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4)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5)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三)《反垄断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
(四)《反垄断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五)《反垄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六)《反垄断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五、对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的评价
(一)提高反行政垄断法规的可操作性和执行性
反垄断法对于行政垄断规定为由上级机关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并在第二款上规定了对于授权组织的准用型条款。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还需加强有法必依强度,提高法规的执行性。
(二)摒弃部门利益考量力求反行政垄断法律制度的实效性
拥有行政权力的各级政府面对各类政绩考核和地域利益考量很难抗拒通过行政垄断来谋取相关利益,对于行政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不能仅仅存在于表面的概括表述,而更应该规定具体的条款和保障性制度保证落到实处,实现法律制度的实效性。
(三)需更明确具体可行的罗列行政垄断的表现形式
由于旧的经济管理体制尚未完全退出历史舞台,新的经济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建立,不论是执法机构还是行政垄断的受害者,对于行政垄断的形式均缺乏清晰的认识和正确的判断。因此,为了使执法机构或行政垄断的相对者能够对行政垄断作出迅速准确的判断,提高政府或所属部门对行政垄断行为的认识,明辨自身行为的非法性和合法性的界限,反行政垄断的立法应当在确立反行政垄断的概括性条款的同时,有必要一一列举行政垄断的各种表现形式。
(四)加强反垄断机构建设
《反垄断法》中规定对于实施行政垄断的机关,反垄断机构可以对其上级提出依法处理意见。我们可知,即使设立反垄断机关也只是提意见机关,并不具有实质的规制行政垄断的权力。这无疑是开了一张空头支票,具体有没有效力还需违法机关的上级机关决定,而作为上级是很难中肯公正的处理与其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下级机关。
六、行政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启发性探讨 (一)行政垄断规制的组织制度建构
笔者认为,可以依据《反垄断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程序规定》的宗旨和规定在工商管理
④
机关内部挂牌特定独立的反垄断机构属政府直接督导,履行实质的反垄断职责特别是可直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垄断作出实质处罚,并报请本级政府备案即可。如若行政垄断得不到有效规制则要追究特设反垄断机构的渎职失职责任。
(二)加强并明确行政垄断的法律责任
《反垄断法》对于行政垄断的法律责任的描述流于形式,几无实践意义。《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行政垄断主体只限于“责令改正、行政处分”的制裁,不足以威慑行政垄断的实施主体。所以,未来《反垄断法》的完善和修改应该对行政垄断主体实行严格的法律责任,不但要行政垄断的实施主体承担行政责任,还应该规定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以加大实施行政垄断的成本,以达到对行政垄断的威慑作用。
(三)加快人事制度改革
反行政垄断既要靠法律,也要靠人事制度的改革来实现。当下人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页助长了行政垄断。我国人事任用制度,是以上级领导任命为主的人事任用制度,而政绩考核制度正是以GDP为主要参考指标的。所以地方官员为了仕途的晋升不惜采用各种手段、种种方式,实现地方经济的快速增长,从而增加其资历。所以我们应改变现行的唯GDP考核的政绩考核机制,融入市场经济建构程度、普通百姓生活幸福度等软环境指标,从而在制度层面为反行政垄断打下基础。
(四)改革行政性财政分权制度
行政垄断的行成具有历史渊源,也有现实渊源。就中国当下的体
制状况而言,指望单纯依靠一部反垄断法来彻底解决行政垄断是不现实的,因为反行政性垄断与政府职能转化、财政体制改革也有一定关联。
(五)经济政策与反行政垄断规制契合
当下各类经济区,国家战略等政策相继推出,东、中、西部各部分各有发展战略,各省区相继推出了自己的“十二五”规划,从而对各地的未来五年发展描绘了蓝图。地方利益考量分明摆在地方政府的最首要位置,国家层面的整合和统筹如果不到位不及时则很可能出现地方行政垄断,所以我们在强调积极性的同时也必须严格落实国家的战略部署,改变依旧流行的单一的唯GDP至上的考核制度。才是在制度本源上规范行政垄断的最有效途径。
我国的第十二个五年计划,已拉开序幕。经济发展、民生建设、生态和谐将会摆在同等重要的的地位,经济的发展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和完善,而在建构良性,有效的市场经济过程中,我们还将面临更多的挑战和层出不穷的市场失范、政府失范行为,行政垄断的花样也会不断翻新。这也给我们立法、司法和执法提出了许多新要求,也想通过以上探讨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我们期待良好市场秩序的建立,我们致力于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共赢的经济社会发展。
参考文献:
①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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