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人员渎职犯罪的现状及预防对策
近年来,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呈现上升趋势。据统计全省2008年以来共立案查处司法人员渎职犯罪案件98件128人。司法机关是国家法律法规的执行者,同时又是党和国家与人民群众密切相连的桥梁。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职务犯罪行为不仅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秩序,危害了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还损坏了党和政府形象。所以,我们要更好地研究当前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规律,为创造公平正义的执法氛围做出应有的贡献。下面,笔者就目前司法人员渎职犯罪的一些现状及预防对策发表一些看法,以供商榷。
一、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特征
1、渎职犯罪主体的特定性。该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并非一般的犯罪主体所构成,其主要范围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人犯职务的人员,其中,既包括公、检、法、司机关的在编人员,如:公安的侦查员、预审员,检察机关的检察人员,法院的审判人员,监狱、劳动改造场所的管教人员等。
2、渎职犯罪在主观方面主要表现为故意与过失兼具的法律特征。如: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到追诉,明知是有罪
的人而不使他受追诉;故意包庇、故意颠倒黑白做枉法裁判;严重失职而使在押人员脱逃等这一系列主观故意与过失。从司法实践中看,其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贪图钱财;有的是为了亲友私情等,无论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都不影响该罪在主观方面的成立。如果司法工作人员由于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或办案作风轻浮不扎实,经验不足或因官僚主义而导致错捕、错判,对案件做出错误处理的,则不能认定是渎职。
3、渎职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实施枉法、舞弊的行为。从实践中看,他们都是利用了其侦讯、检察、审判、监管的职权,如果离开了职务所赋予的权力上的便利而枉法舞弊的,则不构成渎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采取的舞弊手段是在职权控制之下,利用职务进行的,所以在客观上,往往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一般没有犯罪现场。但同时应当说明的是,这些行为的实施必须是利用本人的职务之便,这里的职务之便主要是利用了本人承办、主管、审批该案件或者经手管理该案件有关材料的职务之便,或者利用本人地位或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否则不构成本罪。
4、渎职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即所侵犯的客体主要是侵犯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同时有的还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
二、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表现形式
1、在侦查、起诉活动中,违反关于追究刑事责任、强制措施、立案侦查、移送起诉、提起公诉和不起诉等法律规定,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以此来逃避法律的制裁。有些公安干警在执法过程中,行为粗暴,执法手段恶劣、残忍,特别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实施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行为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利,造成冤假错案的发生。有的干警在办案过程中徇私徇情,受利益驱动,徇私舞弊,以罚代刑,放纵犯罪。
2、在刑事审判活动中作枉法裁判,把有罪的人判为无罪,把无罪的人判为有罪,轻罪重判或者重罪轻判。例如:某法院刑庭助理审判员张某某,在办理一起强奸(未遂)案件中,被告人的家属多次请张吃饭,消费并送给其一部手机,后张在合议庭合议时,以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等为理由,将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这些反映在法院的刑事审判环节徇私枉法,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重罪轻判。
3、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枉法裁判给当事人的生产、经营或者生活造成严重困难、恶劣的社会影响。法官受贿和滥用职权犯罪有许多是与当事人、律师及公证、拍卖、鉴定等中介组织
人员内外勾结,集体参与或纵容制造假诉讼,内外勾结,办金钱案、关系案,特别是有的律师、拍卖行通过行贿或利益分成等手段与有关部门或法官形成“利益共同体”。还有的法官擅权妄为,贪财枉法,臵当事人利益不顾,强制执行。
4、负有监管在押人员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监管在押人员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擅自、非法将在押人员释放,使其逃出监管机关的监控范围。少数司法人员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弄权失职,利用监管职务的便利,为在押人员的脱逃创造条件或者提供工具、服装、化装用品使其脱逃,伪造、变造、涂改法律文书或者擅自、非法制作释放证,将其放走,导致犯罪嫌疑人脱逃等事故发生,严重损害司法机关的形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5、审判机关、监管机关的司法人员徇私徇情,臵国家法律于不顾,对一些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在司法实践中,主要表现为:1、监狱、公安机关等执行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隐瞒或者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违法报请减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2、有权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人民法院、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明知罪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而违法做出减刑、假释或者暂予
监外执行的决定。由此可见,司法人员严重违法,是造成假释犯再犯罪的根本原因。
三、导致司法人员渎职犯罪的原因分析 1、利益观念错位,法制观念淡薄
当前特权意识和特权观念依然影响着相当一部分司法工作人员,有司法工作人员不能正确认识自己的地位,不能正确行使职权,而是权力观念错位,视公权为私权,滥用手中人民赋予的执法权力,法制观念淡薄,臵法律于不顾,肆意妄为、胡乱执法。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物质文明高速的发展,社会财富重新组合,富裕程度的差距不断拉大,而司法干警待遇普遍较低,特别是在一些基层单位,经费紧缺,甚至连工资都保证不了,这种情况与某些一掷千金的“老板”们相比形成强烈反差,致使个别干警心理失衡,难以抵御钱财诱惑。在这种形势下,不少执法部门偏重于业务,淡化乃至忽视了思想政治工作, 放松了学习、放松了警惕、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 组织观念削弱、纪律松驰、崇尚金钱万能,信奉享乐主义。不少执法人员工作多年,原本素质较高,都能奉公守法,安于清贫,因世界观严重扭曲,最终走上了歧途。
2、渎职侵权犯罪社会认知度低,社会监督缺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