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主体地位的理论内涵及实践意义

2020-06-30 10:30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 思想政治理论课部,湖南 长沙 410205) 摘 要:党员主体问题是马克思主义党的建设中的基本问题,坚持党员主体地位是马克思主义党的建设的基本原则。党员主体地位包含党员的主体意识、党员是党内权力的主体、党员是党内行动的主体三重含义。党员主体地位理论的提出,是科学发展观在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指导作用的具体体现,是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新基石,有利于广大党员更好地履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加强党员主体意识教育和主体能力的培养、从制度上保障党员各项权利的落实,是实现党员主体地位的重要条件。 关键词:党员;主体地位;理论内涵;实践意义

中图分类号:D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1)10-0057-05

将“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作为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增强党的团结统一的重要举措,是党的十七大对党建理论的一个重大突破和创新。深入研究并把握党员主体地位的理论内涵及实践意义,对于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进一步推进党内民主建设,营造党内民主讨论氛围,创造党内和谐的工作环境,永葆党的先进性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坚持党员主体地位是马克思主义党的建设的基本原则

无产阶级政党创始人马克思、恩格斯在创建世界上第一个共产党组织——共产主义者同盟时就明确指出,这个组织不是少数政客或政治家为少数人谋取利益的政治团体,而是绝大多数人、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先进政治组织。《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所规定的政党组织原则与组织制度,内在地表达了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主体地位,如规定同盟的各级组织和领导人都由定期选举产生,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领导人员;所有盟员一律平等,“任何一个身居高位的人,都无权要求别人对自己采取与众不同的温顺态度”[1],同盟内一切事务都由盟员或通过代表来处理;代表大会是全盟的立法机关和最高权力机关;中央委员会是全盟的权力执行机关,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同盟各支部要经常开会讨论工作,有关重大问题要提交全体盟员讨论等等。这些规定说明,党员是党内权力的终极所有者,与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及其领导者之间形成的是地位上的平等关系、权力上的授受关系。这一关系决定了党员是党的主人,是党内生活的主体,对党的建设与发展具有决定性作用。可见,坚持党员的主体地位是马克思、恩格斯在创建无产阶级政党过程中强调的一个重要原则。列宁也十分重视党员主体问题,他曾指出:“俄国社会民主工党是民主地组织起来的。这就是说,党内的一切事务是由全体党员直接或者通过代表,在一律平等和毫无例外的条件下来处理的;并且,党的所有负责人员、所有领导成员、所有机构都是选举产生的,必须向党员报告工作,并可以撤换。”“现在整个党组织是按民主原则建立的。这就是说,全体党员选举负责人即委员会的委员等等,全体党员讨论和决定无产阶级运动的问题,全体党员确定党组织的策略方针。”[2]还强调,“应该努力做到对代表大会的决定进行最广泛的讨论,应该要求全体党员以十分自觉的、批判的态度对待这些决定。”[3]党员只有直接而广泛地参与党内的事务,党员的主体作用才能很好发挥。 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党员主体地位,发挥党员的积极作用以提高党组织的战斗力。早在民主革命时期,毛泽东就指出:“处在伟大斗争面前的中国共产党,要求整个党的领导机关,全党的党员和干部,高度地发挥其积极性,才能取得胜利。”[4]1945年党的七大通过的党章第一次规定了党员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党员有在党的会议和刊物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的实施问题之自由的切实的讨论的权利;有党内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有向党的任何机关直至中央提出建议和声明以及在党的会议上批评党的任何工作人员的权利。刘少奇在强调党的纪律的同时也指出:共产党的纪律,是建筑在自觉基础上的,不可以把党的纪律变成机械的纪律,变成限制党员自动性与创造精神的所谓纪律,应该使党员的纪律性与创造精神结合起来,共产党员的这种创造性与自动性,我们不独不反对,而且应该大大提倡。党反对没有纪律性的、向党闹独立性的倾向,但提倡与奖励每个党员在党的方针下独立思考问题、独立进行工作的创造精神。在

