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探讨

2020-06-23 12:34

行政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探讨

【摘要】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斥、扭曲或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即行政垄断行为。行政垄断具有主体的特定性、危害的明显性、表现的多样性等特点。行政垄断的危害性主要表现于经济方面、政治方面、社会方面等,其中经济方面的危害侵犯了市场主体的权益,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进程具有最严重的消极后果。行政垄断的成因较为复杂,既具有历史性因素又因为我国转轨过程中体制不完善加之行政部门的本位利益和地方利益考量过重糅合导致。本文主要在分析了行政垄断的危害和成因之后针对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做了深入评价,并对反行政垄断措施做了广泛的启发性探讨。

关键词 垄断 ;行政垄断 ;法律规制

行政垄断属于反垄断法规制的主要对象之一,具有垄断的基本属性。行政垄断严重抑制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效、规范及良性的运转,削减了市场经济的溢出效应。

一、行政垄断的概念和特征 (一)行政垄断的概念

垄断主要是指“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通过合谋性协议,安排或协同行为,或者通过滥用经济优势地位,排斥或控制其他正当的经济活动,在一定的生产领域或流通领域内实质上限制竞争的经济行

①为”。而广义上的垄断行为还应包括相关主体凭借行政权力操作或支

配市场,排斥和限制竞争的行为。

行政垄断则正属于这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因此行政垄断可表述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斥、扭曲或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二)行政垄断的特征

行政垄断的既具备垄断的属性同时又因为政府权力的介入而具有本身独特的特征,表现如下:

1.行政垄断的主体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地方政府关及拥有公共管理权的相关组织而非市场竞争者。

行政机关主要是国务院下属的部、委、局、委员会包括经济管理部门、职能经济管理部门和综合管理部门。

2.行政垄断凭借的力量是行政权力,而非经济优势。

3.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强制性较经济垄断更为明显,消极影响也更加严重。

4.行政垄断即存在限制竞争、妨碍市场流通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存在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限制和排斥竞争的抽象行政行为,其不仅危害市场公平竞争而且滥用行政权力具有更大的危害性。

二、行政垄断的危害性

我国处于社会转型和经济转轨的敏感背景下,无疑意在建构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我国市场环境条件下行政垄断的具有更严重 危害性。

(一)行政垄断的经济危害性

广义上,行政性垄断也是一种经济垄断,是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为本部门、本地区谋取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排斥、限制、经济竞争的行为,因为行政垄断的直接危害是对经济的危害。③

1.行政垄断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权益

行政垄断剥夺或限制了竞争者进入市场的机会;行政垄断侵犯了被限制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主要是财产权。

2.行政垄断损害了被保护企业的权益

表面上行政垄断被保护企业是行政垄断的受益者而实际上行政垄断损害了被保护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从长远利益来说对于被保护企业来说削减了其增强竞争力的动力。一句话“捡了芝麻,丢了西瓜”恰当、充分的表达了其中的哲理。

3.行政垄断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行政垄断的诸多行为明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主要是剥夺和侵害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等。

4.行政垄断阻碍了全国开放、统一市场经济体系的形成和完善同时阻碍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二)行政垄断的政治危害性

经济体制下我国行政机关对市场主体进行了过多干预,管了许多不该管、管不好的事情。长此以往,我国行政机关形成了效率低下、机构重叠、冗员太多太杂。随着市场转轨的进行,政府还很难改变自身的定位和行为方式,同时还掌握重大行政审批权和资源分配权的政

府机关,权力寻租、贪污腐败则会随行政垄断不断显现。

(三)行政垄断的社会危害性

首先行政垄断助长了社会分配不公,我国的分配体制是按劳分派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体制,普通民众通过努力劳动、诚信经营获取报酬而行政机关则通过掌握资源分配权和行政管理权更容易更直接的获取收益和分配,加剧了社会的分配不公。不具有合理性的分配机制同时是不契合我国的法制建设的内涵的,阻碍了我国法制社会、法制市场的进程。

三、行政垄断的成因

行政垄断的危害影响范围广、程度深、历时长。我们在了解它的危害同时,必须对其深层原因追本溯源,究其根本,这样才能综合分析掌握从而提出适时、实际、有效地反垄断措施。

(一)行政垄断在我国有其深远的历史渊源

封建社会官商合一的管理体制,官方控制了主要生产和生活资料,防止私人资本的扩张,从而巩固封建统治的根基。

(二)体制不健全不完善是行政垄断产生的根本原因

现实来说我国长期存在的计划经济体制与行政垄断有密切的联系,从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到间接调整有一个过程而且行政机关有行政输出地惯性。转轨时期旧体制刚打破,新体制尚未完全健全,这就是最容易导致行政干预的过渡时期。众所周知,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体制开始建构,虽然方向问题、目标问题解决了,但具体问题、实践问题有不少还没有解决。

(三)经济法制不完善是行政垄断的重要原因

我国虽然制定了反垄断法但法律对于行政垄断的规定相对比较模糊笼统,在实践中操作起来难度较大。我们不否认行政垄断的规制已经上了一个档次,但行政垄断还未得到完全有效地矫正。这也是我们立法、司法机关下一步需要着力完善的方向。

(四)地方利益与部门利益对于行政垄断有重要影响

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与其他部门产生利益博弈时,地方领导或部门领导往往为了本地方、本部门的利益损害甚至牺牲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其他的利益。因此,地方保护主义与部门保护主义势力比较强的地区,也可能成为行政垄断最严重的地区。

四、我国《反垄断法》认定的行政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强买强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二)《反垄断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

具体规定为(1)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2)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3)采取专门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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