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学》教学案例精选

2020-06-23 12:22

《财政学》教学案例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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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配置中的公共商品供给

菜农与种稻者的竞争——资源配置与效率

资源的稀缺性是指社会资源的有限性,它意味着社会提供的东西少于人们想要的。如果能够无限量的生产出某种产品,或者说人类的欲望能够无限量地得到满足,那么会产生怎样的后果?人们拥有了一切想要的东西,因而不必担心花光其有限的收入,企业不必关心劳动成本,政府也不必再为税收和支出而努力,因为谁都不会在乎。可以举一个菜农和种稻者竞争的例子来说明资源的稀缺性与效率的问题。

资源稀缺,意识着相对于人无限的需求而言,物品是有限的。假定人们只消费稻米和蔬菜,菜农与种稻者只有100亩土地,同时,生产技术水平既定,即水稻和菜农的亩产量是一定的,从图2-1、图2-2中我们可以看出:在既定的100亩土地中,如果其中的某一部

图1-1 土地资源的约束 图1-2 菜地与粮田的替代

分菜农拿来种菜,那么种稻者就不能同时用它来种稻米,同理,被种稻者拿来种稻米的那一部分土地就不能同时拿来种菜,粮田与菜地的面积是反向变动关系。进行资源配置就是要确定菜农所种菜地和种稻者所种稻田的面积各是多少。

那么就面临着这样一个问题,如何分配100亩土地给菜农和种稻者,使其效率达到最大?

在既定的条件下,当资源配置使得一个人的福利改善必然使另一个人的福利受损时,这种资源配置就是有效的资源配置,这种配置效率又被称为帕累托效率。要实现凰累托效率,要求同时具备三种效率,即生产效率、交换效率以及综合效率。

(一)生产效率

你以菜农和种稻者的竞争为例,要达到生产的效率,必须使生产沿着生产可能性曲线运行(见图2-3)。生产可能性曲线表明了在其他产品产出水平既定的条件下,某一产品的最大产出水平。生产效率要求经济处于生产可能性曲线之上。从图2-3可以看出,在实现生产效率的条件下,增加水稻产量的唯一途径是减少菜的用地,增加菜产量的唯一途径是减少水稻用地。由于生产技术水平既定,水稻和菜的亩产量是一定的,那么,生产效率要求每一寸土地都被充分地加以利用,没有多余的土地来增加稻米或菜的生产,也就是说,种稻者如果想增加稻田的面积其唯一途径就是要求菜农减少菜地的面积,否则就无法增加稻米的生产;反之亦然。但是,假如这100亩土地并没有被充分地加以利用,就没有达到生产效率,此时,经济处于生产可能性曲线内部的某一点(如I点)。这可能是由于菜农将田埂留得过宽造成的,此时,要增加菜地面积就可以通过缩小田埂的面积来实现(如图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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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3 生产可能性曲线 图1-4 生产效率

(二)交换效率

交换效率要求经济中生产的所有商品都必须以有效的方式在个人之间加以分配,即喜欢吃菜的人得到菜,喜欢吃稻米的人得到稻米。当交换具有效率时,至少有一方不愿进行交换行为,且任何进一步的交换行为都会以牺牲一方的利益为代价,否则,如果双方都愿进行交换,这种交换便可同时增加双方的福利,这说明此前的交换没有达到效率状态。在决定购买稻米或是菜的数量时,人们要比较他们从额外一单位稻米或菜中获得的好处与购买这一单位稻米或菜的额外成本,即价格。只要一人从交换中的受益大于其支付的成本,他就会继续交换行为,直到他支付的成本等于其受益,这实际上表明了交换效率实现的条件,即边际收益=边际成本。因此,在完全竞争的经济中,价格机制保证了交换效率的实现。

(三)综合效率 帕累托效率的第三个条件是必须实现综合效率,即经济在生产可能性曲线某点生产的产品反映了消费者的偏好,价格机制再次保证了这一条件可以得到满足。假定稻米和菜的生产一开始是E0点,此时已达到生产效率,即土地已被充分利用,此时稻田的面积在A0。如果消费者需要更多的菜更少的稻米,对菜的需求增加导致菜价上涨,菜农必将增加菜地的面积,从而增加菜的产量;与此同时,种稻者必将减少稻田的面积,致使稻米产量减少,使菜的产量和稻米的产量达到均衡,从而实现交换效率。这时生产可能性曲线从E0向E1点移动。此时,菜农种更多的菜地,种稻者种更少的稻田,菜地和稻田的比例也由A0向A1点移动。这一变化可以由图2-5中看出。

图1-5 生产可能性边界与综合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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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再就业工程”

一、日趋严峻的就业形势

(一)历史的沿革

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 约占世界总人口的五分之一, 近年来每年新增人口2100万,全国人口已由新中国成立之初的5.4亿增加到12.8亿。中国虽然是劳动力资源最为丰富的国家,但人均经济资源拥有量极低,劳动力相对其资源大量过剩。

在某种程度上,平等与效率之间存在着矛盾。改革前中国选择的是平等,实行的是充分就业的劳动用工制度。1949年新中国诞生之后,中国政府为了解决几亿人口的吃饭问题,一直实行着“低工资,广就业”的政策, 即用行政分配的手段将劳动力输送到(国有)企业,劳动力为企业服务一辈子,企业则将职工的工资、医疗费、退休金全部包揽下来。这种既无竞争也无风险的岗位“终身制”被称为“铁饭碗”。这无异于“在职失业”,不仅个人收入低,也直接导致了生产的低效率。“铁饭碗”的实质是取消了企业与职工的双向选择权,不管彼此。是否情愿,都必须“从一而终”。

