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10)

2020-11-29 00:24

第九条 保险代理机构以合伙企业或者有 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 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 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 50万元 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 设立的,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1000万元 设立的,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依据法律、 第十条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 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 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代理机 构的发起人、股东或者合伙人。 构的发起人、股东或者合伙人。 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代理机构的, 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代理机构的,应当 告知所在保险公司。 告知所在保险公司。FC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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