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新版GSP要求全新编写,适合中小药品批发企业修改使用。
度有关首营企业的要求,收集所需的资质资料,登陆计算机管理系统,建立该首营企业的基础资料,提请部门负责人审阅;部门负责人审阅后,移交质量管理部门审核,直至质量负责人批准后,方能确认为合格供应单位。若首营企业审核不通过,应根据审核意见补充相关资料,若无法索取完整,应列为不合格供应商,不得发生任何业务往来。
2.4. 协助质量管理人员完成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供应商基础数据的录入或更新,以保证供
货单位的资质符合规定,以便采购活动能在计算机管理系统内完成。 3. 按采购计划完成具体的品种计划
3.1. 根据采购计划,登陆计算机管理系统,完成具体品种的采购订单,提请部门负责人
审核。
3.2. 若采购品种为首次经营者,应按采购管理制度有关首营品种的要求,向拟供货单位
索取加盖该单位原印章的药品生产或进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登陆计算机管理系统,建立该首营品种的基础资料,提请部门负责人审阅,部门负责人审阅后,移交质量管理部门审核,直至质量负责人批准后,方能进行生成该品种采购订单动作。
3.3. 协助质量管理人员完成计算机管理系统的经营品种基础数据的录入或更新,以保证
经营品种的资质符合规定,以便采购活动能在计算机软件系统内完成。 4. 传运采购订单,及时跟踪订单动向
4.1. 采购订单经核准后,向拟供货单位传送订单,并及时跟踪该订单的动向,若有异常,
应及时处理。直至该订单的药品送到本企业储运部门,药品和随货票据均无误。若收货人员反映有差错,按下列规定处理:
4.1.1. 无随货同行单(票)且或无采购记录的,或随货同行单(票)记录的内容与采购
记录不一致的、联系供货单位了解具体原因;
4.1.2. 无随货同行单(票)或随货同行单(票)记录的内容与药品实物不符的,与供货
单位核实确认,并要求供货单位及时提供正确的随货同行单(票),交由收货人员收货;
4.1.3. 随货同行单(票)与采购记录、药品实物数量不符的,与供货单位确认后,采购
人员可调整采购数量,再由收货人员收货。
4.2. 若供货方委托运输药品的,采购人员应提前向供货单位索要委托的承运方式、承运
单位、启运时间等信息,并将上述情况提前告知收货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