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室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以下意见。
一、 责任内容
(一)、集团公司党委对所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1、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意见,并组织实施。
2、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3、根据党和国家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联系本单位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制度,并抓好落实。
4、经常听取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制定工作意见。定期召开纪检监察工作会议和纠风工作会议,总结部署工作。
5、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等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6、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推动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
7、对集团公司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8、集团领导要支持纪委、监察室履行职责。
(二)、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对公司机关、所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公司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1、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和集团公司党风廉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