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县2013年度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审核
工 作 方 案
根据蕲教文[2013]105号文件要求,县教育局决定于2014年4月份组织开展学时登记审核认定工作。为做好学时登记的审核认定工作,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审核对象
全县中小学幼儿园在职在岗教师 二、审核内容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档案材料。包括《蕲春县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表(2013年度)》,及相关证明材料,具体材料按《黄冈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实施细则》(见附件)要求办理。
三、审核办法
审核分集中培训和非集中培训两个类别。
集中培训学时审核:集中培训学时实行逐一审核,一律根据教育主管部门组织或认定的培训登记卡、结业证书审核认定学时。
非集中培训学时审核:以各单位(乡镇中心学校)审核为主,这次集中审核实行复审抽检,具体由审核小组随机抽审总数20%教师的非集中培训学时登记情况(具体评分标准见细则),准确率达到90%以上,认定全部登记学时;准确率不足90%,按抽检
教师实际学时的最低值认定全部教师的非集中培训学时。
四、审核时间安排
审核时间:4月8日——4月28日,具体安排如下。
日期 4月8日 单位 檀林 大同 青石 向桥 刘河 蕲春三中 张榜 蕲春四中 狮子 4月14日 株林 日期 4月15日 单位 彭思 横车 赤东 管窑 蕲州 李时珍中学 八里 实验中学 漕河 第四实验小学 日期 4月22日 单位 蕲春一中 县特校 理工中专 实验小学 城关高中 开发区 第二实验小学 第三实验小学 县幼儿园 思源实验学校 4月9日 4月16日 4月23日 4月10日 4月17日 4月24日 4月11日 4月18日 4月25日 4月21日 4月28日 *审核时间如有调整,由审核小组提前一天电话通知。 五、审核要求
1、高度重视。各单位要本着实事求是、对教师负责的态度,积极配合做好这次审核认定工作。
2、严肃纪律。审核严格以《黄冈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实施细则》为依据,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审核小组对这次审核结果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3、定点审核。各乡镇(办)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一个审核地点,将各中小学全部材料组织到审核地点集中审核。
4、备齐资料。各单位按学时登记要求整理好教师个人学时登记档案资料,档案袋(盒)内备齐2013年度学时登记表及相
关证明材料(包括集中培训的登记卡、结业证;非集中培训与学时登记表填报学时相对应的证明材料),档案袋(盒)按上报《2013年度继续教育学时汇总表》名单顺序摆放。
5、结果确认。审核工作由审核小组与各单位学时登记领导小组共同完成,审核结果由双方负责人当场签字确认,审核结果一经确认不再更改。
附:《黄冈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实施细则》
黄冈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实施细则
为适应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事业发展需要,规范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办法的通知》(鄂教师[201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实施细则如下:
第一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对象为持有教师资格证书的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它教育机构的教师(以下简称“中小学教师”)。
第二条 全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在市教育局领导下,由教师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各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以下简称“继教中心”)具体负责;未设立继教中心机构的单位,由教师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三条 黄冈市教育局教师管理部门负责全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工作的指导、市级培训学时登记卡(黄冈市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时登记卡)审核发放及市本级教师培训学时登记、年度审核工作。县(市、区)教育局教师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集中培训登记卡审核发放、培训学时登记及年度审核工作,继教中心具体实施。各中小学校协助登记本校教师培训学时,建立本校教师培训台账。
第四条 本市范围内各级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举办的集中培训须在年初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申报,由教师管理部门纳入年度培训计划。各培训单位须在培训通知中标明培训学时并切实采取措施达到承
诺的时间与标准,培训结束后向教师管理部门提供书面培训情况,由同级教师管理部门核实后发放集中培训学时登记卡。中小学校根据学校实际与教师发展专业需求,因地制宜组织校本培训,校本培训年度计划报同级教师管理部门备案,由教师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学时。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参加集中培训结束后,由培训单位对培训合格人员据实发放登记卡(或结业证书)。登记卡(或结业证书)是中小学教师在其任职学校申请集中培训学时登记的唯一依据。
第六条 国家级、省级培训的学时登记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培训业务管理机构转发的培训通知、登记凭证或学员结业证书为依据进行登记。
第七条 中小学教师培训每5年为一个周期。教师在培训周期内须完成360学时的培训任务,其中集中培训不得少于180学时。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须完成120学时培训,其中集中培训不得少于60学时;在完成试用期培训任务后,应继续参加5年一个周期的教师培训并完成规定的学时。班主任每5年须接受不少于30学时的专题培训。培训者及培训管理者每年学习研修时间不少于72学时。
每年3月10目前,由各单位(乡镇)完成继教学时登记初审工作,3月30日完成继教学时审核登记、验印工作。
第八条 纳入学时登记的培训包括: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
2、由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安排参加的国家级培训、省级培训及由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培训业务机构组织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