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北调安全生产规章制度(4)

2020-06-30 10:35

中水十六工程局南水北调TJ2-4标施工项目部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签定证、专用发票),并统一由机电物资部保管存档。

4)严格执行防护用品进场验收制度,杜绝假冒伪劣防护产品流入施工现场,一经发现坚决取缔销毁。

5)经验收合格后的防护用品,项目部根据职工的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配备个人使用和公用性劳动防护用品,并做好发放记录。

6)项目部应教育和监督职工在上岗时正确穿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对公用或备用的劳动防护用品指定专人维护和管理,定期进行检查。

7)劳动防护用品应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使用,使用失效或超过使用期限应立即更换。因管理不善致使防护用品霉烂变质或久时未用,在使用前因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测,不合格的进行报废。

十三、事故调查处理

一、人身事故

1)、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为工程项目人身伤亡事故:

(1) 由企业直接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含企业招用的临时农民工,以下均简称职工)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急性中毒造成的伤亡,下同)。

(2) 职工在施工区域内(包括修配场、设备材料场、库房、车库等)从事与施工有关的工作所发生的人身伤亡。

(3) 借调外单位职工到本项目部工作发生的人身伤亡。

(4) 聘用停薪留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以及病、事假,公休假职工到本项目部工作发生的人身伤亡。

(5) 职工或雇用外单位人员利用业余时间,采取承包形式,完成本项目部临时任务所发生的人身伤亡。

(6) 项目部发生火灾和其它突发事故及在扑救火灾和其它突发事故抢险过程中造成本项目部职工的人身伤亡。

(7) 职工乘坐本项目部交通工具在外执行任务,参加集体活动或上下班途中发生由本项目部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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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本项目部承建的工程项目,给其他协作单位,在工程承包上构成承发包关系的分包单位职工在施工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9) 两个及以上企业在同一施工区域从事施工活动,发生由本项目部负主要责任的本项目部或非本企业人员的人身伤亡。

2)、 人身事故分类: (1) 记录事故

a、 职工受伤,但伤情甚微,未造成歇工或歇工未满一个工作日的事故。 b、 已发生的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未造成人身伤害的未遂事故。 c、 已发生的性质恶劣、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严重未遂事故。

(2) 轻伤及轻伤事故

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失,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3)重伤及重伤事故

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重伤范围按原劳动部“(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文”颁发的《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执行。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的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4)一般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 较大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6)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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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特别重大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注:本条款中(4)—(7)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机械设备事故

1)、施工机械原因引起的机械损失、人员伤亡或其它灾害,造成的机械损失,均定为企业的机械设备事故。 2)、 机械设备事故分类: (1) 记录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2千元以上不足万元的事故或经济损失不足以上数额,但性质严重的未遂事故。 (2) 一般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不足300万元的事故(包括经济损失不足以上数额,30天内不能修复的事故)。 (3) 重大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事故(包括经济损失不足以上数额,60天内不能修复或原机械修复后不能达到原来铭牌出力的事故)。 (4) 特大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 三、 火灾事故

1)、 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对工程设备、建筑物、项目部财产及职工、家属等人员的人身、财产造成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灾害,均定为火灾事故。 2)、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亦应定为火灾事故: (1)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燃烧爆炸引起的火灾。 (2) 破坏性试验中引起非实验体的燃烧。

(3) 机械电气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

(4) 车辆以及其他交通工具的燃烧,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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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火灾事故分类

(1) 特大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定为特大火灾:

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2) 重大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定为重大火灾:

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1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 一般火灾,凡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火灾,定为一般火灾。 四、道路交通事故(厂内参照执行)

1)、 是由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定为交通事故。 2)、 交通事故分类: (1) 轻微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不足1千元的事故。 (2) 一般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1千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事故。 (3) 重大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4) 特大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以上,同时重上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五、重大事故的即时报告

1)、项目部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应在1小时内立即用电或传真按管理关系向隶属的上级部门和工程所在地的政府安全监督部门报告,死亡事故还应向所在地的公安部门、检察部门及工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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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项目部发生特大、重大机械事故、特大、重大火灾事故,特大、重大交通事故,应在2小时内用电话或传真按管理关系向隶属的上级部门报告。 3)、 即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 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六、人身事故调查

1)、 特大人身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执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及其相关规定。

2)、 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执行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其相关规定。

3)、 死亡事故由当地政府安全监督、公安、检察、工会等部门会同工程局安监部门和本企业项目法人按责任制规定的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在45天内调查处理结案。

4)、 重伤事故由项目部按责任制规定的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并会同当地政府安全监督部门在45天内调查处理结案。

5)、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在报送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同时,应报送隶属的上级主管部门。并同时报送重、重大事故(重伤事故除外)影像图片资料。

6)、 轻伤事故及人身记录事故由项目部及下属施工队(班组)按责任制的规定组织调查处理。

七、机械设备事故调查

1)、 特大机械设备事故由集团公司或由公司分管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结案。

2)、 重大机械设备事故由公司或分公司管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组并会同安监部门、机电物资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结案。

3)、 一般机械设备事故由项目部安监部门会同机电物资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在30天内调查处理结案。

4)、 机械设备记录事故由发生事故的施工队负责人组织事故调查组织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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