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某住湘潭县谭家山镇,于2010年8月26日购买了上诉人生产制造的跃进牌厢式运输车(车牌号为湘C5M127),于2011年1月14日驾驶该车在湘潭市雨湖区发生交通事故。经湖南省汽车摩托车(整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质量检测,结果为该车转向器总成内部发卡(输入轴仅能向左转动两圈),方向不能向右回位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原因。本案被上诉人(即原告)以产品责任纠纷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该案的侵权行为地在湘潭县,发生交通事故的雨湖区是事故发生地,而非侵权行为地。故原审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 铁 兮
审 判 员 文 仕 林
审 判 员 黄 欣
二O一一年 十一 月 七 日
代理书记员 文 华 香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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