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煤矿井下探放水施工安全管理规定(暂行)
一、探放水原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在采掘过程中遇断层、陷落柱等地质构造带造成奥灰水上涌以及局部砂岩强富水区透水,危及矿井安全生产,在采掘施工前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探放水钻孔包括超前探查孔、顶板砂岩放水孔、底板探查及注浆孔、断层和岩溶陷落柱导水性探查孔、井下水文补勘孔等。
二、钻孔施工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第二条 探放水施工人员必须经过专门技术培训和安全培训,具备钻探技术基本知识,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必须熟悉探放水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关键技术和安全事项,熟知预防灾害的措施和井下避灾路线。
第三条 采掘工作面探水前,应编制探放水钻孔设计。钻孔的布置和超前距离,严格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执行。探水钻孔设计由地测部门编制,经总工程师组织审批后,施工单位按设计编制专门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方可进行钻孔施工。
第四条 探放水钻孔施工前应编制专门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经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审批后,与钻孔施工设计一并贯彻到每位施工人员。施工人员必须熟知钻孔设计施工的目的、任务、施工方法、技术和质量等要求。
第五条 探水钻孔超前距离和止水套管长度,沿岩层探放含水层、断层和陷落柱等含水体时,按照表1确定探水钻孔超前距离和止水套管长度。
表1:岩层中探会钻孔超前钻距和止水套管长度 水压/MPa
钻孔超前钻距/m 1
止水套管长度/m
<1.0 1.0~2.0 2.0~3.0 >3.0 >10 >15 >20 >25 >5 >10 >15 >20 第六条 钻孔施工地点在设备进场前应具备“三通一平”条件,满足钻机和钻具的安装摆放要求,保持整洁。钻杆、工器具要按质量标准化要求上架排放整齐。钻孔施工地点必须具备以下安全设施及条件:
1.煤层内,原则上禁止探放水头压力高于1MPa的充水断层、含水层水及陷落柱水等。如确实需要的,可以先筑防水闸墙,并由闸墙外向内探放水。
2.加强钻孔附近的巷道支护,并在工作面迎头打好坚固的立柱和栏板。探放水施工人员进入施工地点时必须先检查钻场周围的支架、顶板、工作面及两帮的安全情况,如有不安全因素,不得入内施工。
3. 探放水前排水沟要通畅,要配备与探放水量相适应的排水设备。
4. 井下钻场或其附近应安设专用电话。
5. 钻孔内水压大于1.5 MPa时,采用反压和有防喷装置的方法钻进,并制定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第七条 探放水应当使用专用的探放水钻机。严禁使用煤电钻探放水。探放水钻机选型、安装、孔口管固定等必须符合《煤矿防治水规定》和探放水设计要求。
第八条 依据探放水设计,确定探水孔位置时,由测量人员进行标定。防治水人员与施工单位技术人员亲临现场,共同确定钻孔方位、倾角、深度和数量。
第九条 钻进中一旦发现“见软”、“见空”、“出水”和变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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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立即停钻,丈量残尺并记录其深度。钻孔见煤时,要准确记录煤层顶底板的位置、煤厚及夹矸情况,要求使用专用记录本,记录的相关数据资料清楚、详细。
第十条 在钻进中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孔内水压、水量突然增大和顶钻等透水征兆时,应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区域人员到安全地点,然后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在钻进中,钻孔出水后,要进行简易水文观测,认真记录出水深度及出水量,同时记录水色、水温、水量变化情况,及时向调度室汇报,钻孔终孔后要测水压。
第十二条 钻孔施工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1. 钻机调整好位置后,使用4根压车柱将钻机进行稳固,压车柱必须用专用防倒绳生根在顶板支护上,防治倾倒伤人。
2. 禁止用手和脚直接制动钻机、泵的运转部件,钻机、水泵、注浆泵的皮带轮等转动部位必须安设防护装置。
3. 施工中,钻杆两侧附近和正后方,严禁站人,防止高压水将钻具顶出伤人。
4. 严禁钻杆转动时人员用拧卸工具拧卸钻杆。
5. 操作人员应穿戴整齐,扎紧袖口,防止被转动部件绞着。严禁戴手套挂皮带。
第十三条 取芯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 不准猛敲、乱打岩芯管,避免造成人为破坏。 2. 岩芯从岩芯管内应循序退出。
3. 岩芯必须用水清洗后,按顺序摆放在岩芯箱内,填写回次票。 第十四条 钻进时,记录人员必须在现场准确填写班报,不得漏记和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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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钻孔施工现场的有害气体含量,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规定进行观测。
第十六条 每竣工一个探放水钻孔,都必须核实钻孔方位、倾角,并重新丈量钻具长度,核实钻孔实际深度。撤钻时,应在原孔所在的帮或顶位置打上明显标记,以备验收检查。
第十七条 钻孔全部施工结束后,负责钻孔施工的单位在三日内将钻探成果及原始记录整理后报工程技术部。
第十八条 相关管理部门必须加强现场施工安全、技术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到位。
三、探放水职责划分
第十九条 总工程师负责探放水设计、措施的审批以及在施工现场落实情况的督查工作。地测副总工程师负责协助总工程师组织探放水设计、措施的会审;负责对前探孔实际施工情况的资料分析进行审核;负责对钻孔施工现场监督检查。矿建副总工程师与安全副总工程师分别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防治水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工程技术部负责探放水设计的编制;负责对探放水措施的现场落实情况监督检查;负责对报送来的钻探成果及原始记录检查、分析及整理;负责根据前探成果下达允许进尺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调度室负责对探放水施工现场调度、协调;负责记录现场汇报情况并向公司领导反映。
第二十二条 安全监察部负责对与探放水相关工作的安全和质量标准化工作的督查,人员培训、持证情况督查;与通风队一起负责对钻孔工程量及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第二十三条 物质管理部负责按照计划采购探放水设备、储备配件等。
第二十四条 通风队负责探放水钻孔施工的监督与指导。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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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下设孔口管的深度及封固质量进行监督;负责对全孔封闭质量进行监督;与安全监察部一起负责对钻孔工程量及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第二十五条 掘进施工单位负责为钻孔施工地点创造“三通一平”条件;负责钻孔施工地点的排水及其设施安装维护;负责打钻地点的支护安全。
第二十六条 钻孔施工单位负责钻机以及配套设备的挪移;负责孔口管的封固;负责探放水钻孔的施工;负责钻孔封孔;负责整理钻探成果及原始记录并报送到工程技术部。
四、其他
第二十七条 工程技术部因编制前探钻孔设计不及时而耽误钻孔施工的,每次罚责任人500元。
第二十八条 掘进施工单位未为钻孔施工地点创造条件的,顶帮支护不安全的,立即按要求整改。拒不整改的每次罚2000元。
第二十九条 钻孔施工单位发现施工地点支护不完整,存在安全隐患的,有权拒绝施工。发现隐患不提出整改的,每次罚钻孔施工单位5000元。
第三十条 未按规定使用压车柱、操作钻机、起卸钻杆、取芯,填写板报以及钻杆两侧附近及正后方站人的,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500元。
第三十一条 孔口管封固不良、深度不够的,未按规定安设孔口盘、闸阀的,每次每孔罚钻机施工单位2000元,罚通风队跟班人员500元,并按要求重新封固,直至合格为止。
第三十二条 钻孔施工结束,封孔不良的,每次每孔罚钻孔施工单位5000元,通风队现场跟班人员500元。
第三十三条 钻孔孔口管下入长度不符合要求,固管质量不合格而继续钻进的,钻孔深度未达到要求,封孔质量不合格而验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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