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优质】价值文档首发!
虚开辨析一: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发票中的开具是必须亲自开吗?[税
务筹划优质文档]
关于虚开,最高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是,在这里面的为他人,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里面的“开具”,是不是必须是亲自开具发票呢?
例如:张三与李四没有货物交易情况下,张三让李四虚开增值税专票给自己。这时候,对于张三来说,是属于让他人(李四)为自己虚开专票,对于李四来说,是为他人(张三)虚开专票。
但是假如李四自己没有发票,而是让王五开票给李四,李四再把票送给张三,这时候,李四并未自己亲自开票,而是授意王五开票,是不是因此,就认定李四不属于为他人(张三)虚开增值税专票呢?
如果仅仅从法条字面狭义来理解:“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似乎李四没有货物下为张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个例子里,李四需要自己开具,才构成该条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