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考试复习大纲(8)

2020-07-28 10:46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金融机构的法律责任

1、金融机构违法冻结、划拨的法律责任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的;

(2)对应当立即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不冻结或者不划拨,致使存款、汇款转移的; (3)将不应当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予以冻结或者划拨的; (4)未及时解除冻结存款、汇款的。 2、款项未划人规定账户的法律责任

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由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违法划拨款项二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指令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考试复习参考书目】 1、《行政强制法教程》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组织编写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六部分:行政执法监督基础知识

培训要求:应当掌握行政执法监督的概念、行政执法监督范围、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行政执法监督的意义、行政执法监督的体系、行政执法监督的形式、专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法律责任。

一、行政执法监督的概念

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具有法定监督权限的主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合理有效进行监督的活动。

行政执法监督的核心是审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公正行使职权和严格履行职责,它是整个国家法制监督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行政执法监督的类型 (一)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二)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

(三)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四)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和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 三、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

(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五)行政执法机关行政领导任前考核和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前培训考试情况 (六)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七)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八)行政复议、应诉和赔偿情况 (九)违法行政行为的查处情况 四、行政执法监督的体系 (一)权力机关的监督

由国家权力机关实施的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简称为权力机关的监督。 (二)司法监督

由国家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简称检察监督。由国家审判机关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简称审判监督。检察监督和审判监督合称司法监督。 (三)政府层级监督

由行政机关自己实施的以行政权属关系为基础的行政执法层级监督,简称政府法制监督。 (四)专门监督

由行政机关内部设立的专门机构实施的行政执法监督,即由各级国家监察部门实施的监察监督和由国家审计部门实施的审计监督。 (五)社会监督

以公民和各种社会组织作为监督主体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简称为社会监督。执政党的监督、社会团体的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均属于社会监督的性质。 五、行政执法监督的形式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二)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报告;

(三)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和专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案卷评查;

(五)审查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 (六)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资料; (七)其他监督形式。 六、行政执法责任制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依法确定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对行政执法工作目标实行量化考核的工作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故意或者过失作出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和失职行为。

(二)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利益; 2、贪污受贿,徇私枉法; 3、隐瞒、伪造证据;

4、失职渎职,滥用职权,打骂、刁难群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5、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7、对提出申请、申诉、举报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 8、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三)行政执法机关不得有下列行为:

1、制定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超越法定权限,擅自规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等项目或不按规定报送备案;

2、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申诉、举报不及时受理或拒绝、推诿; 3、不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或无故拖延; 4、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或明显不当;

5、违法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义务;

6、对下属行政执法机构、人员擅自规定罚没款或收费指标;

7、不实施罚缴分离制度,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的奖金和经费挂钩; 8、不及时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或者判决、裁定; 9、任用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10、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县级以上监察、人事、财政、审计等机关,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权限,配合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开展对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检查、指导、评议、考核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工作。 七、法律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依法纠正,并建议有行政处分权的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1、未取得行政执法机关主体资格进行执法活动的; 2、未取得行政执法人员资格从事执法工作的; 3、未建立和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

(二)行政执法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有行政处分权的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不执行规范性文件的公布和备案制度的;

2、不执行新颁布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报告制度的; 3、不执行依法行政工作年度报告制度的;

4、不执行人民政府及其法制工作机构对行政执法争议调处决定的; 5、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或者拒绝报告《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执行结果的; 6、妨碍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行政执法机关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有行政处分权的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 2、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3、妨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4、对申诉、控告、检举者打击报复的; 5、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考试复习参考书目】

1、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2、甘肃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3、甘肃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4、甘肃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七部分:行政复议基础知识

培训要求:应当掌握行政复议的概念、范围和申请;熟悉行政复议的原则;了解行政复议的受理、决定、法律责任。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该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作出该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经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 二、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原则 (二)公正原则 (三)公开原则 (四)及时原则 (五)便民原则 (六)有错必纠原则

(七)保障法律、法规实施原则 (八)司法最终原则,亦称救济原则 三、行政复议的范围

(一)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情形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行政复议中提出审查申请的规范性文件的范围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四、行政复议的申请 (一)申请期限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3、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4、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5、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6、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7、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8、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9、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1)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二)申请人

1、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2、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行

3、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4、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5、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6、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7、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三)被申请人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2、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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