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中央银行的独立性
中文摘要:中央银行作为一国货币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其政策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能否顺利运行。但是要使这种作用更好的发挥和体现,其独立性必不可少。本文由中央银行独立性的概念和标准,结合中央银行需要具备独立性的原因,中央银行独立性是指中央银行履行自身职责时法律赋予或实际拥有的权利、决策与行动的自主程度。实质上是中央银行与政府之间的关系问题。本文从中央银行的独立性的含义及标准来具体分析我国中央银行的体制特点,从而分析我国中央银行独立性弱的原因并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中央银行;中国;独立性;分析;
On the independence of the Chinese central bank
Abstract: The central bank as a monetary policy makers and executives, the policy related to whether the entire national economy national economy running smoothly. But to make this effect better use and reflect, its independence is indispensable. In this paper, the central bank independence from the concept and standard, combined with the central bank independence to need to have the reason, the central bank independence is refers to the central bank to their duties to legal or actual with rights, decision and action of the degree of autonomy. In essence is the central bank 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government. This article from the central bank independence of the meaning and standard to specific analysis of China's central bank system characteristics, and analysis of China's central bank independence the cause of the weak and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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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Central Banks; China; Independence; Analysis;
一、 引言
中央银行在现代经济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极为突出,成为经济运行的轴心,以致我们不能想象没有中央银行的存在,中央银行制定的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影响着国家宏观经济的运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社会的稳定。但是要使这种作用更好的发挥和体现,其独立性必不可少,因为这直接影响到中央银行职能的发挥。因此,对我国中央银行独立性的研究,发现我国央行独立性目前存在的问题有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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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义。
二、 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含义及标准。 (一) 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定义
是指中央银行履行自身职责是法律赋予或实际拥有的权力、决策、与行动的自主程度。
(二) 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标准主要有以下四点:
1、组织机构和人事的独立性。主要表现为中央银行的组织机构的设立和主管人员的提名和任免是否由行政机关或政府部门决定。
2、制定和执行政策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中央银行制定和执行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自主程度。
3、经济的独立性。主要表现为中央银行的财政的独立性,即其是否依赖于政府的拨款和财政的支持。
4、业务的独立性。主要指中央银行是否可以自主决定其业务的实施,办理业务时否受政府机关的干预。
三、 我国中央银行体制特点
1995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人行法》),是我国金融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它确立了我国的中央银行体制,即在国务院领导下的独立执行货币政策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
这种模式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 向谁负责
中央银行行长直接对政府总理负责。
(二) 监管权
中央银行作为行政部门,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权,可以直接依法行使对金融业的监管权。
(三) 决策的完全独立性
中央银行的重大决策必须经总理批准,即在决策上没有完全独立性。但从《人行法》第五条的规定看,除在利率、汇率和货币供应量等三方面的决策必须上报国务院外,其他货币政策事项中央银行可自行决定即予执行。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中央银行在货币政策决策上拥有很大的技术垄断性,即中央银行上报的决策方案往往是惟一的可选方案,或者选择余地很小,使得在技术方面难以否定。这种技术独立性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决策独立性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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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货币政策自主权
《人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 不受其他任何部门、地方的干涉”,这是中国人民银行成立47 年来首次被确认其独立性。
(二) 相对于财政部的独立性
这是衡量各国中央银行独立性的一个具体标志。中国人民银行与财政部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①行政关系上,人民银行与财政部不存在隶属关系,这在组织上保证了人民银行对财政部的独立地位。②资金关系上,《人行法》第27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这样从法律上基本割断了人民银行与财政部的直接融资关系。
(三) 相对于政府其他部委的独立性
