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东不负担共同海损分摊。
22.转让、光船转租和卖船
(a)除非事前取得船东书面同意,租船人不得在光船基础上将本租船合同转让,亦不得将船舶转租,但船东不得无理地不予同意。上述转让、光船转租要以船东所批准的条款和条件为准。
(b)船东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应卖出船舶,除非经过租船人的书面同意,但租船人不得无理地不予同意,但条件是船舶购买人接受本合同转让给他。
23.运输合同
(a)租船人对本租船合同项下,为装运货物签发所有显示运输货物条款和条件的单证中,都要加上一个首要条款并入在本行业中强制适用的关于承运人对货物的义务、责任的法规,如无此类法规,则单证中应当并入海牙-威斯比规则。该单证应当包括新杰森条款和互有过失碰撞责任条款。
(b)租船人对本租船合同项下,为运送旅客及行李而签发的所有票证都一个首要条款并入在本行业中强制适用的关于承运人对货物的义务、责任的法规,如无此类法规,则单证中应当并入关于海上运送旅客及行李的ATHENS公约及所有议案。
24.银行担保
(可选择适用,仅在第27栏有显示时适用)
租船人作为不折不扣地履行本租船合同的义务和保证,承担在交船前提供第一流的银行担保和付款保证书,金额和地点如第27栏。
25.征用/买进
(a)如任何政府或其他主管当局征租本船(以下称“征租”),不论“征租”发生在租期内什么日期,也不论“征租”的时间多长,是无期限的,还是有期限的,也不论在租期的余下时间是否继续“征用”,本租船合同不得被认为因此失效或终止,而租船人应按租船合同订明的方式连续支付规定的租金,直到租船合同按该合同中的规定终止为止,但是“征租”时船东已收到或将可以收取的征租租金或赔偿将在余下的租期内或“征期”期内(两者取其短者)付给租船人。
当征租租金付给租船人时,本租船合同项下的租金同时要付给船东。
(b)如由于船舶被强制买进或所有权被任何政府或其他主管当局征用致船东对船舶的所有权被剥夺时(以下称“强制买进”),那么,不论这“强制买进”在租期内哪一天发生,本租船合同将被认为从“强制买进”那天起终止。如果那种情况发生,租金要付到“强制买进”的日期和时间,租金不退。
26.战 争
(a)本条中的“战争”包括任何个人、实体、恐怖或政治组织或任何的政府机构实施的实际或威胁性的战争行为、内战、革命、内部动乱、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海盗或恐怖行为,敌意行为或恶意损害(无论针对所有船舶或特定船旗和所有权或针对特定货物、船员或其它),对船舶、货物、船员及其它在船人员构成危险的行为。
(b)除非首先得到船东的书面同意,不得指令船舶驶向或继续驶向使船舶、货物、船员及其它在船人员面临危险的任何港口、地点、区域(无论是水上或陆上)、水道或运河。若船舶在上述区域内,不论一定会面临危险或可能会面临危险,在船舶到达该区域时,船东有权要求船舶离开上述区域。
(c) 船舶不得运载任何违禁货物或穿越任何禁区,无论这些禁区是针对所有船舶或特定船旗和所有权或针对特定货物、船员或其它),船舶不得驶向拥有或可能拥有检查和/或没收权的交战方的区域。
(d) 当第14条适用时,若因租船人的指令船舶正处于或将进入或者继续处于保险人列明的区域需因战争险增加保费,若战争险的保险人要求交纳保费和/或calls的,此种保费和/或call应由租船人在下一期租金到期同时赔偿船东。
(e)租船人有如下自由:
(i) 关于船舶的离港、抵港、航线、护航、挂港停航、目的港、交货、交船或其他等方面,遵照其船旗国家政府或其他任何行使权利的政府、组织或团体的命令、指示、建议行事;
(ii) 遵守船舶战争险的保险人发出这种命令、指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