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1年内不得转让。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第十条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之间可依《公司法》的规定的程序,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但股东之间不可因转让其全部出资而使股东少于九人。
第十一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二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股东不得以持有股份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章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