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的建设行为,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榕政综[2008]227号)及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区(含五区、二市、五县)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单位进行管理和考核。
第三条 管理考核坚持“科学公正、量化评价、动态监管”原则。管理考核分为三个阶段,即前期工作阶段、建设实施阶段、竣工后期阶段。
第四条 前期工作阶段主要考核工程前期建审手续办理完成情况,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等招投标情况;建设实施阶段主要考核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程进度、投资管理等情况;竣工后期阶段主要考核竣工结算、决算完成情况,工程资料收集、整理、归档情况,工程竣工备案、资料移交情况,工程保修服务情况以及协助办理产权登记等情况。
第五条 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拟组成检查考评小组,对代建单位代建项目进行检查,小组成员由市建委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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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部门及业主单位、代建单位等人员构成。
第六条 管理考核实行量化计分方式,每个阶段考核基本分均为100分,在此基础上根据考核内容进行减分。
第七条 管理考核实行月考核制度,从代建单位当月代建项目中抽取若干项目进行考核,每月考核结果于次月初公布,考核结果分为 A、B、C、D四个等次。85分及以上为A级,70-84分为B级,60-69分为C级,59分以下为D级。
第八条 前期工作阶段和竣工后期阶段考核标准另行制定。
第九条 建设实施阶段考核标准
1、代建单位未按规定要求配齐项目部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扣5分。
2、代建单位项目部未对施工、监理单位项目部人员到位情况进行检查,无检查记录扣3分;未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建立日常签到制度扣2分。
3、代建单位每月未组织不少于1次对项目部工作情况的检查,无检查记录扣5分。
4、代建单位项目部每月未组织不少于2次对工程质量安全等情况的检查,无检查记录扣7分。
5、代建项目部办公室包括会议室面积少于20平方米扣5分。
6、代建单位未制订代建项目的工作规划大纲和实施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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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扣5分。
7、代建单位未根据工期要求编制项目总进度计划并报组织实施部门审核的扣5分。
8、代建单位未参与代建项目的隐蔽工程验收,无书面记录扣5分。
9、甲供材料未与施工单位做好进场验收交接手续扣3分。
10、未对大型机械现场使用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没有监督管理记录扣5分。
11、未牵头组织施工监理单位人员在商品砼搅拌站总控室进行旁站,未对配合比进行监督,无有关记录的扣5分。
12、未参与重要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扣3分。 13、工程未办理安全措施备案或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擅自施工扣5分。
14、对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未督促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扣7分。
15、代建工程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工程质量、安全、文明等各类检查中被通报或被责令停工的扣10分。
16、代建单位未督促落实施工单位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措施扣5分,未对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措施组织验收,无验收记录的扣3分。
17、因代建单位原因致使月实际进度严重滞后于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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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未能按月计划完成目标投资额扣7分。
18、因代建单位原因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拨付工程款的扣5分。
第十条 在月检查考评中连续3次评定为A的单位予以表扬;连续3次评定为D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在一个年度内检查考评月考核6次被评定为A,其余在B以上的单位优先推荐其参加国家、省、市等奖项的评选;月考核3次评定为D的单位除通报批评外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月考核5次评定为D的单位将取消其下一年度承担市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代建任务。
第十一条 代建工程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工程质量、安全、文明等各类检查中被通报或被责令停工的,对代建单位有关责任人员同时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代建项目在施工中或竣工后出现严重质量事故的,除对代建单位通报批评外,代建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予以通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代建工程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将取消其承担我市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代建任务资格,有关责任人员均予以通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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