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合同资料(3)

2020-06-03 15:14

证责任。

该案例中由于丙银行与丁公司的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保证范围,所以丁公司应该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 (5)如果当事人没有对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进行约定,丙银行不能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200 的保证责任

张某等15人自2002年起租用某商场柜台。2005年10月6日,商场书面通知张某等人于10月18日至20日续订2006年度柜台租赁合同,如届期不签合同,每日按租金的5%交纳滞纳金,逾期3天不签合同者,商场有权收回柜台,另行出租。他们接到通知后,组织了季节货物。10月14日,商场又通知他们,因其所在位置另有他用,不能与他们签订2006年度柜台租赁合同,并声明10月6日的通知作废。10月19日,张某等15人要求与商场签订2006年度合同,商场拒绝。11月17日原租赁合同到期,商场要求张某等15人撤出商场。张某等人起诉商场,要求继续租赁柜台。 问:

(1)2005年10月6日,商场的书面通知的法律性质是什么?为什么? (2)10月14日商场的通知能否视为对10月6日通知的撤销?为什么? (3)张某等人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

(1)2005年10月6日,商场的书面通知的法律性质是要约。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内容具体、完整、明确。本案中张某等人自2002年起开始在商场经营,每年双方均签订租赁合同,多年来双方对租赁柜台的主要条款已达成默契,行程彼此间的交易习惯,所以10月6日的通知应视为内容具体明确,具备要约的法律要件。

(2)10月14日商场的通知不能视为对10月6日通知的撤销,因为《合同法》规定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不得撤销。

(3)法院应予以支持,因为本案中,商场10月6日的书面通知是构成要约的,而且商场10月6日的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此要约到达张某等人,由于他们多年在商场经营,凭着业已形成的交易习惯, 有理由认为商场能够与其签订合同,并且事实上他们在承诺前的行为(组织货源),表明已为签订合同作了准备。所以,商场10月6日的要约属于不可撤销要约,商场必须按此要约与张某等人签订合同。

某建筑公司与某区外经贸局于2002年7月签订了一份建造住宅楼合同,约定由外经贸局提供建房土地,建筑公司提供建房所需资金并组织施工,约定竣工日期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办妥之日起两年。2002年8月,外经贸局从国土管理部门办妥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建筑公司开始进场施工。工程过半后,建筑公司因资金困难被迫停工,直到2005年9月,住宅楼主体工程仍未完工。2006年元月,外经贸局以建筑公司违约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建筑公司于2006年3月将住宅楼交付使用,并赔偿逾期交楼的损失。建筑公司却辩称未能如期完工是因为资金原因,自己没有任何主观上的过错,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待资金到位后组织施工即可。 问:

(1) 建筑公司的抗辩是否成立?为什么? (2) 本案应如何处理?

(1)建筑公司的抗辩不成立。因为《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违约责任。同时主观过错在我国不是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本案中建筑公司应于2004年8月前完成工程,而直至2005年住宅楼主体工程仍未完工,是违约行为,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法院应当判决建筑公司承担继续履行,即交付停工住宅楼的义务,及赔偿外经贸局因此所受的损失。

2002年4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中外合资意向书》。随后,在B公司的一再要求下,A公司派人开始了前期准备工作。进行了包括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估、接入系统

- 11 - 设计、委托项目管理公司等工作。与此同时,A公司与B公司对合资合同、章程、协议作了多次洽谈,最后达成一致意见。正当双方要签字盖章时,B公司通知A公司,终止双方之间的合作。事后,A公司查明,B公司与另一家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于是,A公司提出,要求B公司赔偿1000万元的损失。按照法律的规定,B公司应承担 A违约责任 B缔约过失责任 C侵权责任 D公平责任 答案为B 甲公司于2月5日以普通信件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要约中表示以2000元一吨的价格卖给乙公司某种型号钢材100吨,甲公司随即又发出一封快件给乙公司,表示原要约中的价格作废,现改为2100元一吨,其他条件不变。普通信件2月8日到达,快信2月7日到达,乙公司两封信都受到,但乙公司秘书忘了将第二封信交给董事长,乙公司董事长回信对普通信件发出的要约予以承诺,甲公司对该回信未知可否,后双方对于合同成立与否发生纠纷,请问如何解决?

本案中合同并未成立,甲公司于2月5日以普通信件向乙公司发出要约后又发出一封快件给乙公司,该快件于要约前一天到达,属于要约的撤回,原要约并未生效,乙公司秘书虽然忘了将快件交给董事长,但并不影响快件的效力,我国采取的是“到达主义”,并不需要董事长看到,所以后来乙公司董事长的回信并不是承诺而是一份要约,甲公司对该回信未知可否,视为拒绝,所以合同并未成立。

甲公司于6月5日以传真方式向乙公司求购一台机床,要求“立即回复”。乙公司当日回复“收到传真”。6月10日,甲公司电话催问,乙公司表示同意按甲公司报价出售,要其于6月15日来人签订合同书。6月15日,甲公司前往签约,乙公司要求加价,未获同意,乙公司遂拒绝签约。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2005年司考) A买卖合同于6月5日成立 B买卖合同于6月10日成立 C买卖合同于6月15日成立

D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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