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中国建筑业协会专家委员会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精神,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功能作用,组织专家为行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中国建筑业协会组建专家委员会。
第二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是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科学技术及经济管理界业内人士自愿参加的,具有一定权威性、专业性的非常设研究咨询组织。专家委员会委员分为专家和资深专家。根据需要,每年度组建“中国建筑业协会鲁班奖工程评审专家委员会”、“中国建筑业协会鲁班奖工程复查专家委员会”,“中国建筑业协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评审验收专家委员会”,“中国建筑业协会国家级工法评审专家委员会”、“中国建筑业协会诚信评价工作专家委员会”和招标投标、项目评估、技术鉴定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由直属会员单位和具有一级以上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总工程师、国内建设工程技术领域具有较深造诣的专家学者及高端管理人才组成。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组建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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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科学发展观,发挥多学科、多专业的综合优势,在制订建筑业企业发展战略、研讨科技发展途径、确定施工技术攻关重点,在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的复查、评审,全国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评审验收、国家级工法的评审和中国建筑业企业诚信评价等工作中发挥咨询服务作用,充分体现专家权威性、公正性、诚信度以及科学决策水平,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促进传统产业技术升级,推动建筑业企业科技进步与技术创新。
第二章 专家入选与聘任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秉公办事,乐于奉献;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担任过具有一级资质及其以上建筑业企业总工程师或大型项目的负责人,有丰富的设计或施工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理论知识,在本行业或本专业具有较高的威望和知名度;
(三)主管技术工作期间本单位荣获过省部级以上优秀工程项目质量或技术进步奖项;
(四)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在40岁至65岁之间,能胜任本专业工作(院士以及在行业内具有很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专家除外);
(五)掌握和熟悉国家颁发的本专业设计、施工规范和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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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标准;
(六)热爱协会工作,积极参加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七)资深专家须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应获得过一项国家科技奖或技术专利,并掌握一门外语。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入选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和有关行业协会、国资委管理的建筑业企业推荐,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经中国建筑业协会秘书长会议审定。凡经审定认可的所有专家,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统一颁发聘书,并上网公布。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根据参加活动情况,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充实调整一次。
第三章 工作职能、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的工作职能:
(一)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文化、维护科学道德,普及科学知识,推动建筑业科学技术水平不断提高,进一步促进建筑工程科学技术界的团结与合作,加强队伍建设,激励优秀人才成长;
(二)了解、掌握和研究建筑业科学技术发展动态,及时与中国建筑业协会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沟通、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提供信息服务和工作建议;
(三)受委托参加研究和制订建筑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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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改造政策,技术进步调研等重大技术难点、课题的论证,大型工程招标评标、项目评估、技术鉴定及发展循环经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等工作的咨询服务活动,受委托承担建造师继续教育的授课;
(四)受邀参加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复查、评审,全国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评审验收、国家级工法的评审和中国建筑业企业的诚信评价等工作;
(五)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中国建筑业协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权利:
(一)维护职业道德、坚持优良作风、发挥表率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努力工作、勇于创新,积极促进建筑业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二)向中国建筑业协会及其专家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对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选具有推荐权和被推荐权;
(三)在参加工程建设管理与技术咨询服务、工程评审(选)过程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和建议,并可保留个人意见;
(四)优先获取中国建筑业协会专家的荣誉和相关资料,按有关规定获取专家咨询的经济补偿;
(五)有申请加入和自愿退出专家委员会的权利。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应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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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专家委员会工作办法;
(二)积极参加专家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有参与鲁班奖工程复查和评审、全国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评审验收、国家级工法的评审和中国建筑业企业的诚信评价的义务;
(三)每三年至少应撰写一篇有价值的综合性技术工作报告(含施工技术实践经验总结)或在公开发行刊物发表一篇某项技术发展的专论;
(四)向专家委员会提供相关专业的科技信息,提出开发、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建议。
第四章 组织领导机构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有关行业协会和国资委管理的建筑业企业提名推荐,中国建筑业协会审定。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研究决策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鲁班奖工程评审专家委员会主任、中国建筑业协会鲁班奖工程复查专家委员会主任、中国建筑业协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评审验收专家委员会主任、中国建筑业协会国家级工法评审专家委员会主任和中国建筑业协会诚信评价工作专家委员会主任,原则上从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中产生。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设在中国建筑业协会秘书处科技推广部,负责组织协调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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