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唐某某因产品生产者责任纠(2)

2020-12-06 12:43

唐某某住湘潭县谭家山镇,于2010年8月26日购买了上诉人生产制造的跃进牌厢式运输车(车牌号为湘C5M127),于2011年1月14日驾驶该车在湘潭市雨湖区发生交通事故。经湖南省汽车摩托车(整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质量检测,结果为该车转向器总成内部发卡(输入轴仅能向左转动两圈),方向不能向右回位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原因。本案被上诉人(即原告)以产品责任纠纷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该案的侵权行为地在湘潭县,发生交通事故的雨湖区是事故发生地,而非侵权行为地。故原审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 铁 兮

审 判 员 文 仕 林

审 判 员 黄 欣

二O一一年 十一 月 七 日

代理书记员 文 华 香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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