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定位城市测量规范CJJT73-2010(4)

2020-06-23 12:15

4.3 基准站建设

4.3.1 基准站建设分为基准站选址、观测墩标建设和设备室建设三部分。

4.3.2 基准站选址应符合下列条件:

1 站址应选在基础坚实稳定,易于长期保存,并有利于安全作业的地方;

2 站址周围应便于安置接收设备和方便作业,视野应开阔; 3 站址与周围大功率无线电发射源(如电视台、电台、微波站、通讯基站、变电所等)的距离应大于200m;与高压输电线、微波通道的距离应大于100m;

4 站址附近不应有强烈干扰接收卫星信号的物体,如大型建筑物、玻璃幕墙及大面积水域等;

5 站址视场内高度角大于10o的障碍物遮挡角累积不应超过30o;

6 站址应避开地质构造不稳定区域,如:断层破碎带,易于发生滑坡、沉陷等局部变形的地点(如采矿区、油气开采区、地下水漏斗沉降区等),地下水位变化较大的地点;

7 站址应可方便地架设市电线路或具有可靠的电力供应;并应便于接入公共通信网络或专用通信网络;

8 屋顶观测墩应选在坚固稳定的建筑物上,建筑物高度不宜超过30m;

9 站址选定后,应用场强仪进行实地场强测试,在L1、L2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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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频点上的噪声场强宜分别低于-180db/mv 和-160db/mv。并应连续进行24小时的GNSS建站条件测试和数据分析,其中数据有效率应高于90%,多路径影响MP1<0.35,MP2<0.4;

10 站址选定后,应测设基准站环视图,环视图记录应符合本规程附录C的规定;

11 建站所占用的土地,应征得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同意或依据土地管理法办理征地或用地手续。

4.3.3 观测墩标按地质地形可分为基岩观测墩、土层观测墩和屋顶观测墩三类,墩标建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岩观测墩内部钢筋与基岩应紧密浇注,浇注深度不少于0.5米;土层观测墩应建在坚实的土层上,钢筋混凝土墩体应埋于解冻线2米以下,深埋点应根据实际地质情况另行设计;屋顶观测墩内部钢筋应与主承重结构连接。观测墩建造可参照本规程附录D设计。

2 观测墩应安装强制对中装置,并严格整平;强制对中装置的对中误差应小于1mm。应加装或预埋保护线缆进出硬质管道。

3 观测墩与地面接合四周应做不少于10厘米宽的隔振槽,内填粗沙,避免振动带来的影响。屋顶观测墩与屋顶面接合处应做防水处理。

4 基岩上埋设的观测墩至少需经过一个月的稳定期;土层内埋设的观测墩,一般地区至少需经过一个雨季,冻土地区还需经过一个冻解期方可进行观测。

5 观测墩应埋设水准标志并进行三等以上水准联测,水准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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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观测墩强制对中标志间高差测定误差应不大于3mm;

6 观测墩应设置避雷装置。

4.3.4 设备室可单独建造或利用现有建筑物,设备室建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室应在观测墩周围建造或租用,也可在观测墩中底部预制容纳仪器的空间,以减少占地面积。

2 设备室中仪器设备应整合安装在集成柜中,保证各设备具有适宜的工作条件。

3 观测墩至设备室电缆长度不宜大于标称距离。 4 设备室应设置通风、通电、安全、防雷等设施;

5 设备室地基应牢固,并敷设防水层,周围应有排水设计;结构中应预埋进出两种管线通道(电力和信号通道),并具有防护动物损坏装置的防护处理。

4.3.5 接收设备的天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温度-40oC ~ + 60oC、相对湿度≤100%的环境中天线应能长期正常工作,并应安装天线罩。

2 基准站GNSS天线应配备扼流圈或抑径板,应能有效消除多路径误差。

3 天线的相位中心应稳定,变化量应小于1mm。 4 在使用超长电缆时,应加装在线放大器。 5 天线线缆应加装有源射频线防雷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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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 接收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环境要求应符合本规程4.3.5 条1款要求; 2 接收机应具备交流电、直流电自动切换功能;

3 接收机应是双频GNSS接收机;应具有并行24个以上的通道,至少能同时接收12个GNSS卫星信号。

4 GNSS原始观测数据的采样间隔可在1~60秒内设置。 5 应能实时输出原始观测数据、伪距和载波相位差分数据。 6 基准站接收机应具有1秒采样间隔、24小时连续观测数据的存储能力。

7 接收机应具备2个以上的RS-232标准接口。 8 接收机应具备支持TCP/IP的LAN 接口。

4.3.7 基准站应加装在线式UPS供电保护,至少应保证48小时连续稳定独立供电。电力线接入UPS之前,应加装电涌防护设备,隔离UPS和电力线。

4.4 通讯网络建设

4.4.1 通讯网络建设包括:基准站与管理中心的网络建设;管理中心和服务中心间的网络建设;服务中心和用户间的信息发布;并建立信息发布的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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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 通讯网络应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1 可长期、连续、稳定、可靠、安全地工作; 2 数据传输速率应大于64kbps;

3 通讯误码率应小于10-8;延时应小于500ms;可用性应不小于95%;

4.4.3 基准站和管理中心可采用政府专网或公网进行数据通讯,有条件时可采用两条相互独立的数字通讯链路,提高数据传输的可靠性。 4.4.4 实时信息发布可采用GPRS、CDMA等无线通讯方式,静态数据发布可采用基于Internet的ftp、Web等方式。 4.4.5 通信网络宜采用TCP/IP协议。

4.4.6 通讯线路上应加装信号线(或射频线)避雷设备。通讯线接入通讯终端前,应加装通信线(数据线)电涌防护设备。

4.4.7 服务中心应通过路由器接入公共网络,并设置硬件防火墙。 4.4.8 通信网络建设完成后,应进行网络连通测试。建设或更新完成后应填写《通信设备登记表》,记录应符合本规程附录E的要求。

4.5 管理中心建设

4.5.1 管理中心建设包括环境建设和硬、软件及网络配置等内容。 4.5.2 管理中心环境建设应符合下面要求:

1 管理中心机房建设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的要求;

2 中心后备电源应不少于8小时连续稳定独立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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