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的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
江西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的收费标准和
使用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1995.05.19
【实施日期】1995.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的
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
(1995年5月19日江西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发布)
第一条为防治在生产建设活动中造成新的人为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适应我省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地保持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损坏水土保持生物、工程和其它设施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因生产建设等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1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