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第十条,严重影响城市市容和规划,正是原告的上述行为,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决定:原告在二日内拆除上述违章建筑物。这全是原告的过错造成的,拆除的原因,并非是该地皮的使用权导致的,与被告无关。四、原告尚欠被告2004年8月至2005年1月共6个月的地租30000元,从2004年10月至2005年1月共4个月的水电费4627元,合计34627元,请求法院判令原告补交。
被告宝福工艺品公司辩称:被告何庆华加盖“珠海市宝福工艺品有限公司”印章并不影响本案件责任承担,宝福工艺品公司与本案件没有因果关系,不应当承担责任。一、2000年10月15日宝福工艺品公司股东李北安已将其持有的10%股权以人民币40000元转让给何庆华,从2000年10月15起至今该公司的股东只有何庆华,该公司没有清算、未注销,法定代表人未变更;二、公司的营业执照有效期为1999年11月29日至2003年11月29日,原被告签订合同的时间是2003年10月26日,说明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时该公司有效存在;三、珠海市宝福工艺品有限公司只是被吊销营业执照,并不是注销营业执照,该公司仍存在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该公司是何庆华的一人公司,在原被告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时,盖上公司印章,同时何庆华签名,说明何庆华应对土地
租赁合同负责,承担责任,而宝福工艺品公司与本案没有因果关系。因此,原告应承担全部责任。
被告何庆华和被告宝福工艺品公司为其辩称共同提供如下证据:1、2003年10月26日土地出租合同;2、2003年10月26日土地出租合同(原告以此合同为新浪溜冰场在工商所办理营业执照);3、土地出租合同(何庆华与珠海经济特区十二村工业公司签订);4、临时用地申请书;5、用地批复;6、城管行政处罚决定书;7、企业机构信息代码查询结果4份;8、企业机构信息代码查询结果;9、原告彭剑尚欠地租、水电费明细表;10、填土、青苗、附着物、搬迁补偿证明;11、企业营业执照;12、十二村股份公司补充说明;13、开庭笔录;14、报警回执;15、珠海翠香派出所证明;16、工商局登记资料。
被告李北安辩称:原告称我是宝福工艺品公司的股东,这不是事实。2000年10月15日,我已经将持有的该公司 10%的股权转让给被告何庆华,何庆华分两次支付转让让款人民币40000元。公司全部股权归何庆华所有,公司与我没有关系。
被告李北安为其辩称提供如下证据:1、股权转让合同书;2、收款收据。
第三人十二村公司辩称:一、我十二村经济股份合作公司与何庆华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这块空地,当时这块空地的
使用权是属我十二村经济股份合作公司(见相关城建办证明),这块空地一直至2007年被征用时止,没有任何人或任何单位提出使用权争议。二、何庆华是世代居住在我十二村的永久性村民,因其耕种土地已被国家征用,何庆华没有工作,申请整治这块脏乱臭的闲臵空地,并要求暂时租用。当时,我们考虑整治这块乱臭的闲臵空地是件好事,我们同意其申请并报至南屏镇城建办审批获得同意。在同意何庆华申请填土时,出于因何庆华当时难以确定填土面积(何庆华取土困难),也难以确定租用期限,是暂时使用的,整治这块脏乱臭的闲臵空地是件好事等原因。因此,我们同意这块空地交何庆华整治处理,并暂时不收取填土部分面积地租,一年后视其情况,再确定收取地租。至于第一被告租赁后转租给原告,这是第一被告与原告之间的关系,与第三人没有关系。三、原告彭剑要求我村出具证明协助其办理溜冰场营业执照问题,我们对每个投资者凡是要求我们出具证明协助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都是积极协助、支持,这是应做的事。至于经营什么项目、怎么经营是投资者、经营者自己的事,也是其本身的责任,这与出租空地的出租方没有相应责任。就本案而言,原告彭剑在经营溜冰场没有事先办好报建、环保等相关审批手续,导致城管机关对其经营的溜冰场处罚并强行拆除,这完全是原告彭剑自己的责任,与任何人任何单位没有任何关系。综上所述,请法庭驳回原告彭剑诉求。
第三人十二村公司为其辩称提供如下证据:1、成丰园东侧空地情况说明。
经审理查明,2001年珠海经济特区十二村工业公司作为出租方(甲方)与被告何庆华(乙方)签订《地皮出租合同》,双方约定:1、现将十二村第三新村七队宅基地边400㎡租赁给被告何庆华使用,以每平方米2元人民币租给何庆华作发展经济之用。……3、……如遇国家或者集体需用此地皮,任何费用甲方不给予补偿。2003年8月12日,被告何庆华及案外人陈运有向珠海经济特区十二村股份合作公司提出临时用地申请书,申请平整并使用南屏科技园珠洲消防北侧边角的一块闲臵用地,并保证随时国家集体收回。2003年9月21日,珠海经济特区十二村股份合作公司向南屏镇城管办请示,暂借南屏科技园珠洲消防北侧边角的一块闲臵用地给何庆华和陈运有临时使用,并保证国家集体需要使用时立即交回不作任何补偿。同年9月22日,南屏镇城管办批示:情况属实。政府开发使用时,必须无条件立即交回政府,所有建筑物自行拆除,不作任何补偿,所有损失自行负责。
2003年10月26日,被告何庆华作为出租方(甲方)与原告彭剑(乙方)签订《土地出租合同》双方约定:1、现将十二村第三新村七队宅基地边800㎡租赁给乙方使用,以每平方米6元租给乙方发展经济之用。……3、租赁期内如甲乙双方其中一方终止合同,须经双方同意解除合同。如乙
方利用该地皮进行非法活动,或遇国家和集体需用此地皮,任何费用甲方不给予补偿。被告珠海市宝福工艺品有限公司盖章确认。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彭剑和被告何庆华均认可该合同是以被告何庆华的个人名义与原告彭剑签署,与被告宝福工艺品公司无关。2005年3月21日,南屏工商所证明该《土地出租合同》是为办理新浪溜冰场营业执照之用。
2003年10月26日,被告何庆华与原告彭剑签署《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了租赁物情况、租赁期限、租金情况及其他情况,被告何庆华在“出租人”处签名确认。被告何庆华不认可该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并辩称该合同是2004年应原告办理营业执照之需,被告何庆华才签名的,签名时只是空白内容,合同上其他内容均是原告彭剑自行添加上的,原告彭剑办理营业执照时的依据是2003年10月26日双方签订的《土地出租合同》。
2004年3月28日十二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说明成丰园东侧空臵地处开办溜冰场,希望给予办理营业执照手续。2004年4月12日,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保税区分局向原告彭剑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字号名称为珠海市南屏新浪溜冰场,经营者为彭剑,组织形式为个人经营,经营场所为珠海市南屏镇十二村成丰园东侧,经营范围及方式为溜冰(露天溜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