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部分领导和工作人员对渎职侵权犯罪认识不充分,“不把犯罪当犯罪,不把违法当违法”,对本单位发生的渎职侵权犯罪很少主动移送检察机关处理。由于很多案件不受追究,没有起到惩戒的作用,对纠正司法不公,减少渎职侵权犯罪并没有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此类犯罪发生。社会认知度低,对渎职侵权犯罪危害性和严重性认识严重不足已成为制约反渎职侵权工作的一大“瓶颈”。另外,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部门沟通、联系少,部分已构成刑事犯罪的线索没有及时被掌握,部分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渎职犯罪被作为一般违法违纪案件处理了事,客观上造成了没有形成打击合力的有力局面。
3、权力的行使缺乏严格而全面的监督和制约。不受监督和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若执法权的行使不受严格的监督和制约,那么权力的滥用便不可避免。执法者的犯罪绝大多数属于明知故犯,除了主观方面的原因,客观上存在可供犯罪的机会和条件,也是不可忽视的因素。一方面表现在监督机制不健全,为司法腐败提供了温床。从内部看,司法机关内部设有纪检监察部门,但由于存在人员配备不齐,碍于情面等问题,使监督流于形式。 从外部看,司法机关要接受党委监督、人大监督、群众监督、新闻媒体监督,但因为监督缺乏具体的程序保障,造成监督乏力,监督虚化。另一
方面表现在司法机关保障机制不完善,司法人员易受经济利益驱动办案,造成以罚代刑现象的发生。
四、司法人员渎职犯罪的预防对策
1、加强教育,从思想上筑起防腐拒变的长城。 长期坚持不断地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在政法干警中大力开展以“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为主要内容的党性、党风教育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以及组织纪律教育、法律教育。筑起防腐拒变的思想长城,是项极为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也是我们党的光荣传统和政治优势。我们都知道,腐蚀和反腐蚀,永远是一场世界观的较量,再完善的机制和法律也会有缺陷,再优厚的待遇也无法满足私欲的膨胀。保持清正廉洁最终还得靠自身,因此,执法部门要抓好政治理论学习,着重抓好理想、信念和党的宗旨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清除特权观念,正确对待手中权力,深化公仆意识,使干警们养成“奉公为德,谋私为耻;清廉为荣,利己为羞”的执法风范,树立浩然正气,只有这样,才能保持政治上的纯洁与坚定,经受得起执法的考验和金钱的诱惑。
2、加强监督制约,从体制上筑起一道坚实的堤坝。
司法人员渎职犯罪的本质是对权力的滥用和误用,要想消除对权力的滥用和误用,最根本也是最可靠的是对权力加强监督和制约。不受监督的权力容易滋生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的腐败,这已成为世界各国公认的真理。坚实和可靠的,应当是对国家权力的的运作,对司法人员的职务活动有一套完备的、有效的监督制度。首先,要健全法制,法律一经制定,就要变成全体公民一起遵守的至高无上的权威,绝不允许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任何个人、机关、团体、单位,不能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存在,司法机关要独立行使职权,顶住干扰、说情之风。其次,应加强对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的各种监督,充分发挥宪法监督、党纪监督、检察监督等国家监督的作用,保持强大的震慑力。同时,还要特别完善外部执法监督机制:(1)强化权力机关的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享有质询权、罢免权,如果正确有效地行使这些权力,监督效果会更好。对司法机关的监督要落到实处,不仅对事监督,还要对人监督;不仅事后监督,还要事前监督、事中监督。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定了《追究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违法办案责任的规定》,使执法监督有章可循。有的地方建立了以人大代表为主的特邀监督员队伍,更好地进行人大监督。(2)大力加强和开展舆论监督。国内外的实践表明,舆论监督是一种强有力的、有效的监督,这是其他监督所不能替代的。(3)采取各种形式,发动群众参与监督。
群众的监督是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有效手段,也是衡量司法人员有无腐败现象的一个标准。最后,要加强司法机关各部门之间的权力制约,以权力制约权力,防止权力的失控和专断。
3、建立和完善司法人员的录用、考核、任免、待遇等制度,提高司法人员的整体素质。
司法队伍中存在的渎职犯罪现象,严重影响着司法公正。它表明,司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与形势和任务的要求尚有较大差距,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在队伍建设上加快步伐,加大投入,从严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人员录用、考核、任免、待遇等机制,这样才能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司法队伍。为此,必须解决以下几个问题:(1)严把进人关。《人民警察法》、《检察官法》、《法官法》均明确规定了担任上述人员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它为严把进人关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拒绝接受不合格的人选提供了尚方宝剑。(2)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对于现任的司法人员要认真执行上述三法的规定,有计划地进行理论培训和业务培训,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使司法人员能尽快熟悉、掌握新的法律法规,保持知识结构新颖、合理,以适应司法工作的要求。(3)吸收和借鉴国外取得执法资格及司法人员任免的经验。西方资本主义法制存在与发展最基础的东西就是要创造出高素质的司法人员,所以在许多资本主义
国家取得执法资格,都要经过严格的程序,尤其是要成为法官、检察官其条件更为苛刻。我们应该批判地吸收和借鉴其中符合中国特色的司法体制。(4)要注意从优待警的问题。这不仅仅是指司法干警个人的待遇问题,而是要求整体上给其家庭物力、财力上的支持。我们没有理由和条件去推崇资本主义的高薪养廉,但是既然赋予了执法者的大权,这种权力举足轻重,也就等于赋予了他崇高的社会地位,若其经济基础不能维持这种地位,权力就很容易被滥用。所以我们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在从严治警的同时,要关心他们的生活,解决他们的困难,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这样他们才会更加珍惜这份职业,谨慎地运用手中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