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会议,选举出席上一级团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十三条 代表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四条 代表候选人由各选举单位按分配名额组织团员酝酿提名,根据多数团员的意见确定,提交团员大会或团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五条 上届团的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
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向团代表大会报告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第三章 委员会的产生
第十六条 团的支部委员会一般由三至五人组成,设书记一人,必要时可设副书记一人。团的总支部委员会一般由五到七人组成,设书记一人,副书记一人。
第十七条 团的基层委员会一般不设常委委员会。团员人数在二千名以上或下设立团委的基层团委,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团组织批准,可以设常务委员会。
第十八条 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团的基层委员会一般由七至九人组成;设常务委员会的团的基层委员会一般由十五至二十一人组成,常务委员五至七人。团的基层委员会设书记一人、副书记一至二人。
第十九条 团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不设候补委员。 第二十条 团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
第二十一条 团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候选人名额应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