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说如果碰到这类小张,怎么办?
可能一开始不能直接进入主题,可能要先跟他聊家常,聊点别的东西,然后逐步过渡到主题上来。
上面就是送达的问题,送达在目前的这个解雇流程中是非常重要的,大家要记住,解雇流程中的是一定要送达到劳动者。
三、如何设计送达地址确认书?
好久没打卡了,为了鼓励订阅,今天就赠送一个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模板吧。
四、旷工多少天可以解雇?
最早规定的是连续旷工超过15天,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这里的天指的是工作日。
法条链接: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第十八条 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关于计算连续旷工时间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1998)5号
关于1982年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企业有权予以除名”中15天是否扣除休息日(即是否扣除双休日)的问题,我们认为,连续旷工超过15天,应理解为连续矿工超过15个工作日。在计算具体天数时,应扣除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
但是,《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在二○○八年一月十五日,被国务院废止了,废止的理由是:已被《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代替。所以,现阶段,我们处理因旷工而解雇的事宜,适用的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劳动法》规定的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单位可以解雇。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单位可以解雇。
所以,现阶段,主要是看,单位的规章制度里面是如何规定旷工解雇的。
那以前法律规定的是连续旷工15天以上,现在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是连续旷工3天以上可以解雇,合法吗?
从目前司法实务的裁判动向来看,基本上,只要单位的规章制度是依民主程序制定而且公示或告知劳动者了,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的是连续旷工3天以上可以解雇,劳动仲裁或法院基本上会支持单位的。
那单位规定连续旷工2天可以解雇,合法吗?
我们看到,实务中,有些案件,法院就支持单位了,毕竟,很难说,这个规定就违法了,或者说这个规定就不合理了。但是,有些案件,也会判单位败诉,法院认为,这个规章制度太严苛了,不合理。 所以,我们HR要制作规章制度规定旷工解雇天数的,至少不要低于3天吧,这样才有基本胜诉保证。
那如果规章制度没规定呢,员工连续旷工3天以上了,单位能不能解雇呢?
在深圳,基本上法院还可以支持单位,因为法院认为,作为劳动者,有出勤提供劳动的义务,现在劳动者连续旷工3天以上了,就是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
在其他地区,结果就会两极分化了,支持单位和支持员工的裁判结果都有。
所以,亲,一个规范的企业,规章制度还是要有的啊!
五、辞退员工,员工依旧来上班,如何事前防范?
从法律上来说,单位辞退员工了,则双方的劳动关系就不存在了,员工就无需提供劳动,单位也无需支付工资。即使员工来上班的话,鉴于双方之间不存在着劳动关系,则单位也无需支付工资,因为,支付工资的前提条件是存在着劳动关系。
但是,在个别时候,裁判者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基于员工提供劳动了,也可能会裁决单位支付一些劳务报酬,这种可能性也是存在的。
所以,我们要防这种可能性发生。
我建议,大家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增加这么一个条款:
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在对方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记载的劳动合同解除日当日(如无解除日期,则视为该通知书送达当日为劳动合同解除日)24小时之后,乙方不得再进入甲方的工作场所
从事与甲方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否则,视为在甲方明确拒绝的情况下,乙方为甲方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的情形成立。
有了这么一个条款,劳动者,你想上班就上班吧,反正,离职之后的工资,公司依据该条款的约定是不会给你结算的了。
六、本案应如何处理?
不写一下这一点,估计别人真的说我瞎BB了,我都说了,瞎BB就瞎BB,哈哈。
1、取得员工连续旷工5天的证据。
目前来看,只有找员工谈话做视听(录音录像)取证了,在谈话中,要把员工连续旷工的事实来确定下来,最好是获得员工在谈话中的确认。当然,也可以尝试一下,让员工自己写检讨信,但个人觉得成功的可能性不大。
2、在第1点做到的情况下,单位辞退该员工,当然,辞退要走的通知工会的流程还是要走到,并将该辞退决定通知到员工,如何通知到员工,可以参考“二”。
3、该员工坚持上班的,明确告知他,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结束了,公司拒绝你为公司提供劳动,如果你单方面提供劳动的,公司会视为你的行为属于无偿为公司提供劳务的帮工情形,公司不会支付一分钱工资,当着员工的面,做录音录像,引导员工走法律途径解决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