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山新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

2020-06-30 10:19

(三)子基金未按照子基金章程、合伙协议或其他约束性文件之约定投资的;

(四)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子基金发生实质性变化,已经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及第十七条规定的。

第六章 激励机制

第二十条 【一般性激励】 引导基金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按子基金章程约定向子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管理费直接从引导基金与其他出资人的出资款中扣付。年度管理费一般不超过子基金所管理的引导基金资金总额2%,具体比例与方式在子基金委托管理协议或有限合伙协议中明确。

第二十一条 【收益分配】 在子基金存续期间,引导基金与其他出资人之间的收益分配方式根据子基金的具体情况设定,具体分配方式在子基金委托管理协议或有限合伙协议中明确。

第七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 【禁止条款】 子基金应在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指出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投资于已上市企业(持有企业上市前未转让股份及配售部分除外); (二)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房地产等业务; (三)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基金或投资性企业;

(四)投资于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五)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赞助、捐赠等;

(六)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七)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八)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的形式募集资金; (九)存续期内,投资回收资金再用于对外投资; (十)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三条 【闲置资金处置】 子基金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 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观察员】 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担任子基金观察员,观察员不干预子基金日常经营和管理,但有权参加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享有投票表决权,享有查阅子基金档案文件,监督子基金按照相关协议及本办法规定的引导基金政策目标要求进行投资运作。

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子基金运作事项,以及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情形的子基金运作事项,子基金观察员有权就该运作事项向子基金董事会或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出否决建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解 释】 本暂行办法由坪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生效时间】 本暂行办法自正式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第二十八条 【办法修订】 本暂行办法的修订由财政部门和执行机构共同研究提出,报新区管委会审定。 名词解释:

种子期项目一般指符合如下条件的项目,即:拥有原创的前瞻性技术或富有创意的商业模式,项目主体尚未设立或刚设立但尚未有营业收入或盈利,所需融资额相对较少。

初创期项目一般指符合如下条件的项目,即: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该类项目的条件可视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尽职调查指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需对子基金管理机构的运营资质以及投资方案进行调查审核。

重大决策事项指本办法中第九条运作事项,即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管理机构的运作要求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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