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丁公司,该协议是否已生效?
(3)若甲公司未将此事通知丁公司,丁公司向甲公司为清偿,甲公司接受,该种清偿是否有效?此时应如何救济丙公司?
(4)若甲公司已通知丁公司,但丁公司忘记此事仍向甲公司为清偿,甲公司接受,该种清偿是否有效?此时应如何救济丙公司?甲、丁间为何种法律关系?
(5)如果丁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丙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1)乙、丁间协议是一种债务承担,乙、丁间协议生效。根据《合同法》第84条的规定,债务人可以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因此乙、丁可以约定由丁承担乙的债务,债务承担生效后,乙、丁间债的关系消灭。据上述条文规定,债务承担经债权人同意后生效,本案债权人甲公司已经同意,所以该债务承担协议生效。
(2)甲、丙间协议是一种债权转让,甲将对丁的债权转让给丙。若甲公司未将此事通知丁公司,则该债权转让对丁公司不生效力。因为根据《合同法》第79条,除了几种特殊情形以外,债权人可以将合同权利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所以甲、丙之间的合同属于债权转让。根据《合同法》第80条,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只是在转让协议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
(3)该种清偿有效。根据《合同法》第80条,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对债务人不生效力,丁公司的债权人仍是甲公司,该种清偿自然有效。此时,甲对丙构成不当得利,丙可请求甲返还该给付。
(4)该种清偿无效,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后,对其发生效力。因此,丙公司已成为新债权人,丁公司向甲公司为清偿,对丙公司自然无效力。丙公司可请求丁公司清偿。丁公司对甲公司的清偿为非债清偿,在甲丁间成立不当得利之债的关系。 (5)丙公司不能要求乙公司承担责任。因为乙公司只应承担债权本身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对丁公司的清偿能力并不负责。本案中转让的债权合法有效,并无瑕疵可言,乙公司脱离债权债务关系。
甲木材公司与乙家具公司签订了一份木材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50万元。乙家具公司先支付10%的货款即5万元,甲木材公司送货后15日内,乙家具公司付清全部货款。乙家具公司先支付了5万元,甲木材公司送货后,由于家具公司销路不畅,遂与甲木材公司协商,由丙公司承担20万元的债务,甲木材公司同意了。
问题:1丙公司的地位为何?其加入债务人,如果没有取得甲木材公司的同意,而只是通知甲木材公司,是否发生效力?
2若合同履行期限届至,而甲木材公司突然从其住所地消失,则乙、丙两个公司应如何履行自己的义务?
(1)丙公司为债务人。其加入债务人,如果没有取得甲木材公司的同意,而只是通知甲木材公司,则不发生效力。《合同法》第84条 债务人将合同对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2)如果合同履行期限届至,而甲公司突然从其住所地消失,乙公司不需要履行义务,因为乙公司已经债务转移给了丙公司,退出了原合同关系,失去了原当事人地位。而丙公司可以向提存机关提存,《合同法》第10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a.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b.债权人下落不明;
c.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d.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某夏天气候炎热异常,甲商场电告乙公司速运输一批空调到商场,一切条件照旧。乙公
- 6 - 司已交付空调,且甲商场接受。后因货款问题发生纠纷,甲商场以以往空调买卖合同均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而本次没有采用合同数形式订立为由主张合同没有成立,要求退还空调。经查,甲商场与乙公司就空调买卖合同,一直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则依法,该合同:()
A:自双方意思达成一致时成立 B 自甲公司受领标的时成立 C:自双方补签合同书时成立 D 尚未成立
答案为B, 《合同法》第37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甲公司传真告知乙公司:有上等红富士苹果25吨,每斤3元,其他条款如旧例,请于5日内答复我方。乙公司当日即发出信函(邮戳日为当日):完全同意你方提出的条件。但因邮局投递原因,该信函比规定时间晚3日,于第6日到达甲公司。甲公司未表态。后履行期届至,甲公司不履行义务。则:
A 甲公司有权不履行,因合同尚未成立 B 甲公司若不履行,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C 乙公司的传真为新要约 D 乙公司的承诺已生效 答案为D,《合同法》第29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甲厂向乙厂发出信函,表示愿意以5万元购买设备一台,乙厂回复:现有存货,但是出卖价格为6万;甲厂回复:价格若为5.5万元,及购进该设备,但应一个月后提货。乙厂又回函:同意该价格,但应在一个月内提货,如5日内没有答复,10天后发货。乙厂未收到甲厂的复函,就于15日后把设备发送给甲厂。你认为:
A 甲厂的沉默视为同意 B 甲厂的沉默视为拒绝 C 甲厂应接货付款 D 甲厂可拒绝接货付款
答案为BD,甲厂发出的信函表示愿意以5万元购买设备一台为要约,乙厂回复修改了主要条款,为新要约,甲厂回复为反要约,乙厂又回函为反要约,根据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则甲厂的沉默视为拒绝。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1年5月20日签订了设备买卖合同,甲为买方,乙为卖方。双方还约定:
(1)由乙公司于10月30日前分二批向甲公司提供设备10套,价款总计为150万元; (2)甲公司向乙公司付定金25万元;
(3)如一方迟延履行,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
(4)由丙公司作为乙公司的保证人,在乙公司不能履行债务时,丙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合同依法生效后,甲公司因故未向乙公司给付定金。
7月1日,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了3套设备,甲公司支付了45万元货款。
9月,该种设备价格大幅上涨,乙公司向甲公司提出变更合同,要求将剩余的7套设备价格调高到每套20万元,甲公司不同意,随后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