《人行法》规定:一是中国人民银行不得为各级政府管理部门提供贷款或担保;二是通过组建政策性银行划清政策性贷款与商业贷款的关系,堵住了中央银行提供基础货币与政策性贷款的路子,堵住了政府各部委以“政策性贷款”向中央银行要贷款的路子;三是在法律上明确了人民银行统管全国金融机构的监管权。
(四) 相对于地方政府的独立性
这也就是指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人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不受地方政府和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的干涉;中国人民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和管理,人民银行负责本辖区的金融监管,各地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部门提供贷款。
中国中央银行的独立性,中国人民银行前行长戴相龙坦言:“独立是相对的,是在国务院领导下保持相对独立性。”可以看出,中央银行依据现行的《人行法》所享有的相对独立性,远不足以使它能够完全承担起稳定币值,进行金融监管与调控的重任。
四、 中央银行独立性弱的原因
(一) 中央银行行为的政治性
与大多数转型国家一样,中国根深蒂固的中央集权传统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据主导地位对金融的控制十分严格。在中国人民银行的行为规范中,放在首位的就是要与中央或政府的意志保持一致。这种安排优越之处在于政府意志能够得到迅速地贯彻,作为主要的宏观调控机构的中央银行,其最重要的任务就是维持币值的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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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为国民经济的运行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就中国人民银行的政策操作来看,货币政策作为整个政府宏观政策的一个组成部分,不允许与其他政策发生冲突。由于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低,物价稳定的目标很难达到,并进而造成经济的大起大落。
(二) 货币政策职能与监管职能合一
货币政策是要实现经济的协调发展和充分就业,而金融监管只要达到金融的稳定。这样在政策工具的运用及实际操作过程中就会产生一定的矛盾和冲突。现实而言,中国货币政策职能和金融监管职能的合一,使得中央银行不可能具有独立性,稳定货币也不能成为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首要目标,经济运行面临不确定因素的干扰,即使再审慎的金融监管也难以避免金融机构受到系统性风险的冲击。
(三) 金融改革的外部制约因素
金融改革的外部制约因素主要有:国民经济货币化和市场化的程度;工商企业自我约束机制的形成;中央银行同计委、财政的关系等。政府同中央银行长远经济目标的一致性,短期目标冲突的可能性;政府行为短期化的可能性;对政府经济决策失误的制约,等等。若不稳妥地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中国中央银行的独立性目标将真正得以实现。
(四) 国有金融支持的微弱效果
国有金融支持就是国家根据某种非效率原则,在资金配置方面支持国有部门的经济发展,它包括直接金融和间接金融两方面的支持。
(五) 信用意识的缺失
由于旧体制下(包括转型过渡时期)社会信用意识的缺损和信用关系的非规范性,直到现在我国尚未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起真正的国家信用(财政信用)、银行信用和商业信用,其突出表现是:国家收购粮食打“白条”,财政借银行的钱挂账,银行收不回贷款却还要被迫再发贷款,企业欠债不还反而成为“大爷”,等等。因此,没有健康的信用意识和规范的信用关系,要落实法律上规定的中央银行独立性是难以做到的。
五、 结论
中央银行在国家的经济运行和宏观调控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要想让中央银行有效地发挥职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是必须的,当然,我这里所指的是相对独立并不是完全独立,而是相对独立。经过多年的争论和探讨,目前学术界对中央银行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或中央银行独立性问题已逐步达成共识,结论是:中央银行应对政府保持一定的独立性,但这种独立性只能是相对的。因此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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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我国中央银行的独立性要根据我国的国情谨慎选择,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以立法保障中央银行独立性
一国中央银行要确保自己对政府的独立性,必须要有成文法律和有约束力的制度来保障,只有这样,中央银行的独立地位才具有政治上的合法性和权威性。一般而言,法律必须从如下几个方面保证中央银行的相对独立性:
保持制定与实施货币政策独立性的立法保证。保持资金相对独立性的立法保证。这是指通过立法规定,禁止或限制中央银行向政府提供资金,以弥补财政赤字或将公共债务货币化。
(二) 提高中央银行经济上的独立性
经济上的独立主要表现为中央银行对其资源所拥有的一种实际地可控状态,突出表现为: 一方面杜绝财政对中央银行的透支行为;另一方面禁止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进行巨额贷款。虽然《中国人民银行法》明文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务。”但是,条文中却没有规定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只有禁止性规定而无具体惩罚措施的法律是没有办法保证中央银行独立性得到真正落实的。所以,必须对《中国人民银行法》中的相关条例进行修订,明确增补法律责任的条文,弥补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的缺陷。
(三) .将货币政策目标直接确定为稳定币值。
我国中央银行目标独立性不高的主要症结在于:《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的中央银行行为目标存在多重性,容易导致顾此失彼的现象。“近几年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正在达成这样一种共识:执行以价格长期稳定为目标的货币政策是中央银行对本国经济发展计划的最重要贡献。”因此,应当将货币政策目标调整为单一目标,即稳定币值。
(四) 加强中央央行和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
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制定与调整必须掌握详尽的金融机构信息,以便对金融运行状况以及金融运行中可能引发的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为此需要加强中央银行和各相关部门 之间的协调和合作。
(五)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加强完善中央银行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央行制定的各项货币政能够确保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切实的为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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