指定的情形:①盲、聋、哑人;②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③未成年人;④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六讲 刑事证据

考点一:证据的基本属性★★ 证据属性 合法性 不符合证据属性的情形 不符合法定证据种类的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今年增加了电子数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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