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济区教育体育局
行政执法投诉、控告、检举制度
1、为加强对教育行政执法违法违纪行为投诉、控告、检举工作的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投诉、控告、检举的权利,依法严肃查处教育行政执法违法违纪行为,依照省、市、区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区教体局行政执法投诉、控告、检举中心设立在办公室,向社会公布通讯地址(郑州市开元路8号)、邮政编码(450044)、举报电话(0371—63639700)、电子信箱(jiaowenti@163.com)。
3、投诉、控告、检举中心的工作职责:
(1)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教育行政执法违纪违法行为的投诉、控告、检举,以及上报交办或其他部门转办的投诉、控告、检举件;
(2)负责对受理的投诉、控告、检举件提出拟办意见; (3)负责对投诉、控告、检举件的移送、转送; (4)按照规定承办投诉、控告、检举件的调查和处理; (5)负责对投诉、控告、检举信息的收集和分析研究,投诉、控告、检举的重要问题和热点问题,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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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负责投诉、控告、检举件的督办;
(7)向投诉、控告、检举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8)建立和管理投诉、控告、检举资料档案; (9)负责投诉、控告、检举工作的其他有关事宜。 4、投诉、控告、检举人的投诉、控告、检举方式不受限制可以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采用电话、信函、面谈等方式投诉、控告、检举。鼓励投诉、控告、检举人使用真实姓名、工作单位、住址或提供其他通讯方式,以便核查情况和回复处理结果。
5、投诉、控告、检举中心受理教育行政执法投诉、控告、检举,应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l)登记和分类。接到投诉、控告、检举后,应立即填写投诉、控告、检举记录表,统一编号,并按照投诉、控告、检举件的内容、性质和责任进行分类。
(2)呈批及移送。对受理的投诉、控告、检举件,事实清楚、政策明确的,由投诉、控告、检举中心当即处理;需要进行调查核实的,由投诉、控告、检举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落实承办单位,分管领导根据投诉、控告、检举内容和管理权限签给有关科室办理;涉及面广、重要的投诉、控告、检举要及时向局长报告。
需要立案的呈报管辖范围的投诉、控告、检举件,要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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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控告、检举人。
(3)调查处理。执法人按照法定程序对投诉、控告、检举件进行调查处理。
(4)督办。投诉、控告、检举中心要及时了解投诉、控告、检举件的办理情况,并按照时限督办。
(5)办结。立案查处案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分管领导或局长决定。
(6)反馈。直接受理的投诉、控告、检举件,经办人办完后即写出办理结果,告知投诉、控告、检举人,并在结果中记录告知投诉、控告、检举人的时间和反馈意见。对上报交办的投诉、控告、检举件,经办人办完后,要写出办理结果报告,记录告知投诉、控告、检举人时间及反馈意见,并将责令退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投诉、控告、检举复印件交投诉、控告、检举中心报送交办机关;不能按期办结的,要向交办机关写出书面说明,并视情况向投诉、控告、检举人作出解释。
(7)存档。投诉、控告、检举件办结后,执法人要将有关资料整理后交投诉、控告、检举中心归档;立案查处的,按档案件卷宗管理规定办理。
6、投诉、控告、检举件办理时限:
(1)投诉、控告、检举中心接到投诉、控告、检举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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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并落实承办单位。凡是投诉、控告、检举对象明确,投诉、控告、检举人联系电话、地址清楚的,投诉、控告、检举中心要在接到投诉、控告、检举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控告、检举人投诉、控告、检举件的受理情况。
(2)经办人直接受理的投诉、控告、检举件,应当在承办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并做出处理决定;情况比较复杂的,经局长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不得超过3个月。投诉、控告、检举人联系电话、地址清楚的,经办人要在办结后5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告知投诉、控告、检举人。
(3)对于上级机关交办的投诉、控告、检举件,应当按规定的时间(无规定时间的在30日内)办理完毕,并向上级机关提出处理意见;情况复杂、一时难以查清或者需要同有关部门协调后方可提出处理意见的,经局长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60天,并要定期向上级机关反馈工作进展情况。投诉、控告、检举人联系电话、地址清楚,经办人要在办结后5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告知投诉、控告、检举人。
(4)投诉、控告、检举人对处理结果不服,提出书面复查申请的,经办人应自接到投诉、控告、检举中心转来复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告知投诉、控告、检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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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于来访的投诉、控告、检举人,接待人员应当有2名以上,并应当做好记录,将记录向投诉、控告、检举人宣读或者交其阅读,经确认无误后,请投诉、控告、检举人签字;如需录音的,须事先征得投诉、控告、检举人同意。
8、负责投诉、控告、检举受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保守秘密、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文明礼貌、接受监督。
9、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打击、报复投诉、控告、检举人,对于违反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投诉、控告、检举中心对经办人员报送的案件处理结果,应当认真审核。凡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处理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经办人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11、负责受理和处理投诉、控告、检举的人员,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举报、控告材料,严禁泄露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凡与投诉、控告、检举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对于不公正履行职责或者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举报、控告材料以及泄露投诉、控告、检举人有关情况的人员,应当根据情节及其造成的后果,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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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投诉、控告、检举人的投诉、控告、检举应当实事求是。对于借投诉、控告、检举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或者以投诉、控告、检举为名,制造事端,干扰区教体局的正常工作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13、本制度由区教体局负责解释。
惠济区教育体育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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