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包括会议通知、专家库建立、各类咨询评审计划安排等,受理专家建议和意见,办理有关领导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秘书处负责对专家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五章 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 根据企业邀请和工作需要,中国建筑业协会将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咨询服务活动,包括企业技术创新发展战略、大型工程项目施工技术方案及其评估、技术规范、科技成果鉴定等。
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各专家在接受中国建筑业协会委托的咨询服务过程中,采取以支定收的原则,享有咨询服务补偿。
第十六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在参加企业或有关培训单位进行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复查和评审、全国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评审验收、国家级工法的评审和中国建筑业企业的诚信评价等咨询服务活动或培训讲课时,需征得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并佩戴专家委员会特制的胸卡。
第六章 会议制度
第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专家委员会可召开全体会议、专项工作会议或专家组会议,研究专家委员会工作或对某项活动组织专项评审(选)论证。
第十八条 专家委员会日常联系时,可采取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重大事项或涉及到行业科技发展等问题时应采取专题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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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
第十九条 专家委员会每年组织召开1-2次全体会议,进行专业学习或培训,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第二十条 专家委员会研讨意见、评审结果和论证结论等,需要以文字形式确定的,由参加专家委员会会议的全体委员签名确认,并由主办部门承办具体事宜。
第七章 自律与纪律
第二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工作办法开展工作,健全监督自律制度;在对外活动中涉及到业内重大问题,要组织深入调查研究,提出解决方案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任何人未经同意,不得以专家委员的名义,对外进行咨询、授课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在咨询服务、评审、评选(优)等活动中实行回避制,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组织纪律,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报酬,严禁以任何名目或形式接收超越政策规定外的报酬和其他礼(金)品。
第二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受委托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中,接受社会监督,对被举报的专家,专家委员会办公室经查实后,酌情给予警告或除名。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危害国家、行业利益,丧失职业道德或收受贿赂情节严重的专家委员会委员,提请司法机关或有关执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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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对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委托、交办的工作,尤其是在评审(选)、评优等工作中,要严格组织纪律,保守相关秘密。
第二十六条 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办法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照国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