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预应力施加系统应完好;
2 预应力施加至设计值10%时,应在再次检查确认钢管支撑和钢围檩无异常后,方可逐级施加;
4 预应力施加期间应检查各连接部位的稳定性、牢固性,遇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排除隐患后,方可继续作业;
5 预应力施加至设计要求后,应顶紧并固定钢楔; 6 施加预应力过程中,应做好记录。
6
5 拆 除
5.0.1 拆除钢管支撑应先换撑、后拆除。每道支撑拆除前应做好换撑措施。换撑位置和支撑构件连接方式应按设计要求确定。
5.0.2 换撑结构强度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可拆除钢管支撑。钢管支撑拆除应自下而上分层进行。每层支撑拆除流程为: 1 换撑;
2 卸去活动端锁定装置; 3 释放支撑轴力; 4 拆开端头连接部位; 5 吊出钢管支撑; 6 拆除钢围檩。
5.0.3 拆除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待拆除的钢管支撑坠落。
5.0.4 拆除过程中,应加强对基坑的监测与现场巡视,发现隐患的,应立即停止拆除作业,找出原因,排除隐患后方可继续作业,必要时调整拆除方案。
7
6 质量控制
6.1 一般规定
6.1.1 钢管支撑施工应加强全过程质量控制,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和相关标准的要求,并应有完整的施工质量记录和施工检验记录。 6.1.2 支撑钢管、钢围檩和立柱等构件宜工厂化制作。
6.1.3 钢管支撑构件应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加工制作图,现场应检验几何尺寸以及外观,经监理(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6.2质量控制要求
6.2.1 用于钢管支撑架设的起重设备应按相关规定进行检测。 6.2.2 支撑钢管的型号、壁厚和直径应符合设计的规定。 6.2.3 钢围檩进场检验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型钢高度、翼板宽度和厚度、腹板厚度等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2 钢围檩表面应平整、顺直、无油污、无锈蚀和损伤; 3 型钢弯曲最大挠度不应超过1/300; 6.2.4 焊接材料进场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场的焊接材料的质量合格文件及检验报告等要符合标准的要求,其品种、规格、性能要符合设计文件及规范要求;
2 焊条外观无药皮脱落、焊芯生锈等缺陷;焊剂未受潮结块。 6.2.5 螺栓进场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螺栓连接件应有产品质量合格等证明文件; 2 螺栓连接件应核对型号、规格应与设计一致。 6.2.6 涂装材料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圆形钢管、H 型钢、工字钢、槽钢、钢板等支撑体系用的涂装材料进场应检查产品质量合格等证明文件; 2 涂装材料存放应符合消防相关规定。
6.2.7 钢管支撑外观检查标准应符合表 6.2.7 的规定。
表 6.2.7 钢管支撑外观检查标准
8
序号 1 2 3 4 项目 侧弯矢高 扭曲 翼板对腹板的垂直度 端部连接板对腹板的垂直度 允许偏差(mm) 15 h/250 且<10.0 h/100 且<3.0 3 6.2.8 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应符合本规程第8章有关规定。
9
7 监 测
7.1 一般规定
7.1.1施工监测单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监测方案,监测工作应贯穿于钢管支撑的安装、使用、拆卸全过程,应从钢管支撑安装开始,直至拆卸完成为止,并应加强巡查。钢管支撑监测项目应符合表 7.1.1;基坑工程其它监测项目应符合《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的规定。
表 7.1.1 钢管支撑监测项目 基坑安全等级 监测项目 一级 支撑轴向压力 立柱竖向位移 应测 应测 二级 应测 宜测 三级 可测 可测 注:基坑安全等级的划分按现行行业标准《基坑工程支护技术规程》JGJ120执行。
7.1.2 对监测轴向压力的支撑钢管应同时监测其两端的沉降。
7.1.3监测报警值应根据钢管支撑结构设计的限值、材料强度要求以及监测对象的控制要求综合确定。
7.1.4 钢管支撑监测项目的控制指标应按“分区、分级、分阶段”的原则制定。
7.1.5 钢管支撑轴向压力监测应优先采用无线监测设备。
7.1.6 轴力计应安装在钢管支撑的端部,且应满足钢管支撑的刚度和稳定性的要求;表面应变计应焊接在钢管支撑表面。
7.1.7 立柱沉降和支撑两端点的沉降使用精密水准仪和铟钢尺测量。 7.1.8 监测仪器、设备和监测元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满足精度和量程的要求; 2 良好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3 经过校准或标定,并在规定的校准有效期内; 4 现场布置不得影响正常施工;
5 设备安装位置不得影响被监测的钢管支撑。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