11月1日,甲公司仍未收到剩余的7套设备,从而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生产,并因此遭受了50万元的经济损失。于是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增加违约金数额并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要求丙公司履行一般保证责任。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及合同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 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25万元定金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2) 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3) 甲公司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履行合同依法能否成立?甲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承担定
金罚则?说明理由。
(4)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依法能否成立?说明理由。 (5) 丙公司在什么条件下应当履行一般保证责任?
- 7 - (1)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25万元定金合法。根据规定,合同可以约定定金条款,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的合同约定的定金为25万元,占主合同标的额的16.67%,符合法律规定。
(2)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不合法。根据规定,依法订立的合同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3)甲公司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依法成立。根据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甲公司不能要求乙公司同时承担定金罚则。根据规定,当事人在违约金和定金罚则中只能择一适用。
(4)甲公司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依法成立。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继续履行,违约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5)根据规定,在甲乙之间的合同纠纷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乙公司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丙公司对甲公司应当履行一般保证责任。 甲公司拟购买一台大型生产设备,于2007年6月1日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价值为80万元的生产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约定:
(1) 设备直接由乙公司的特约生产服务商丙机械厂于9月1日交付给甲公司; (2) 甲公司于6月10日向乙公司交付定金16万元; (3) 甲公司于设备交付之日起10日内付清货款;
(4)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向某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合同签订后,丙机械厂同意履行该合同为其约定的交货义务。 6月10日,甲公司交付定金16万元。
9月1日,丙机械厂未向甲公司交付设备。甲公司催告丙机械厂,限其在9月20日之前交付设备,并将履约情况告知乙公司。至9月20日,丙机械厂仍未能交付设备。因生产任务紧急,甲公司于9月30日另行购买了功能相同的替代设备,并于当天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要求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32万元,同时赔偿其他损失。乙公司以丙机械厂未能如期交付设备,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应由丙机械厂承担违约责任为由,拒绝了甲公司的要求。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合同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 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说明理由。
(2) 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应当由丙机械厂承担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3) 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的定金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1)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经甲公司催告后,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因此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2)乙公司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有瑕疵的,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丙机械厂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丙公司不向甲公司履行债务的,应当由债务人(乙公司)向债权人(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3)定金条款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本案中,主合同标的额为80万元,约定的定金为16万元,未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甲公司向乙宾馆发出一封电报称:现有一批电器,其中电视机80台,每台售价3400元;电冰箱100台,每台售价2800元,总销售优惠价52万元。如有意购买,请告知。 乙宾馆接到该电报后,遂向甲公司回复称:只欲购买甲公司50台电视机,每台电视机付款3200元;60台电冰箱,每台电冰箱2500元,共计支付总货款31万元,货到付款。
甲公司接到乙宾馆的电报后,决定接受乙宾馆的要求。甲乙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交货地点为乙宾馆,如双方发生纠纷,选择A仲裁机构仲裁解决。
- 8 - 甲公司同时与丙运输公司签订了合同,约定由丙公司将货物运至乙宾馆。丙公司在运输途中遇到洪水,致使部分货物毁损。丙公司将剩余的未遭遇损失的货物运至乙宾馆,乙宾馆要求甲公司将货物补齐后一并付款。
甲公司迅速补齐了货物,但乙宾馆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表示不能立即支付货款,甲公司同意乙宾馆推迟一个月付款。1个月后经甲公司催告,乙宾馆仍未付款。于是,甲公司通知乙宾馆解除合同,乙宾馆不同意解除合同。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及合同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 甲公司向乙宾馆发出的电报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2) 乙宾馆的回复是承诺还是新的要约?为什么?
