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认定批复。经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办党委、政府将批准享受补贴的离任村、社区(居委会)党支部书记、主任花名册报送区委组织部批复。审批表一式五份,区委组织部、财政局、民政局、乡镇办、村各存档一份。
第十条 资金发放。离任村、社区(居委会)党支部书记、主任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由区财政局具体负责,各乡镇办建立管理档案。离任村、社区(居委会)干部生活补贴每半年发放一次。每年6月5日和12月5日前,由各乡镇办会计核算中心填报《汉滨区离任村、社区(居委会)党支部书记、主任生活补贴发放名册》,经区财政局审核后,在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将资金按名册汇入离任村、社区(居委会)党支部书记、主任生活补贴“一折通”个人帐户,离任村、社区(居委会)党支部书记、主任直接到所在乡镇办的信用社凭折领取生活补贴。
第十一条 对每年新增符合补贴条件的离任村、社区(居委会)党支部书记、主任,由各乡(镇)办党委、政府按以上程序,每年10月份组织申报一次,由区委组织部、民政局、财政局审批。
第十二条 享受生活补贴的离任村、社区(居委会)党支部书记、主任必须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协助村、社区(居委会)现任干部完成上级党组织交给的
各项任务。对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其他严重错误,受到开除党纪处分、治安拘留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由乡镇办党委、政府调查核实后报区委组织部审查批准,从批准当月起停发生活补贴。
第十三条 离任村、社区(居委会)党支部书记、主任死亡后,各乡镇办要在当月内上报,并从下月起停发其生活补助。
第十四条 各乡镇办党委、政府应每年对享受离任村、社区(居委会)党支部书记、主任生活补贴名册核查一次,及时办理增加和取消手续,对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人员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汉滨区离任村、社区(居委会)党支部书记、主任生
活补贴发放审批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家庭 住址 卸任时 职务 民族 是否党员 连续任职 年限 个人简历 享受生活补助标准 受过何种奖励或处分 村、社区(居委会) 初审意见 乡镇党委审核意 见 区组织部区民政局 区财政局 审定意见 备注:此表一式五份,村委会、乡镇政府、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