1956年党的八大上,邓小平在《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指出:草案把在工作中充分发挥创造性,作为党员的一项权利规定下来,是有原则意义的。这个规定,不但可以大大激发广大党员在党的纪律所允许的范围内,在工作中充分集中群众智慧,运用独立思考,实事求是地、创造性地解决问题,而且可以使许多惯于墨守成规、惯于不尊重党员群众创造性的领导人员,学会改变自己的作风从而促进党内民主的高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实践的推进,经济领域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使人们的主体意识不断增强,党员对自身的主体地位与主体权利也更加重视。党的十二大规定了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的十三大从健全党的集体领导制度、改革和完善党的选举制度等方面对加强党内民主制度建设作了阐述。党的十四大和十五大报告都提出要进一步疏通党内民主渠道,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江泽民明确提出“要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为重点,从改革体制机制入手,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党的十六大报告把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作为发展党内民主的基础,并通过修改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一系列措施来落实和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2004年正式颁布《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对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等各项权利作了更加具体、规范的规定,对党员权利的保障措施作了进一步完善,对党的各级组织、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应承担的责任作了明确界定,使党员的主体地位有了制度保障。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5周年的讲话中,胡锦涛总书记明确提出,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和党的活动主体。在2007年6月25日的重要讲话中,胡锦涛总书记再一次强调指出,要继续积极稳妥、扎实有效地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党员主体地位,完善党内民主制度。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指出:“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5]在党的历史上第一次把“党员主体地位”写进党的代表大会报告,标志着党的建设理念的重大发展。 二、党员主体地位的理论内涵

党员主体地位指广大党员是党的一切活动的主体,在党内生活和党的社会实践中居于主动的、积极的、主导的、决定的地位。具体包含了三重含义:党员的主体意识、党员是党内权力的主体、党员是党内行动的主体。

党员的主体意识指党员能否正确参与党内事务、认真履行义务、积极行使权利的素质和能力,亦即党员能否参与党内事务和党的实践的主体条件,是发展党内民主的基础和前提。这种素质和能力能使党的各项建设和各种活动始终以党员为主体来展开,党内事务充分体现广大党员的意志,党内民主高度发展,党内和谐充分实现。一般来说,党员主体意识包括党员内在的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权利能力和义务能力两大基本内容。成熟的党员主体意识,是二者的辩证统一,形成的是一种“公利”意识和能力为主导的主体意识。这种“公利”意识和能力是党员能够建设性地参与党内事务、正确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义务的主观条件。党员主体地位,实际上是由党员的“公利”意识和“公利”能力发育的程度决定的,这是决定党之所以为党、党员之所以为党员的基本条件。与此相对应,党员也有“私利”意识和“私利”能力,但这种意识和能力主要与党员私人的社会生活相关,不是实现党员主体地位的主体条件。在党内,如果多数党员未能意识到自己的主体地位,简单地将党的组织作为党内政治生活的唯一主体,习惯于一切交由上级决定,按领导意图办事,凡事寄希望于党组织的认识、觉悟与推动,自己主动参与党内事务的积极性不够,缺乏对党的事业负责任的主人意识,对于党章赋予每一个党员的民主权利,表现出不珍惜、不运用的态度和行为,面对党内出现的侵害民主权利的人和事,不是据理力争,而是选择忍受和默认;党员的素质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文化理论水平不高,缺乏党内民主修养,行使党员权利的能力不够,都将影响党员主体作用的有效发挥。

党员是党内权力的主体指党的各级组织、领导机关及其领导者是党内权力的受托者,其权力

来源于相应范围内的党员。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程度,决定着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首先,党员是党的组织的主体。党是有组织的整体,党员必须通过组织发挥作用,党员的主体作用是在组织内的主体作用,组织是党员发挥作用的平台,也是发挥作用的重要保证,离开了党的组织,党员的主体作用难以得到有效发挥。“党员”这个概念本身就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指一个个具体的党员,即党员个体;另一方面,又是指党员队伍,即党员整体。作为党员个体,他是党的肌体的细胞;作为党员整体,在一定意义上说也就是党。党员是党的组织的主体,强调的是一种主体性的关系。在这里,每一个党员都可以在认识党的组织、健全党的组织、完善党的组织、影响党的组织、发挥党组织的作用方面发挥自己的作用,都应该在党的组织中居于主体地位。其次,党员是党内权力的拥有主体。政党作为党员为着共同目标和利益而聚合的层级组织,必然存在着大量的组织权力。对于执政党来说,这种党内权力又可以通过法治程序转化为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对执政权力的追求和力求运用各种权力实现党的目标和纲领,正是政党存在和发展的不竭动力源泉。政党一经成立,就和权力结下了不解之缘。米歇尔斯认为,“正是组织使当选者获得了对于选民、受托者对于委托者、代表对于被代表者的统治地位。组织处处意味着寡头统治”。党员作为人民群众中的先进分子,作为他们在党内的利益代表,也同时承担着替他们行使这种权力的义务,因此党员是党内权力的最终拥有者,是党的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的必然要求。从无产阶级政党的发展历程来看,世界上第一个无产阶级政党即共产主义者同盟成立时,就把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作为主要原则。同盟盟章明确规定:“所有盟员一律平等,他们都是兄弟。”恩格斯指出,共产主义者同盟“本身是完全民主的,它的各委员会由选举产生并随时可以罢免,仅这一点就已堵塞了任何要求独裁的密谋狂的道路”[6]。从中国共产党来看,党的各级组织是由党员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组织的领导集体和领导干部是由党员选举产生的。党章在规定党员必须履行八项义务的同时,又明确规定了党员享有的八项权利,这体现了党对每一个成员最终享有党内各项权力的确认。2004年9月22日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明确了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集体来自于党员的授权组成,党员对他们履行授权情况有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的最终权力。