(3) 丙公司是否应对运输途中的货物毁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什么? (4) 甲公司能否解除与乙宾馆的买卖合同?为什么? (1)甲公司向乙宾馆发出的电报是要约。
(2)乙宾馆的回复是新的要约。根据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本案中,乙宾馆对要约中的价款和数量作出了变更,因此,乙宾馆的回复视为新要约。
(3)丙公司可以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丙公司在运输货物途中遭遇洪水,致使部分货物属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因此,可以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甲公司可以解除买卖合同。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乙宾馆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不能立即支付货款,甲公司同意乙宾馆推迟1个月付款。1个月后经甲公司催告,乙宾馆仍未付款。因此,甲公司可以解除与乙宾馆的买卖合同。
甲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将一批木板卖给乙,乙于收到货物后一定期限内付款。为了保证合同履行,经乙与甲、丙协商同意,甲又与丙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质押合同约定,丙以其可转让商标专用权出质为乙担保,(已向有关部门办理了出质登记),当乙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由丙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合同生效后,甲依约将木板运至乙所在地,乙认为木板质量不合标准,要求退货。由于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标的物的质量要求,于是甲与乙协商,建议乙改变木板用途,同时向乙承诺适当降低木板的售价。乙同意甲的建议,但要求再延期一个月付款。甲同意了乙的要求。
在此期间,甲因资金周转困难,遂要求丙履行担保责任,丙以乙的付款期限未到为由拒绝履行,于是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丁,并通知了乙、丙。
甲、 丁经协商达成协议,乙给丁开出并承兑了一张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后,丁持该汇
票向银行要求付款。因乙再银行账户上的资金不足,银行不予支付。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及合同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对标的物的质量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如何确定标的物的质量的履行规则?
(2)甲、丁之间的合同权利转让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3)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丁后,丙对甲承担的质押担保责任是否对丁有效?说明理由。 (1)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中标的质量要求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仍不能确定,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甲、丁之间的合同权利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 9 - 本案中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丁时通知了乙,所以甲、丁志坚的合同权利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3)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丁后,丙对甲承担的质押担保责任对丁有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转让主权利时,附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也一并转让,受让人在取得主债权时,也取得与主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2009年3月20日,上海的甲公司与北京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1000吨化工原料,总价款为200万元;乙公司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交货,甲公司在验货后7日内付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以其办公用房作抵押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由于办公用房的价值仅为100万元,甲公司又请求丁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丙银行与丁公司的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保证范围。
4月10日,乙公司准备通过铁路运输部门发货时,甲公司的竞争对手告知乙公司,甲公司经营状况恶化,将要破产。乙公司随即暂停了货物发运,并电告甲公司暂停发货的原因,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告知乙公司:本公司经营正常,货款已经备齐,乙公司应尽快履行合同,否则将追究违约责任。但乙公司坚持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急需这批货物,只好按照乙公司的要求,提供了银行保函。5月25日,乙公司收到银行保函,当日向铁路运输部门支付了运费并发货。货物在运输途中,遇到泥石流灾害全部灭失。 借款合同到期后,交公司没有偿还银行的借款本息。
要求:根据本题所述内容及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 乙公司暂停发货是否有法律依据?说明理由。 (2) 货物灭失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说明理由。
(3) 铁路运输部门是否应当根据运输合同承担违约责任?说明理由。 (4) 丁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还是一般保证责任?说明理由。
(5) 如果当事人没有对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进行约定,丙银行可否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
200 的保证责任?说明理由。
解析:(1)乙公司暂停发货没有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68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该案例中乙公司仅从甲公司的竞争对手处得知甲公司经营状况恶化,并没有确切证据,所以不可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承担违约责任。 (2)货物灭失的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 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3)铁路运输部门不应该承担货物毁损的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该案例中铁路运输部门是由于运输途中发生泥石流才使得货物毁损,属于不可抗力的范围,所以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免除责任。
(4) 丁公司应该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19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承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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