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中国刑事辩护的难点与热点

2020-06-03 14:48

当前中国刑事辩护的难点与热点

在中国法学会\民主与法制巡回讲坛\成都站的演讲提纲

主讲人

陈有西

理想与现实:中国刑辩的特殊时期

国力与自信:中国处在思想再次大解放的前夜 宽松的环境:珍惜各种思想交锋的僵持阶段 学术无禁区,舆论有界线,行为需理性

总书记七一讲话:从中国政治环境角度看刑辩 《刑诉法》大修:从中国司法体制环境看刑辩 社会管理创新:从国家维稳思路的调整看刑辩 非常时期:从中国律师真实遭遇看刑辩

现实很严峻:刑事诉讼面临的问题

环境恶劣。不完全统计,十年中已经有111件律师因帮助伪证被抓判。

律师变相罢辩,辩护率底。我国刑事辩护率不到30%,

70%案件没有辩护律师

证人出庭率全国不到10%,发达地区6%左右,有些地区只有1%左右。

错案多。这几年刑事案件质量急速滑坡,错杀错判不断发现。

刑事司法公信力差。上访中80%是案件上访.其中主要是刑事案件。

持续恶化的趋势没有停止迹象。李庄案的恶劣示范效应。

迫害律师没有罪。北海四律师事件。

最关键的是公权力影响着各方都从反面汲取教训。

鼓励抓律师而不是防止。

现行刑诉制度实际存在的问题

公检法公权力运用缺乏节制

刑事律师诉讼中地位低下,律师被视为异已力量 轻视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

重实体轻程序,从重从快\程序靠边 全面的《刑事证据规则》至今没有出台 刑事证人基本不出庭 审判前长期关押问题

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先天病灶

前苏联专政思维是中国刑诉制度建立的思想基础

(阶级斗争、迅速消灭异已)

暴力革命夺取政权和《镇反条例》是中国刑诉经验基础

(镇压为主而不是保障为主)

封建法传统职权主义审判方式是中国刑诉制度的历史基础

(自由心证、靠刑讯逼供破案)

废除旧法、清除旧法人员,依靠军转干部办案,

是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队伍基础

(口供办案、方法粗疏、警校教育)

前苏联法学思想给中国带来了什么

戈尔巴乔夫之后的苏共中央总书记久加诺夫,总结了苏联灭亡的教训,总结出前苏联的三个特征,一个是垄断权力的政治法制制度,二是垄断经济利益的封建特权制度,三是垄断真理的意识形态管理制度。

现在中国把第二条,垄断经济利益的特权制度,特别是计划经济这种运营模式,打破了。第一、三条则完整地保留下来。这是三十年中国很多社会问题越来越严重的总根源。

现在苏联的三大遗产,经济制度的遗产我们扔了,法律制度的遗产、意识形态控制的遗产,我们死抱住不放,完全的继承。人家自己都已经扔了,检验失败了,联盟灭亡了,解体了,我们还奉为宝贝。

前苏联对中国法学和刑法观念的影响

大量的前苏联法律制度被引进。重视土地法、婚姻法、刑事法律方面的立法。经济法的概念被接受。在司法方面,关于法院的设置和上下级法院的关系,人民陪审员制度,审判的组织、刑事审判原则、审判程序也都是向苏联老大哥学习的。设立独立的检察机关并赋予法律监督职权,就完全是照搬前苏联的检察制度。

前苏联对中国法学和刑法观念的影响

中国法学家对30年代前苏联法的忠诚,比前苏联法学家要强得多,继承和保留也远比在前苏联要多得多。

在50年代,被誉为最权威的马列主义法学家维辛斯基的法学观点在前苏联就受到批评。而在中国,他的理论受到一如既往的推崇,他在中国的声誉比他在前苏联要好得多。

在60年代,前苏联就抛弃了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这一盛极一时的法学理论,提出了全民法观点,主张法律是国家全体人民的意志而不是某个阶级的意志。而在中国,刚有人提出一点法律社会性的观点,就被斥为右派。前苏联法的阶级性观点在50年代末和60年代初的中国,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受到推崇。

苏联法的专制特征,同中国传统封建意识结合,成了顽强的变种,植根于中国现实生生不息.

