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协议变动生效要件的厘清(3)

2020-08-23 22:56

资额的记载。根据该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在股权转让后应履行相应的义务。笔者认为,由该规定可见股权转让与债权转让之间具有一定相似性。在债权转让法律关系中,债权人与受让人就转让债权达成合意,但该债权转让必须在通知债务人之后才对债务人发生效力。法律之所以对债权转让作出此种规定,系因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履行义务将造成直接影响,如债务人不知情,则可能导致债务人错误履行。而在股权转让法律关系中,原股东与股权受让方就转让股权达成合意,但若公司不知晓该合意,将造成公司不知其股东为何人的后果,而公司的所有股东均是公司权力机关股东会的成员,如果公司连其股东变动都不知情,则其权力机关的运作必然受到严重影响。其次,从股权的内容来看,无论是财产性权利还是公司事务参与权,均属于股东对公司享有的权利,即股东行使其股权的对象是公司。再次,从股东资格的司法确认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可见股东资格所对应的权利义务的直接相对方是公司。最后,股东与公司在法律上为不同主体,故其他股东的知情同意与公司的知情并不重合。综上,笔者认为,对于股权是否发生转让效力的认定,还应考察公司对该股权转让是否知情。

具体到本案中,李某与钟某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后,中海兆业

公司的股东会已作出相应决议,确认李某向钟某转让股权的事实,且全体股东均在该决议上签名确认,故可以认定公司其他股东已经一致同意案涉股权的转让,且公司对此也已知悉。据此,法院认定案涉股权已经实际转让给钟某,钟某要求解除合同的主张不能成立。

因此,当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如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公司已知悉股权转让事宜,则可认定股权归属已经发生变动。

(作者单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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