党员是党内行动的主体指具有主体意识的党员,始终把振兴党的事业视为自己的责任,把发挥主体作用视为神圣的权利,对党的事业自觉认同、自觉参与、自觉奋斗,在团结带领广大群众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中发挥积极作用。首先,党员是党的生活的主体。党的生活实际上就是党内的各种活动,包括党的小组会、支委会、支部党员大会、党委会、党组会、党代表大会和党代表会议、党内选举、党的民主生活会、上党课、阅读党刊和党内文件、听取党内报告,以及党内的其他政治活动,等等。《党章》明确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我们通常所说的党的组织生活,主要是指党员参加所在支部的党员大会和党小组会,以及单独召开的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党的生活的主体当然就是广大党员,离开党员这个主体,党的生活也就不存在了。其次,党员是党的建设的主体。党肩负着神圣的历史使命。她要完成自己的历史使命,就必须不断加强自身建设,以适应时代和实践发展的要求。思想理论建设、组织制度建设、作风建设是党的建设的基本方面。无论哪方面的建设,从根本上说都是以党员为主体的。通过党员这个主体的努力推进党的建设,也通过党的建设改善和强化党员这个主体。思想理论建设是党的一项根本建设。要推进党的思想理论建设,永葆党的先进性,就“必须始终抓好保持和发展党员队伍的先进性这个基础工程,必须始终抓住党员队伍这个主体,充分依靠全党同志共同努力”。[7]组织制度建设是党的建设的重要保证。只有继续并始终“坚持党员主体地位”,才能使党的创造活力充分发挥。优良的党风是凝聚党心民心的巨大力量。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

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党员在选举出他们的代表执掌党组织权力并推荐到国家政权机关任职后,并不是党员行使主体权力的终结,而是要继续对他们选举的代表进行经常全面的监督,防止代表滥用党员的授权,防止组织权力导致领导干部的腐败和权力行使价值取向的异化。党员应坚持自己的主体地位,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充分发挥其主体作用。再次,党员是党的事业的主体。中国共产党的最终奋斗目标即最高纲领是实现共产主义,这是八十多年来始终不变的。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各个历史阶段,我们党又有每个阶段的最低纲领。最低纲领是根据革命或建设的不同发展阶段的客观实际有所不同,如新民主义革命时期,党的最低纲领是:消除内乱,打倒军阀,建立国内和平;推翻国际帝国主义的压迫,达到中华民族完全独立;统一中国为真正的民主共和国。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主要包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文化三个方面的内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就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基础上,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就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为目标,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最高纲领和最低纲领是统一的。如果只有最高纲领,而没有为实现最高纲领而奋斗的阶段性的最低纲领,那么这个最高纲领就是空想,就是一个虚无飘渺的东西;如果只有阶段性的最低纲领,而没有最高纲领,那么我们将失去前进的方向和动力。毛泽东曾讲过:“现在的努力是朝着将来的大目标的,失掉这个大目标,就不是共产党员了。然而,放松今日的努力,也就不是共产党员。”共产党员从入党那天起,就立誓要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就把自己的一切同党的事业融合在一起,因此,党的事业也就是广大党员的事业,是每一个党员的事业。党员当然也就是党的事业的主体。 三、党员主体地位理论的实践意义

“党员主体地位”理论的提出,标志着我们党对自身建设规律的认识达到了一种新高度,是党的建设理论的新发展、新突破,将对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乃至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一)“党员主体地位”理论的提出,是科学发展观在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指导作用的具体体现

