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
四、行政诉讼的管辖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1、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2、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3、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4、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三)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1、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
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 3、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四)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七)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行政诉讼的参加人
(一)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三)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四)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五)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六)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六、行政诉讼中的证据 (一)证据的种类
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二)证据规则
1、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2、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3、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七、行政诉讼的起诉及受理
(一)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八、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
(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九、行政诉讼的审理 (一)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二)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三)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四)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 (五)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六)当事人对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十、行政诉讼判决的种类 (一)维持判决
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撤销判决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 (三)履行判决
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变更判决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4、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六)确认判决
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 1、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 【考试复习参考书目】 1、《行政诉讼法教程》(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组织编写)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部分:国家赔偿基础知识
培训要求:应当掌握行政赔偿的范围、行政追偿的内容;了解行政赔偿的概念、构成要件、行政赔偿请求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行政赔偿的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等。 一、行政赔偿的概念 行政赔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
益并造成损害,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由有权机关审理并作出决定或裁判的活动。 二、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一)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且已经造成了损害 三、行政赔偿的范围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的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财产权的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与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一)赔偿请求人
1、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2、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3、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二)赔偿义务机关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4、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5、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6、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五、行政赔偿程序
(一)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二)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三)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四)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五)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六)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八)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九)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行政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一)行政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二)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三)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当
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四)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五)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3、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