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教育部门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
4、教师所在学校(单位)组织开展的校本培训。
5、学历提高培训(指幼儿园教师参加专科及以上学历教育,小学教师参加本科及以上学历教育,中学教师参加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教育)。
6、经同级教育部门同意,教育科研机构依据业务职能举办的集中培训。
各类培训不重复登记学时,同一教研活动或科研成果,只记其中学时最高的一项。
第九条 教师参加集中培训每天按6学时计算,不包括报到与返程时段;远程网络培训按照课程计划所设学时进行登记。进行学历提高培训并获得毕业证书的,脱产类按学制每年记20学时,非脱产类每年记10学时。
第十条 非集中培训学时折算标准见下表。
项目 类别 讲公开课、说课 听课 发表论文、著作、出版教材 参加学术交流 3学时 课题研究 3学时 2学时/篇 校(乡)级 县级 6学时/节 市 级 9学时/节 2学时/节 5学时/篇 9学时 省 级 国 家 级 年上限 周期上限 提供材料 获奖证书、通报、教案 听课笔记 3学时/节 12学时/节 18学时/节 8学时 30学时 1学时/节 3学时/节 6学时/节 6学时 22学时 3学时/篇 6学时 6学时/篇 9学时/篇 6学时 28学时 刊物原件 12学时 18学时 没有交流材料的减半计算 6学时 9学时 12学 18学时 7学时 10学时 学术交流通知、交流材料 学术交流通未完成课题不计分,到本周期结束仍未结题的酌情计算 学校组织的专题培训6学时/天 7学时 10学时 知、交流材料或有关证明 学校自培 10学时 40学时 活动方案、记录 个人自学 师德培训 不足5000字计1学时,5000字以上每增加5000字加1学时 听报告2学时/场,培训笔记3学时/3000字 心得体会3学时/3000字 6学时 6学时 20学时 20学时 学习笔记 笔记、论文
第十一条 学时登记每年以学校为单位(县市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协助教师管理部门(继教中心)登记。程序为:1、教师个人申报:由教师如实填写学时登记表,并提交培训单位发放的相关原始凭证。2、登记管理员审定:学校(单位)指定专人任登记管理员,负责根据教师提供的原始材料进行审定,填写学时汇总表,并整理原始培训材料,建立教师继续教育档案。3、学校公示:经学校初审后,将学时汇总表在校园公示栏上公示一周。如有错登、漏登,由教师提交原始培训凭证,报学校审核修改。修改后,统一上报教育部门审定。4、教育部门审定:由教师管理部门根据学校继续教育档案审核学时汇总情况。其中非集中培训的按照学时折算标准计算。5、批准登记:教育部门审定合格后,统一打印教师个人“学时登记年卡”,并核定盖章,将“学时登记年卡”粘贴在《湖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上。6、五年一周期满,进行继教学时汇总(高中学时不受年上限限制),达到360学时,且参加过国培(高中除外)的,视为完成继教任务,未达到360学时,视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实行网络登录培训学时的,按网络管理系统授权的有关规定办理。网络登录的学时与“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时登记卡”和《湖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登录的学时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时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由各教育行政部门教师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培训周期结束,完成五年一周期
学时任务的教师,由教师管理部门(继教中心)在其《湖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上加盖“周期学时完成”专用章,由教育行政部门教师管理机构验印。
第十四条 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时是年度考核、职务聘任、职称晋级、教师资格证书登记注册、年审及评先评优的必要依据。每年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时低于72学时者,当年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继续教育的,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不能参加优秀教师等各级各类先进评选,不能聘任或晋升高一级职务;五年内仍没完成继续教育学时任务的教师,教师资格证不能注册年审,其教师资格须重新认定。
第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组织一次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工作专项检查,检查结果予以通报。继续教育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学校,不得参加县级及以上各项先进单位评选,校长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对违反规定、衔私舞弊、弄虚作假者,视其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建立教师培训台账及教师继续教育档案。每年对培训台账进行分析,分析结果作为制订下一年度培训计划的重要依据。每年度教师培训的原始资料、证明材料建成教师继续教育档案。教师继续教育档案与教师成长档案、师德档案建设相结合。
各县市区教育局、各学校(单位)可参照本细则,制订本县市区、本校(单位)实施办法。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