改革开放以后,商品经济的导入,不但启动了劳动力市场的流动,而且在追求效率的同时,还将企业富余人员逐渐地分流出企业。于是,在转轨过程中,社会必定有一部分人处于从原有就业岗位退出和寻找新的就业岗位之间的短期失业状态。

从1978年以来,中国城镇登记失业人口或登记失业率曾先后出现三次高峰,第一次是文化大革命后期引起的“后遗症”,上千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返城,引起大规模的公开失业人口(当时称待业人口或待业青年),1980年曾达到540万人,其中待业青年为283万人,尔后呈现下降趋势,1984年达到低谷,随后逐步上升,从1992年以后,开始进入第二次失业高峰。“九五”末期,进入第三次失业高峰。

(二)严峻的形势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的经济体制逐渐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中国城镇的就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

1.农村剩余劳动力,中国近80%的人口在农村,可是耕地有限,今后几年,中国农村将有1.3亿剩余劳动力;

2.社会登记失业人口。国民经济产业结构调整导致失业人数增加,生产过剩导致减员; 3.新成长的劳动力。受70年代人口生育高峰的影响,90年代步人劳动年龄的人口激增;

4.下岗职工。在进行产业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过程中,企业下岗职工逐年增多。 其中前三个方面是长期性因素,后一个方面是短中期因素。由于存在较多的显性失业和隐性失业人口,中国的劳动力供过于求的矛盾将是一个长期存在的现象。

表2-1 中国90年代失业、下岗职工统计表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年份 2.3 2.6 2.8 2.9 3.0 3.1 3.1 3.1 城镇登记失业率(%) 420 476 520 553 570 571 575 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万人) 394 103 180 261 339 登记失业职工(万人) 300 360 564 720 1151 1600 650 下岗职工(万人) 1994年登记失业职工达到180万人,相当于前7年失业职工人数的总和,平均失业周期由前几年的4个月增加到6个月;企业富余职工也大量增加,其中约有300万人待岗放长假。这是企业在深化改革中遇到的一大难题,如处理不好将会影响改革、发展和稳定。

1993—1996年,城镇失业职工人数年平均以48.7%的速度增加。

1995年中国失业人员平均失业期为8个月,比1992年延长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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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中国国有企业富余人员达2200万。

截至1997年底,全国国有企业下岗职11 787万人,他们主要分布在东北三省重工业区、中西部军工区、沿海和中心城市纺织业密集区。在下岗职工中,有相当数量的人以不同形式从事有收入的劳动,还有480万人需要再就业。

1998年,国家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实行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再就业工程。”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也随之有较大幅度增长,再就业任务更加艰巨。

到1998年9月底,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人数为716万人,占国有企业职工总数的6.8%。 1999年上半年,中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总数为742万人,其中202万人实现了再就业,仍未再就业的下岗职工有540万人,占下岗职工总数的73%。暂未再就业职工中有95%进入了再就业中心,94%领到了基本生活费,全国平均每人每月可领170元,但这显然是最低水平生活线。全国还有相当数量的工厂开工不足,很多职工不能正常上班,领不到全额工资,存在一定程度的隐性失业。

整个90年代,中国出现前所未有的高经济增长和高投资增长,但没有带动相应的、较高的就业增长,就业增长弹性系数达到历史最低点。反过来,经济高增长,主要依赖资本投入,劳动投入的增长贡献越来越小。1997年,尽管中国的国民生产总值年增长率较上年有所下降,但仍达8.8%,从业人员增加了1.1%。1998年GDP增长率达到7.8%,但是全国新增就业岗位仅有357万人,是改革以来最低的新增就业规模人数,全国就业增长率仅为0.5%,是建国50年以来最低的增长率。GDP每增长1个百分点,仅新增46万个工作岗位。

由于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失业压力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不管是下岗职工,还是无法找到工作的新生劳动力大军,大规模失业洪水会造成社会不稳定。治理失业、解决就业问题是中国今后较长时期内的一个重大的宏观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关系到中国国民经济能否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也与社会的稳定与否、人民生活能否得到改善密切相连。

三、举世注目的再就业工程

(一)再就业工程的出台及实施

再就业工程,是劳动部推出的转变就业机制,运用失业保险金的经济杠杆激励、调节、促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工程”。该工程于1993年起在全国30个城市进行试点后,1994年初见成效。199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劳动部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意见,再就业工程开始在全国推开,并逐步形成中国市场就业中扶持就业困难群体的常年性制度。 再就业工程的实施对象是失业6个月以上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职工和6个月以上无基本生活收入的企业富余职工。

1995年初,劳动部发布了《关于全面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通知》,提出了促进失业职工再就业和企业富余职工分流安置的具体政策、措施:

1.鼓励、扶持企业和社会对失业职工进行开发性安置。凡兴办第三产业安置失业职工和富余职工达到一定比例的,可享受与劳服企业同样的优惠政策;确需扶持的,经劳动部门核准可借给一定数量的失业保险金,作为启动资金或流动资金,必要时可运用适量失业保险金作为企业向银行贷款的贴息。

2.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失业职工和富余职工。凡招用失业职工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将其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作为工资性补贴,一次性付给用人单位。凡招用富余职工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由富余职工的原单位按规定支付给用人单位安置费。支持企业组织富余职工到乡镇企业或其他联营企业从事生产经营和劳务工作。

3.大力支持失业职工和富余职工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对所需的场地、设施、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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