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担保凭证”表示本合同所附的抵押、捐款合约或其它金融担保凭证,并在第28栏有列明。
2.租期:考虑到第22栏所列明的租金,在第21栏列明的期限内(“租期”)船东允许出租且租船人同意承租该船舶。
3.交船港
(依第37栏的显示,当第三部分适用时,本条不适用。)
(a) 船东应在交船前和交船时做到克尽职责使船适航,并在船壳、机器和设备的各个方面准备好投入本合同项下的服务。船舶将在第13栏中列明的港口或地点的备妥泊位由船东交付租船人并由租船人接收。
(b) 船舶在交付时应具备第5栏列明的船旗国法律所要求的各项有效合格证书,并且符合第10栏所要求的船级。船舶交付时应当具备有效检验,而且贸易和船级证书的有效期不低于第12栏列明的月份数。
(c) 船交给租船人和租船人接了船就作为船东完全履行了本第3条的义务,此后,租船人就没有权利就船东对该船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条件、陈述、保证向船东提出任何索赔要求,但船东应负责由于该船只交付时存在的船舶、船舶机器或装置的潜在缺陷所引起的修理和换新的费用(相应的时间损失船东不负担),但这些缺陷必须是在交船后12个月内出现,除非对此在第32栏另有订明。
4.交船时间
(依第37栏的显示,当第三部分适用时,本条不适用。)
除非经租船人同意者外,交船时间不得早于第14栏中列明的日期,同时船东应当克尽职责不晚于第15栏中列明的日期交付船舶。
除非第18栏另有约定外,船东要给租船人不少于30个连续天的初步通知和不少于14天的船舶备妥交付日期的准确通知。
对于船舶地点的可能变化,船东要向租船人随时通知。
5.解除合同
(依第37栏的显示,当第三部分适用时,本条不适用。)
(a)如果船舶最迟不能在第15栏订明的租船合同取消日期前交付,租船人通过该日期后连续36个小时内给予船东解除本合同通知的方式行使解除本租船合同的权利,若租船人未在上述时间内给予通知,则本合同依然有效。
(b)如果船舶会延迟到租船合同取消日期之后才可交付,船东应在能够合理肯定船只将于何日备妥时应当尽快给租船人发出通知,询问租船人是否将行使他们取消租船合同选择权,而租船人必须在收到该通知后的168小时或者消约日后36小时内(在两者较早的时间)宣布其选择决定,如果租船人不行使其取消合同的选择权,那么船东通知中的船舶备妥日期之后的第7天将认为是本条款中的一个新的租船合同取消日期。
(c)第5条项下的解约将不损害租船人依本合同向船东索赔。
6.航行区域范围
船舶将用于进行合法的贸易,在第20栏内列明的航行区域范围内载运合适的合法货物。
租船人保证,未经船舶保险人同意,不使用本船舶或让本船舶被用于与船舶保险合同(包括任何明示的或默示的保证)不相符的条件下,若经保险人同意则租船人应符合如支付额外保费或其它保险人提出的条件。
租船人保证,不使用本船舶或让本船舶被用于与任何该船所航行国家禁止的贸易和经营,或不从事任何的违法贸易和经营以及载运任何违法或禁止的货物或以任何形式置该船被定罪、毁灭、查封、没收之境地。
无论本租船合同中有无其他条款规定,双方协议本租船合同中准予装载或运输的货物中明确排除核燃料或放射性产品或原料。但对于使用于或拟使用于工业、商业、农业、医药或科学方面的放射性同位素不在排除之列,但要事前取得船东对装运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