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完善建筑行业诚信体系,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外建设工程企业和人员进粤信息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建筑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下列建筑
行业企业,纳入诚信管理范围。
(一)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包括总承包、专业承包及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深基坑第三方监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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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佛山市内预拌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建筑工程检测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 (三)其他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实行《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手册》(以下简称《诚信手册》)管理制度。
《诚信手册》是企业市场行为信息的载体,也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建筑企业开展建筑活动提供管理服务的平台,同时也是建筑企业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对辖区内建筑行业企业的市场行为及诚信信息实施日常登记及监督管理。
第二章 《诚信手册》的申领及注销
第五条 凡在佛山市纳入诚信管理范围的建筑行业企业,应申领《诚信手册》。同一家企业同时具有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园林绿化、监理等多类资质的,应分别申领《诚信手册》。
市内建筑行业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诚信手册》。申领《诚信手册》应按附件1至附件3的要求填写和提交相关资料【原件扫描后上传至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诚信管理系统)】。 市外建筑行业企业驻佛山机构设在禅城、南海、高明、三水区的,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诚信手册》;驻佛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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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设在顺德区的,向顺德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诚信手册》。市外建筑行业企业申领《诚信手册》应按附件1至附件4的要求填写和提交相关资料(原件扫描后上传至诚信管理系统)。
第六条 市外企业(勘察、设计企业除外)驻佛山机构必需设臵办公场所,提供房产证或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或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期为1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使用功能为商用综合、办公楼、写字楼或商铺,不得使用私人出租屋、住宅楼或封闭式住宅小区的住宅)原件扫描后上传至诚信管理系统。
市外企业从事野外作业的,如输变电、燃气管线铺设等,其办公场所可设臵在施工现场。
第七条 企业提交的所有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第八条 对于资料齐全,录入信息完整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行业企业的现场核查实行动态检查。
第九条 《诚信手册》以电子版本形式发放并留存于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平台中。《诚信手册》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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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建筑企业退出佛山市建筑市场,需办理《诚信手册》注销手续。自行退出的,企业应在诚信管理系统提出申请(申请书格式详见附件5),提交相关注销资料。其中市内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市外企业驻禅城、南海、高明、三水区提出注销申请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驻顺德区的,由顺德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被勒令退出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
第三章 企业信息变更
第十一条 企业名称变更及驻佛山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变更,由企业在诚信管理系统中发起变更申请,上传相应变更资料后,由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分别审核确认。
第十二条 企业基本情况和企业管理人员信息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及驻佛山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变更除外),由企业登陆诚信管理系统自主更新信息。企业对自主更新的信息资料负责。
第四章 《诚信手册》的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在参加工程招投标时,招标人或者招投标管理机构应通过诚信管理系统查验企业基本信息及诚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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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直接发包的工程,发包人应通过诚信管理系统查验有关信息。
工程项目施工报建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诚信管理系统查验参建单位及相关负责人的诚信信息情况,落实工程主体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施工过程中,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应在诚信管理系统及时记录工程相关参建单位的质量安全行为,督促企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第十四条 企业参加工程招投标、工程管理和签署勘察设计等工程类文件的注册建造师、注册建筑师、注册造价师、注册结构师、注册设备师、注册监理师、注册土木工程师等各类注册管理人员、专职安全员以及小型项目负责人、园林项目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必须在诚信管理系统登记的人员中选取。
建造师、监理工程师、小型项目负责人、园林项目负责人在担任项目负责人时,对于招投标项目,在项目中标后,由工程项目交易中心在诚信管理系统中对其进行锁定;对于直接发包的项目,在施工报建时,由核发施工许可证的主管部门对其进行锁定。其中,建造师、小型项目负责人、园林项目负责人只能锁定于1个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最多可锁定于3个项目。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企业凭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向原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的部门申请建造师、小型项目负责人、园林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解锁。
第十五条 企业在日常的招投标、业务经营、质量安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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