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缺少完整的生产、检验原始记录 混凝土(砂浆)运送时间超过规定,未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并通过试验验证的 重点监控企业未按规定按时上报有关资料的 对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限期整改要求未能按期整改的 代替需方检测样品的 2 10 5 10 20 5 5 2 2 2 每次扣2分 每次扣10分 每次扣5分 每次扣10分 每次扣20分 每次扣5分 每次扣5分 每次扣2分 每次扣2分 每次扣2分 对超时未使用的商品混凝土(砂浆)未经处理胡乱排放、丢弃造成环境污染的 产品管理制度不完善或缺乏执行 原材料未实行分隔管理、分堆存放,缺少标识 抽检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及原材料质量指标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 未按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录入相关信息的
附件6-7: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不良行为扣分标准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市场行为方面 类别 内 容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和范围生产的;涂改、伪造、转让、出借企业资质的 企业无专项试验室或设备不满足检测要求 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新建、扩建、设立分站和生产线的 企业拖欠原材料供应商材料款,引发集体上访或聚众闹事的; 供需双方订货合同的质量信息不符合质量管理要求的 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虚假材料和信息的 发生一般质量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质量安全抽检的预制构件及原材料质量指标不符合国家管理强制性标准的 方面 抽检的预制构件及原材料质量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合同约定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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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分值 15 15 15 5-10 5 30 15 2 2 扣 分 细 则 每次扣15分 每次扣15分 每个分站或生产线扣15分 每次扣5分,造成严重影响每次扣10分 每次扣5分 每次扣30分 每次扣15分 每次扣2分 每次扣2分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违反规定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原材料进行生产 未按规定对进场原材料进行检验验收或企业原材料、成品检验项目和检验频率未达到要求的 产品、原材料未实行分隔管理、分堆存放,缺少标识 使用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配合比进行生产 未向使用单位提交预制构件的出厂质量合格证或提供的合格证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生产或检测设备配置、安装不符合要求或缺少有效的维护保养,影响设备的正常使用 计量器具没有按时检定并加以标识的 生产的各环节无完整、规范的原始记录和台账的(包括电脑记录) 缺少完整的生产、检验原始记录或原始记录无法追溯的 生产、检验的原始记录和台账弄虚作假的 管理制度不完善或缺乏有效执行 混凝土试件留臵不符合有关规定;未履行送检、抽检样品保管、养护职责的 代替需方制作检测样品的 10 2 2 10 5 2 2 2 2 10 5 2 20 每次扣15分 每次扣2分 每次扣2分 每次扣10分 每次扣5分 每次扣2分 每次扣2分 每次扣2分 每次扣2分 每次扣10分 每次扣5分 每次扣2分 每次扣20分 23 受到本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受区通报批评或列入重点监控的10-15 每次扣10分,受市通报批评每次扣15分 10 10 2 每次扣10分 每次扣10分 每次扣2分 24 25 26 对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限期整改要求未能按期整改的 对未经处理的混凝土或废弃的混凝土构件胡乱排放、丢弃造成环境污染的 未按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录入相关信息的
附件6-8:工程监理企业不良行为扣分标准
序号 类别 内 容 扣分值 扣 分 细 则 27
1 2 3 4 5 6 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互相串通、行贿、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承接任务或参加招投标 不遵守开、评标管理规定,扰乱开、评现场秩序的 市外企业驻佛山机构没有设臵办公场所的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和范围承揽工程的;涂改、伪造、出借、转让企业资质证书的 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虚假材料和信息的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企业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监理业务的 总监理工程师同时承担超过三项在建工程项目的 15 5 30 10 30 10 10 10 10 10 2 3-5 每次扣15分 每次扣5分 每次扣30分 每次扣10分 每次扣30分 每次扣10分 每次扣10分 每次扣10分 每次扣10分 每次扣10分 每次扣2分 未参加培训或会议的,每人每次扣5分,动态核查不到位的每人每次扣3分 每次扣5分 市级每次扣15分,区级每次扣10分, 每次扣10分 每次扣2分 