科学发展观是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在继承和发展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发展的重要思想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它进一步回答了什么是发展、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等重大问题,体现了我们党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最新认识,因而对新世纪、新阶段的发展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把人作为发展的前提、发展的目的、发展的动力和发展的标准。从党的建设的价值角度看,提出并强调党员主体地位正是以人为本理念在党的建设领域的具体体现和展开,是以人为本在党内生活中的集中体现,是坚持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坚持党的根本性质和根本宗旨的必然要求。党员主体地位,强调的是广大党员在党内生活及党的实践中居于主导的、决定的地位,即党的建设必须以党员为根本为中心,以党员人人平等为原则,把实现党员利益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目标,尊重党员的人格和权利,其根本要求和主要体现是广大党员有明确的主体意识,党员的民主权利能够得到充分的实现和保障,党内事务能够充分体现党员的意志,党的领导和党的各项建设的各项活动始终以党员为主体展开。具体来讲,党员主体地位特别强调了党的建设的价值取向和实践方位的两个方面:一是党的建设不应以组织或领导为本,而必须以党员为本、以党员为中心,充分发挥党员在党的建设中的主体作用,依靠党员推进党的建设,尊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创新精神,充分调动广大

党员在党的建设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二是党的建设还应当以构成党的肌体的一个个具体党员权利为本。党员是党的主人,是党的建设的主体,以党员为本只有落实到个体那里,才具有现实意义。要始终以促进党员的全面发展和党员整体素质的提高为根本,为党员素质的提高和先进性作用的发挥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制度保障。总之,就是要始终做到“把科学发展观作为检验党的建设的重要标准,对符合科学发展观的事情就全力以赴地去做,对不符合的就毫不迟疑地去改,努力使党的建设各项工作都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经得起实践、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二)“党员主体地位”理论的提出,是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新基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是改革创新的事业。党要站在时代前列带领人民不断开创事业发展新局面,必须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自身建设,“把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作为主线,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贯彻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以坚定理想信念为重点加强思想建设,以造就高素质党员、干部队伍为重点加强组织建设,以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为重点加强作风建设,以健全民主集中制为重点加强制度建设,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使党始终成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求真务实、改革创新,艰苦奋斗、清正廉洁,富有活力、团结和谐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而坚持党员主体地位,发挥党员主体作用,是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基石。

坚持党员主体地位是永葆党的先进性的基础。先进性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本质属性,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生命所系、力量所在。这就决定了永葆党的先进性是马克思主义政党自身建设的根本任务和永恒课题。党的先进性体现于党的指导思想、奋斗目标、方针政策、组织原则、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干部能力、党员素质等诸多方面,而党员是构成党的肌体的细胞和党的活动的主体,其先进性程度如何,直接影响着党的先进性。没有广大党员积极参与党内政治生活,并在其中发挥主体作用,党在思想上的先进性就缺乏物质依托,组织上的先进性就没有构成要素,实践上的先进性就没有行动的主体,总体的先进性也就难以具体体现。只有每个党员都能自觉地使自己的思想、言论、行动切实符合党的先进性要求,成为名副其实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我们党才能永葆先进性。坚持党员主体地位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关键。党的执政能力是党的先进性的具体体现,其高低直接关系到党的执政地位的巩固与否,因此,党必须不断提高与其执政地位相适应的执政能力。从党自身来讲,党的执政能力来自于包括党的领导干部在内的党员的能力和党的组织体系的整体能力两个方面。无论从哪个方面来看,坚持党员主体地位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党员主体意识是提高党员个体能力和党的整体能力的内在动力,党员只有具备对党的事业的自觉认同、自觉参与、自觉奋斗的主体意识,才能提高自身的执政能力,才能为提高党的整体执政能力积极主动地作出贡献。而党员主体意识来自党员主体地位的确立,党员只有在实践中切实感受其主体地位,才能自觉参与党内政治生活,努力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三)“党员主体地位”理论的提出,有利于广大党员更好地履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一个政党的宗旨,是其建立、存在和一切活动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立党为公还是立党为私,是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还是只为少数人谋利益,这是无产阶级政党同一切剥削阶级政党的根本区别。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过去的一切运动都是为少数人的或者为少数人谋利益的运动。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同剥削阶级及其政党相反,共产党不是把人民群众当作自己的工具,而是自觉地把自己当作人民群众在特定历史时期完成特定历史任务的一种工具。共产党要想保持自己的性质,担负起自己的历史使命,就决不能是一个只代表少数人利益的狭隘的宗派集团,而应该成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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