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山新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2020-06-30 10:19

各有关单位:

《坪山新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经新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发展和财政局反映。 特此通知。

深圳市坪山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5年9月7日

坪山新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 据】 为规范设立和运作新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新区创业投资企业,促进新区中小微型企业长远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39号)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 义】 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新区财政出资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其宗旨是通过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产业领域的投资,重点投资于处于种子期、初创期的中小微型创新企业。

第三条 【规 模】 引导基金总规模由新区管委会确定,资金来源为新区财政专项资金,由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根据子基金设立及运营中实际资金需求向新区财政申请划拨注入。引导基金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应在保值基础上实现滚动式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四条 【决策机构】 设立坪山新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引导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领导小组由新区分管财政的领导任组长,分管发展和财政局、经济服务局、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领导任副组长,发展和财政局、经济服务局、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负责人任成员。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确定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

(二)负责引导基金参股和投资退出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三)审查批准引导基金投资、管理、风险控制、退出和考核等相关管理制度;

(四)对引导基金运作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金资产情况进行评估; (五)审议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的年度投资计划、投资运作报告、资金使用报告。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适时设立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

第五条 【执行机构】 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引导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代表新区管委会作为参股子基金(由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基金统称为引导基金子基金)出资人,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执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引导基金相关管理制度,执行领导小组的决议;

(二)编制引导基金年度预算与年度决算,发布年度引导基金申报指南; (三)负责征集并受理子基金合作申请,对拟参股投资的创投机构或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并组织专家评审,在审慎评估基础上提出初审意见和投资方案;

(四)将尽职调查报告和初审意见及投资方案报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实施,并对投资形成的股权等相关资产及投资项目进行后续管理;

(五)根据实际需要,向子基金派驻观察员,参与子基金的重大决策和监督其投资方向;

(六)与子基金共同确定托管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 (七)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运行管理,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引导基金运行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八)执行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咨询机构】 当新区引导基金设立子基金达到3个(含3个)或子基金总规模超过5亿元时,应设立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以及社会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为单数。评审委员会负责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章 运作方式

第七条 【运作原则】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原则进行投资运作。

第八条 【运作方式】 引导基金主要采取母基金参股方式运作,吸引社会资本在新区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或通过增资方式参与现有创业投资基金。由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基金统称为引导基金的子基金。引导基金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

第九条 【运作要求】 引导基金对参股投资子基金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投资规模。引导基金原则上以引导为主,以较小的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引导基金的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0%,且不成为子基金的第一大出资人;对于政府鼓励发展的产业,经领导小组批准可适当放宽参股比例,但不超过30%。

(二)基金投向。子基金应重点投资于新能源、生物、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文化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机器人、生命健康等未来产业领域。其中,子基金存续期内,原则上投资于新区注册企业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子基金注册资本的50%,投资于新区中小微型企业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对该子基金出资额的两倍(中小微型企业的标准参照《关于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10〕278号)中规定的可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所投资企业的标准),但根据新区中小企业实际情况,且对于子基金管理团队为优秀的大型国企,经新区领导小组批准可适当放宽在新区的投资比例。

(三)存续期限。子基金的存续期限原则上为7-10年。

(四)委托管理。子基金法人治理结构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委托专业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子基金的日常投资运作和管理。

(五)设立方式。子基金可以选择公司制或合伙制形式设立,须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运作。

第十条 【基金备案】 子基金应在完成工商登记或工商变更后1个月内,到发展和财政局(金融办)申请备案,并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备案】 子基金应在完成项目投资事项后1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进行项目备案,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每半年将项目统计报表报领导小组。

第十二条 【财务监管】 子基金应在每年7月和次年1月向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提交上半年和上年度子基金业务运作报告;每年4月前提交上年度经审计的子基金财务报告和银行托管报告。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视工作需要可委托专业机构对子基金进行审计。

第四章 审议程序

第十三条 【机构甄选】 引导基金按照以下程序甄选参股投资的创投机构: (一)公开征集。按照领导小组批准的引导基金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责向社会公开征集引导基金参股投资的创投机构。

(二)尽职调查。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对申请人主体进行尽职调查,并初步分析申请人的投资方案,同时组织专家进行初审,向领导小组提交尽职调查报告及出具专业初审意见。

(三)社会公示。对初审合格的拟参股投资的创投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发现问题,一经核实,予以终止审议程序。

(四)最终决策。领导小组根据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提交的报告及初审意见,对引导基金投资方案进行最终决策。

(五)方案实施。经领导小组决策通过的投资方案,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组织实施。原则上引导基金分期出资款项在其他出资人的分期出资款项实际到位之后,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按程序拨付至子基金账户。

第十四条 【项目公示】 引导基金应建立项目公示制度,对参股子基金所投资的项目在新区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发现问题,一经核实,予以终止实施有关投资项目。

第十五条 【机构准入】 申请与引导基金合作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合格的运营资质:实收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子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是已经运行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或是为申请引导基金参股投资而专设的投资管理机构,但应在申请前完成注册,且该新设子基金管理机构应是原管理机构的全资或参控股子公司,以确保管理团队的延续性;

(二)完整的管理团队: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成员无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三)充分的募资能力:管理团队实际管理的基金总规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且投资进度超过70%;

(四)丰富的投资经验:管理团队有5个以上作为项目主投方的投资案例; (五)完善的管理机制:管理团队具备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独立的投资决策机制,健全的创业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完备的投资管理制度和完整的投资档案体系,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六)良好的管理业绩:管理团队有3个以上的投资上市成功案例。 第十六条 【子基金设立】 申请引导基金出资参股新设立子基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子基金必须注册在坪山新区;

(二)每支子基金募集资金总额原则上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三)社会出资人已落实,并保证资金在基金组建时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子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银行已确定;

(四)子基金所有出资人均以合法的自有货币资金认缴出资,除组成子基金管理公司的创投机构外的单个机构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单个自然人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子基金出资人数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五)子基金管理机构须对子基金实缴出资,具体出资比例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且不低于1%;

(六)子基金管理机构已经具有一定数量的项目储备并制定了第一阶段的投资计划。

第十七条 【增资条件】 申请引导基金对现有创业投资基金进行增资的,除需符合新设立子基金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创业投资基金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开始投资运作,设立时间不超过6个月;

(二)创业投资基金全体出资人首期出资或首期认缴出资已经实际缴纳,且不低于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0%;

(三)创业投资基金全体出资人同意引导基金平价入股(入伙),并同意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相应修改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

第五章 退出方式

第十八条 【一般退出】 引导基金的一般退出情形包括:

(一)引导基金参股投资形成的股权,通过深圳市联合产权交易所挂牌退出;

(二)参股子基金到期清算,引导基金以所持出资比例分配本金和收益;参股子基金发生破产清算,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执行。

第十九条 【直接退出】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可无需子基金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

(一)子基金组建方案经批准后超过一年,子基金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二)引导基金出资资金拨付子基金账户超过一年,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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