影响使用功能的每次扣5分,影响结构安全和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每次扣10分 每人次分别扣5分 市7 场行8 为擅自变更项目总监 方总监理工程师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承担一项9 面 以上在建工程项目的 项目总监变更人员资格业绩与原投标承诺10 不相符的 11 12 未按时报送有关报表的 管理人员不到位的 监理企业未对施工企业招用务工人员按要求查验计划生育证明进行核查的或对施工企业招用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人员未提出清退要求的 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文通报批评的 13 5 14 15 16 项目管17 理方面 18 10-15 10 2 发生一般质量安全事故,且未履行监理责任的 未按有关规定对进场材料(含建筑节能材料)、构配件、成品半成品进行验收;不按规定执行见证取样制度的 工程实物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且未履行监理责任的 检查发现项目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不在岗,没有委托或委托无资格的人员担任的 28
5-10 5
19 20 在竣工验收时未按规定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的 监理人员未按规定权限进行签字的 监理规划未获批准而开展监理工作的;监理规划没有针对性或者内容不完整的;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而未编制的;建筑节能监理实施细则无针对性或设计变更后未及时进行相应变更的 被列为重点监控企业的 监理单位不履行职责,致使工程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但尚未造成事故的 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编制、审查及实施的;或经审查实施的专项施工方案弄虚作假,与现场严重不符的 企业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方面被实施动态扣分的 未按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录入相关信息的 5 5 每次扣5分 每次扣5分 21 5 每次扣5分 22 23 24 25 26 10-15 5 5 2 市每次扣15分,区每次扣10分 每次扣5分 每次扣5分 对应安全管理动态扣分值 每次扣2分
附件6-9: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良行为扣分标准
序类别 号 1 2 3 4 5 6 7 8 内 容 扣分值 15 15 15 15 15 10 10 10 扣 分 细 则 每次扣15分 每次扣15分 每次扣15分 每次扣15分 每次扣15分 每次扣10分 每次扣10分 每次扣10分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市场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或以给予回扣、行为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方面 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或诚信手册后,不再符合相应条件的 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 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诚信手册变更手续的 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接业务、订立合同、出具成果文件的 29
9 10 11 12 13 14 15 拒绝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或在有关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时企业负责人不在场、提供虚假资料的 对相关主管部门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拒不整改或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单位对执业人员管理不善,执业人员被有关主管部门实施扣分的 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营业税单)未达到标准要求的 不遵守开、评标管理规定,扰乱开、评现场秩序的 市外企业驻佛山机构没有设臵办公场所的 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虚假材料和信息的 10 10 5 5 5 30 30 每次扣10分 每次扣10分 每次扣5分 每次扣5分 每次扣5分 每次扣30分 每次扣30分 16 管理人员不到位的 17 18 19 20 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文通报批评的 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交不符合客观实际的虚假工程造价文件的 工程咨询成果文件有过失引起投诉或争议,影响有关工作正常开展的 开展咨询服务业务未按委托合同履行义务,引起投诉的 工程结算应按照可参照合同价格执行,未按照或未参照引起投诉或争议的 未参加培训或会议的,每人每3-5 次扣5分,动态核查不到位的每人每次扣3分 市级每次扣1510-15 分,区级每次扣10分, 15 10 10 10 10 10 5 5 5 5 每次扣15分 每次扣10分 每次扣10分 每次扣10分 每次扣10分 每次扣10分 每次扣5分 每次扣5分 每次扣5分 每次扣5分 21 项目22 执业抽查成果质量误差超过〒5%的 方面 成果文件未执行国家、省相关计价规范、标准23 的 泄漏法律、法规规定应保密的信息、资料及其24 他行为的 不真实记录或者不妥善保存工程造价咨询原始25 记录的 26 27 签订合同未按要求使用范本的 合同、成果文件签章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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