前苏联对中国法学和刑法观念的影响

前苏联法的消极影响主要是两方面: 一方面是社会主义法的虚无主义影响,可以追溯到列宁的一名言,无产阶级政权是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它对新中国领导人和法学工作者的影响是极其深刻的。 一方面是过份强调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和专政工具的作用。维辛斯基的法学观点对中国法制建设产生消极影响,主要还是它的阶级斗争法学理论。中国的阶级斗争法学理论直接来源于他的理论,这一理论在中国法制建设中产生的后果和影响

前苏联对中国法学和刑法观念的影响

刑法理论。他过份强调被告人承认罪过的证据作用,法院可从事实的最大限度的或然性观点处理案件等。这一理论在前苏联曾被认为对司法实践起到一定的破坏作用,并被认为对前苏联30年代那场肃反扩大化灾难起到支持作用。而他的理论在中国却受到一如既往的推崇。建国以后以至今天,中国的刑事审判中屡屡出现冤假错案,是不是与他的刑事证据理论也有一定的影响有关呢?我们的司法机关总是要在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上突破获取罪证,以至刑讯逼供总是禁而不绝,娴熟于手。同中华法统的拷问式办案相结合,根深蒂固.

苏联党化司法清洗异已的数据

苏共139名中央委员和候补中央委员中有83人被枪毙;

元帅5人中枪毙了3人,集团军司令5人中枪毙了3人,

全部10个二级集团军司令、85个军长中的57个、

195名师长中的110人被斯大林枪毙;

16个一级和二级集团军政治委员全部被杀,

28个军政委中25个被杀,64个师政委中58个被杀,

456个上校中401个被杀。

契卡、检察院远远高于法庭,

他杀人不需要审判,军法就解决掉了,

法庭算什么?律师则根本不需要。

专政与暴力 而不是法律与秩序

崇尚马克思主义的暴力革命,阶级斗争和无产阶级专政学说。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法律没有任何独立的社会品质,只不过是革命的工具和实现政治目的的手段。

苏中两国革命都是在尖锐对立的阶级斗争条件下用武装斗争和暴力革命取得政权的。无论是革命年代还是建国初期,在激烈的敌我斗争中,人们只能通过法律对阶级敌人的镇压和制裁去理解法律存在的意义和作用。

中国刑事司法的苏联影子

很多东西,就是按苏联模式进行司法设计的,我们的检察权非常强势。有侦查权、拘留权、批捕权、鉴定权、退查权、延期权、公诉权、列席权、抗诉权、司法建议权、法庭监督权、监所监督权、同公安联合的伪证侦查权,抓律师权。每一个诉讼环节,他都占全了。公诉权和侦查权混在一起。封闭侦查,口供定罪,不守程序,自证其罪。

前苏联法学思想对中国刑事司法的影响

一、集权专政,不讲制约。刑事诉讼,是检察院、维辛斯基、特情组织、契卡,可以控制法院,可以决定案件的结果,法院只是过个形式。

二、政治斗争,党化司法。以党内斗争、党内清洗代替国家法律,代替法庭审判。苏共中央清洗的时候,大批中央委员被直接军法枪毙

三、不讲人权,漠视程序。斯大林杀人很方便,法院根本没有用,法院审判的形式都不用走。我们文化大革命就是学了这个,把法院作废,公检法作废,工人组织可以杀人,刘少奇不用审判就是大叛徒、大内奸、大工贼。也不是刑法罪名,都是政治罪名。 四、残酷斗争,无情打击。五、打击第一,保护第二。 六、宁可错判,不可错放。七、自证其罪,坦白从宽。 八、鼓励叛变,检举立功。九、封闭侦查,没有救济。 十、长期关押,公权优先。十一、保密办案,隔绝社会。 十二、怂恿酷刑,没有人道。十三、掩盖违法,绝不平反。 除非政治上倒台失势。

今日俄罗斯的司法改革点滴

俄罗斯联邦实现了司法独立。联邦法官统一行使审判权。法官的工资和待遇完全由联邦财政支付,法官不得成为任何党派的成员。保证法官独立。

俄罗斯与欧盟签署了四个路线图计划,根据该计划俄罗斯联邦与欧盟之间在基本问题上实现了统一。包罗万象:司法领域,通讯领域,航空发射领域,工业标准,药品标准,教育标准,甚至高速公路标准和航空标准等均实现了统一。

俄罗斯联邦所有公职人员,在其就职的时候必须向人民宣誓。上到总统,下到宪法法院法官,普通法官,人/权全权代表,在就职的时候都必须要进行宣誓。总统的宣誓仪式最隆重。要现场直播。总统的宣誓很简单的几句话,但是核心就是捍卫人/权。

法官就职也必须宣誓捍卫人权和对宪法和法律负责。政府总理和各级官员在就职时都必须宣誓。宣誓的内容基本上是:在履行职务的时候捍卫人权.

俄罗斯联邦实施了大陪审团制度。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有陪审团来决定,而陪审团成员完全来自普通公民。

高检高法专家们是在现有的笼子里,想进行一些修修补补,根本没有考虑60年了,需要认真反思清理前苏联送给我们的恶劣遗产

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观念动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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