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汉滨区委组织部 汉 滨 区 财 政 局 汉 滨 区 民 政 局
关于认真做好汉滨区离任村、社区(居委会)党支部书记、主任生活补贴发放申报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办事处党委,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区委和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建立健全党内激励保障、关怀帮扶机制,解决离任村、社区(居委会)党支部书记、主任生活困难,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陕发[2008]18号)精神和省、市组织部长会议要求,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民政局结合我区实际,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制定了《汉滨区离任村、社区(居委会)干部生
活补贴发放管理办法》,现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
印发给你们。请各乡镇党委、政府积极做好学习宣传贯彻工作,严格按照此〈办法〉要求,认真做好离任村、社区(居委会)党支部书记、主任生活补贴申报、审批工作。于2009年7月30日前将《汉滨区离任村、社区(居委会)党支部书记、主任生活补贴发放审批表》、《汉滨区离任村、社区(居委会)党支部书记、主任生活补贴发审批花名册》报区委组织部基层办。
附:1、《汉滨区离任村、社区(居委会)党支部书记、主任生活补贴发放管理办法》
2、《汉滨区离任村、社区(居委会)党支部书记、主任生活补贴发放审批表》
3、《汉滨区离任村、社区(居委会)党支部书记、主任生活补贴发审批花名册》
中共汉滨区委组织部 汉 滨 区 财 政 局 汉 滨 区 民 政 局
2009年7月8日
汉滨区离任村、社区(居委会)党支部书记、
主任生活补贴发放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建立健全党内激励保障、关怀帮扶机制,解决离任村、社区(居委会)党支部书记、主任生活困难,稳定现任村、社区(居委会)干部队伍,调动和激发基层干部工作积极性,根据中、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补贴对象:纳入生活补贴发放范围的是:已离任的村、社区(居委会)党支部书记、主任。享受离任村、社区(居委会)党支部书记、主任生活补贴的对象需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1949年10月1日以后连续担任村干部15周年以上且从村、社区(居委会)党支部书记,村(居)委会主任职位上正常离任的。
2、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现仍健在,且户口仍在汉滨区的。
3、经村、社区(居委会)、乡(镇)办和区级逐级审查并在其区域内公示无异议的。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享受离任村、社区
(居委会)党支部书记、主任生活补贴:
1、因工作不力被撤职的; 2、因违纪被撤职或罢免的;
3、因违法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5、离任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属国家公职人员的。
第三条 补贴标准:离任村、社区(居委会)党支部书记、主任生活补贴以连续任职时间为基数,划分为4个档次,具体如下:
1、任职15至19周年,每人每月补贴30元,年补贴360元。
2、任职20至24周年,每人每月补贴40元,年补贴480元。
3、任职25至29周年,每人每月补贴50元,年补贴600元。
4、任职30周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补贴60元,年补贴720元。
第四条 本人申报。符合条件的离任村、社区(居委会)党支部书记、主任,由其本人向村、社区(居委会)党支部和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及
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一式两份。
第五条 村、社区(居委会)初审。村、社区(居委会)党支部和村(居)委会接到申请后,按照发放补贴条件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汉滨区离任村、社区(居委会)干部生活补贴发放审批表》(一式五份),由申请人填写,经村、社区(居委会)党支部,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后,随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一并报乡镇办党委、政府。
第六条 乡镇办审核。乡镇党委、政府落实专人对各村上报的离任村、社区(居委会)干部生活补贴对象逐一进行核实,并在所在村、社区(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符合补贴条件的由党委、政府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后将村干部审批材料报区委组织部,社区(居委会)干部审批材料报区民政局。
第七条 区级审定。经乡镇核实的上报材料由区委组织部会同财政、民政部门进行审查,对符合补贴条件的确定补贴标准,并将认定的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反馈乡镇办党委、政府。
第八条 社会公示。经区级审定后,对享受补贴的对象名单及补贴标准在区政府网站和乡镇办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接受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